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高级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 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执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地运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 保证机构。每个质控系统负责人一般不得相互兼任,每个质控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制 度) 。各质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不许在管理标准(制度)中予以明确,保证压力容器法 规、标准能够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质量保证手册 质量保证手续(以下简称质宝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现市法规、规章和标准
的规定,质保手册内容应包括: (1) 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依据及原则; (3) 组织机构及各级机构人员职、责、权; (4) 术语和缩写; (5) 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6) 遵照执行的法规、规章、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 (7) 用户服务与用户意见处理; (8) 培训与考核; (9) 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10) 接受劳动部门安全监察与监督检查; (11) 其他应予控制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 AR1 项制造许可证或同时具备 AR2-4 级 CR 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质保体系负责 人(以下称:质保工程师)必须由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高级工 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2)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6 秒年 以上; (3)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 作 5 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并具 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不得聘用外单位兼职人员,下同) 2.同时 AR2-4 级与 DR1-4 级,CR 级与 DR1-4J 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 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并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2)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6 年以上; (3)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 作 5 年以上。 各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并具 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具备其它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质保工程师必须由本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 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
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2 年以上; (2)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 作 3 年以上。 (3) 具有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 (4) 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机械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 5 年 以上。 工艺、焊接质控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或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 上) 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其他质控系统负责人阴沟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 任。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在从事压力
容器生产的职工总数中,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的技术人员 (指具有技术员及其以 上职称的人员,下同) ,应占有一定比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技术人员 (1) 具备含 AR1 及制造许可证单位或同时具备 AR2-4 级和 CR 级制造许可证单位,技 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15%,且不少于 20 人;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及 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2) 同时具备 AR2-4 及与 DR1-4 级与 DR1-4 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 AR2-4 级, CR1-4 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10%, 且不少于 15 人; 技术人 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及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二名。 (3) 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10%,且不少于 10 人;技术 人员中至少应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化工机械和焊接专业人员各一名。 (4) 无损探伤责任工程师,应由具备射线探伤(RT)和超声波探伤(UT)方法Ⅱ级 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 2.专业人员 (1) 持证焊工,持证焊工人数与考试合格项目应满足生产需要。 ① 具备含 AR1 级制造许可证或同时 AR2-4 级 CR 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 不得少于 25 名,其中具有自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 6 名,具有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 不得少于 3 名。 ② 同时具备 AR2-4 级与 DR1-4 级, 级与 DR1-4 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只具备 AR2-4 CR 级,CR 级 DR2-4 级中任一级别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 20 名,其中持自 动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 4 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 3 名。 ③其他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 持证焊工人数一般不少于 10 名, 其中持自动焊合格项目 的焊工不得少于 2 名;持气体保护焊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 2 名。 (2) 无损检测人员的数量和持证项目应符合理化性能试验员。 第十条 各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适应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房、 加工成形 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生产线) 、检验、试验设备与场地等,一般应具 备以下条件: 1.具有存放压力容器用材的专用场地,并有可靠的防锈蚀、损坏和混料措施。材料库 应设材料待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并应有明显标志。 2.应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焊材一级库。焊材二级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 备。 3.应有焊接试验室,并应配备能满足焊接工艺评定要求的焊接设备。 4.应有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和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射线透照室(面积不小于 60m2) 和暗室,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设施。 5.应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相应的成形设备。 6.应哟完好的焊接设备,一般埋弧自动焊机不少于 3 台;手弧焊机不少于 10 台;并应 配备相应的焊接辅助设备(如:焊接操作机、滚轮架、焊条筒等) 7.应有与制造能力相适应的射线探伤机、 超声波探伤仪和磁粉、 渗透等无损检测手段。 一般射线探伤机不少于 3 台;超声波探伤仪不少于 2 台。 8.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理化性能试验室和相应的试验设备,具有加工、检测 试样的设备和工具;化学试验室应有与分析所制造压力容器材料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9.应有满足所制造压力容器需要的热处理手段或能力。
