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2]5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国务院同意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的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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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一、 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 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 位,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缺电 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 展。 (二) 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 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 垄 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 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 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 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必 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三) 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 能力,许多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借 鉴, 国内先期实行的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 革积累了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各 界要求加快改革。这些都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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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 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 五届五中全会精神, 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 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的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 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 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 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 可靠性,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 需求。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改革任务。 (五)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 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 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 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六) “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 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 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 实行
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 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 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 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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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的改革。 三、 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 (七) 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 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事的重组。 属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 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 行厂网分开。 (八) 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 华能公司可直接改组 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发电资产(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 相应的股份资产)通过重组形成三至四个各拥有 4000 万千瓦左 右装机容量的全国性发电企业,由国务院授权经营,分别在国家 计划中实行单列。 发电资产重组要综合考虑电厂的资产质量和所在地域条件 等,进行合理组合。每个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 不超过 20%。 (九) 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 国家电网公司, 作为原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管理的电网资产出资人 代表。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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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华北 (含山东) 东北 、 (含内蒙古东部) 西北、 、 华东 (含 福建) 、华中(含重庆、四川)电网公司。这些区域电网公司的 经营范围内,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国家 电网公司负责,各地方以所拥有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为基础参股, 组建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电力企业由国 家电网公司代管。 设立南方电网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 和海南。 在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 原地方电网资产比重较大, 其组建工作由控股方负责, 按各方现有电网净资产比例成立董事 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在国家 计划中实行单列。 区域电网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 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 责任。 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 业法人治理结构, 将区域内的现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子 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相应的输配电业务。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 抽水蓄能电厂或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个别暂未纳入重组后发电 企业的电厂,可由区域电网公司代管。 (十) 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
的电力交易和调度, 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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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 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受国家有关部门委 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 (十一) 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保 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 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 (十二) “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电分开 的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目前在 一县范围内营业区交叉的多家供电企业,应以各方现有配电网 资产的比例为基础,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可维持现状。 (十三) 对现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 位和“三产” 、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电网企业可以拥有 必要的电力科研机构。 经营主业以外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 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 造, 进入市场。 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 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 管理。 (十四) 重组后各类电力企业要注重转变经营机制,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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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 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五) 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后, 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 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 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 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 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 用于电力建设、 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 的“搁浅成本”等方面。 (十六) 电力体制改革涉及到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在电力企业财政利益格局方面的变化与调整问题, 由财政部制定 解决办法。 四、竞价上网实行电价新机制 (十七) 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 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 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 放。 (十八) 逐步终止过去各级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签订的购 电合同。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电厂,其项目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 可采用重新协商等办法处理已签订的购电合同, 也可继续
执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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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购电合同。 (十九) 各发电企业要尽量在内部消化新、 老电厂因历史 原因形成的电价水平差别或通过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 形成各类 电厂新的市场价值,实现上网电价的平等竞争。也可采用在规定 期限内过渡性的竞价方式。 具体竞价办法可根据各电力调度交易 中心的不同情况制定。 (二十) 各地区实施竞价上网的进度要因地制宜, 根据电 网结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系统完善的条件决定。具备条件的 地区应尽早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竞价上网。 (二十一) 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
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 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 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 网电价联动的机制。政府按效率原则、激励机制和吸引投资的要 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各个环节的价格进行调控和监管。 (二十二) 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
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 直供 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 电价。 五、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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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国务院下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部级) 。
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电力监管委员会按垂直管理体系设置, 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 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二十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
力市场运行规则, 监管市场运行, 维护公平竞争; 根据市场情况, 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 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 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 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六、分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二十五) 尽快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一年时间
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各区域电网公 司要抓紧完善竞价上网技术支持系统和环保实时监控设施,到 “十五”末,各地区主要的发电企业均应参加统一竞价,在全国 大部分地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 (二十六) 完成上述改革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
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上引入竞争机制。 (二十七) 随着“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的推进,及时总 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 七、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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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力和电价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其它相关的行政法规。尽快制定电
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 市场监管办法以及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与竞价上网同时实 施。 (二十九) 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 性作用,改善政府宏观调控,改革电力项目审批办法,加强电力 市场监管,在国家中长期规划指导下,做好电力项目前期储备工 作。 (三十) 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自律、
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 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政府授权,履行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 统计和分析等职责。 八、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国家计委牵头,国
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财 政部、法制办、体改办,以及广东省和拟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 具体负责 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区别各 地区和各电力企业的不同情况, 重点安排好过渡期的实施步骤和 具体措施,在总体设计下分步推进改革。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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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十二) 电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干部、职工队 伍思想稳定。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防 止流失。各电力企业要明确责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保证电 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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