10.应有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 11.鼓励实施计算机控制、统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别制造许可证单位除应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还应满足以下相应的专项条件: 1.AR1、AR2 和 CR 级制造许可证单位 (1) 应有卷板(冷卷)能力不小于 30mm 的卷板设备。 (2) AR1 项、AR2 项中含球片压制的单位,至少应有从事球片压制工作 3 年以上的技 术人员 5 名;应具有相应的压制设备、坡口加工工装及检测工具。 (3) 应有焊车间,面积不应小于 2000 平方米,并应配备不低于 20 吨的起重能力。 (4) CR1 制造许可证单位应有通入罐车生产车间的铁路专用线。 2.AR3 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持证焊工人数不得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全位置(平、立、横、仰)合格项目的 焊工不得少于 10 名;管板位置合格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 2 名;应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和起 重工。 (2) 具有满足压力容器现场组焊需要的暗室、评片室、焊机房、焊接材料库房(一 般为集装箱式)等,暗室应有保证洗片质量的有效措施。 (3) 球罐组焊现场应搭设防风、防雨棚,保证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施焊条件。 (4) 有现场射线探伤作业
所须安全防护及警戒措施。 (5)有保证温、湿度措施的现场焊材库。焊材库应配备完好的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6) 有现场对球罐进行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温控记录仪器、 仪表等。 (7) 有测量球罐集合尺寸、 球罐柱腿垂直度、 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专用工具和手段。 3.AR4 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材料质控系统负责人(材料责任工程师) ,必须由本单位符合专业要求并具有高 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 (2) 具有中、高级别,且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加工人员和热处理操作 人员。 (3) 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生产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及工装卡具。 (4) 具有满足超高压容器检验需要的无损检验设备和检测手段。 (5) 有分析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化学成分的仪器和设备。 (6) 应有满足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设备和检测工具。试验场地应 有保证环境温度、试压介质温度的有效措施及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DR1 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有满足管制气瓶或坯制气瓶批量生产的管坯或钢坯切割(或锯割)设备。 (2) 有满足与所生产气瓶品种、规格相适应的瓶口加工设备。包括:收口和瓶嘴加 工专用设备,打钢印标记专用设备,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 (3) 生产坯制气瓶的单位,应有与所生产气瓶规格相适应的冲孔、拔伸设备及其附 属动力设施。 (4) 生产调质气瓶的单位,应调备专用检验工具和工装。 (5) 生产调质气瓶的单位,应调备专用检验工作和工装。 (6) 有能保证无缝气瓶连续热处理的设备及能有效控制、监测炉温、瓶温的仪器; 对生产调质气瓶的,应有连续淬火和回火的热处理设施。 (7) 有不低于 100 倍的金相显微镜及制取金相试样和照相设备。 (8) 有能测量试验压力、全变形量、残余变形量并可实时记录的水压爆破试验设备。 (9) 有满足气密性试验要求的高压压缩机至少 1 台,并有适应气瓶气密性试验的贮
水槽、工装及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5.DR3 制造许可证单位 (1) 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 1 名大专或以上学历的无机化工或化学、化工专业人员。 (2) 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填料车间及相应的配料、搅拌、振动设备、烘干窑、蒸压 等设备。 1.各类气瓶生产单位必须有封闭管理的气瓶生产线。液化石油气瓶生产单位必须有封 闭的连续的生产流水线。 2.生产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有专用生产场地,必要的保护设施和满 足需要的工装及设备。 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有晶间腐蚀试验条件, 酸洗顿化设施等 离子切割等设备。 第十二条 各级别许可证制
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合格压力容器产品的能力, 保证产品质 量合格,保证工艺稳定性,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技术鉴定、 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 1.申请单位申请增加任何级别许可证,须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3.申请单位在试制产品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劳 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决定是否授权检验单位对试制产品实行检验。 4.试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核气瓶产品的,试制工作完成后, 须按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和 《溶解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等的规定,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产品技术鉴定 (无 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组织,下同) 。技术鉴定前,应由有资格的技术权威机构对试制产品 进行检测,并提出检测报告,供鉴定会审定;试制单位应按技术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准备工 作,并编写技术鉴定大纲。技术鉴定应有所在地地(市)级或其以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试制其它压力容器产品的由受理其申请的劳动部门根据情况决定 是否进行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 审查 产品试制工作(或技术鉴定)完成(或通过)后,由劳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对申 请单位进行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查,审查分初审和复审。审查工作应按定意见 1.审查组应由组织审查工作(初审或复审)的劳动部门、主管部门和下一级劳动部门、 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一般不超过 8 人。 审查组人员应精通质量管理、 制造工艺、 焊接、无损检测和产品检验等专业。劳动部门代表任组长,主管部门代表副组长。 2.审查组完成初审或复审工作后,须写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查组成员名单 (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申 请单位所申请许可证级别品种范围、 审查组评定意见等。 审查报告应由审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同意。如有不同意之外,应写明保留意见。
3.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1) 具备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符合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品种范围资格的各项条件和要 求的,可评为具备条件。 (2) 基本具备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 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 品种范围资格条件和要求, 对存在的问题经问题经短期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对有些关键条件存 在问题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整改后报省级劳动部门或劳动部、主管部组织审查确认。 (3) 不具备条件 根据审查结果,有多项条件不符合所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品种范围的条件 和要求,又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评为不具备条件。被评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二年内不 受理其提出的任何压力容器制造申请。 第十九条 批准 1.AR 级、 级和 DR1-4 级制造许可证, CR 由劳动不职安与锅炉局和企业主管部的业务主 管部门根据复审组的审查意见,经综合评议或,提出结论意见,并填写《压力容器制造批准 书》 (附件七) ,报劳动部审批。 2.BR 级和 DR5 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主管 部门根据复审组的审查意见, 经综合评议后, 提出结论意见, 并填写 《压力容器制造批准书》 , 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批。 3.全称、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的车间、工程处、分厂等二级单位的名称,还应分别注 明各二级单位的制造资格级别的品种范围。 3.已取得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 BR 级和 DR5 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因增加 许可证级别而改由劳动部发证时, 应将原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交劳动部后, 再发新证, 同时省级劳动部应注销其原许可证。 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一般在年底统一办理发(换)证手续。 5.《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按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2. 所制造的压力容器是否超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 3. 是否存在将压力容器产品扩散给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4. 对压力容器(气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二) ; 5. 现场检查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情况; 6. 考察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换证结论意见 换证审查组按本《规则》要求审查后,应提出审查组评定意见。审查组评定意见分为: 具备换证条件;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暂缓换证;停止制造资格等四种。 1.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许可证期间,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运行正常;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比较稳 定;能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 2.基本具备换证条件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运行基本正常,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发、标准情况比较好,压力容器 产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3.暂缓换证 换证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暂缓换证: (1)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运行存在较严重失控现象,压力容器产品质量不稳定,出现 过严重或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2) 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制造压力容器或将压力容器产品扩散给无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证的单位制造; (3) 出现不符合制造单位条件(本《规则》第二彰的问题; (4) 使用单位经常对其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提出意见。 4.停止制造资格
换证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停止或部分停止制造资格; (1) 取得许可证期间,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 标准规定,并造成事故的; (2)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严重失控,不能正确执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在容器制造许可证》时,应将原悬挂用《压力容器制造许 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3.换发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的编号方法同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 且必须在各自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内,承担压力容器的制造工作,不得超出 批准范围制造压力容器产品。 2.持有 AR 级、CR 级和 DR1-4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与任何单位联营制造压 力容器,均须报劳动部职安与锅炉局审批。 3.持有 CR 级和 DR5 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在省内 (或跨省) 联营须报本地 (或 两地)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 AR3 级制造资格只限球型压力容器(容积大于等于 50m3,下同) :大直径 低压容器,只要取得相应制造资格,允许现场组焊。其它压力容器,均应在批准的地址内制 造,不得在异地或安装现场制造。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受运输道路、桥梁等限制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最后焊接工作可在该容器安装现场完 成。 2.大型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可由原制造单位进行,也可由具备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 进行。 3.具备 AR3 级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从事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任何压力容器的现 场组焊。 4.球形压力容器现场组焊和大型压力容器现成焊接以前,制造单位应通知压力容器使 用单位(安装)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并接受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所进行饿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外协或外购受压元件的质量, 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通过 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管理制度予以保证, 外协或外购受压元件的质量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负 责。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并应做到: 1.压力容器质保体系责任人员变更应报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 符合本《规则》要求。 2.保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向用户提供有 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不得向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 产品铭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发证的劳动部门可视具体情 况, 做出通报批评、 限期整顿、 暂停内部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和取消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处理。 对受到前三种处理的大内,4 年内部受理其提出的人户许可证增项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悬挂用和存档用《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 向发证部门交纳发(换)许可证费。具体颁发由发证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具体情
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