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三章 工伤的认定
第一条 工伤的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 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 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 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 醉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 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导致的伤亡;
6. 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 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1. 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坏,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2. 重伤:指使人肢体残废、容貌损毁、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损伤。 第四条 工伤认定负责部门
1. 工伤认定由工伤员工所属部门与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
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第四章 工伤事故待遇及医疗补偿标准:
第一条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3. 上述1、2款表格内所述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全额工资的60%,如基本工资不足昆明市2010年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水平740元者,基本工资以740元计算。
4.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 停工留薪期:指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 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由公司补助本人膳食费每天10元
7. 员工结束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期间,除生活不能自理者外,每周一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道,以便于公司了解伤情恢复情况,如无故不来报道者,视为旷工处理。 8. 公司根据工伤员工伤情恢复情况可酌情安排该员工担任一些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并可根据新岗位同级别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并发放该工伤员工上岗期间的绩效工资。在此期间工伤员工应遵守公司关于新岗位的规章制度。 9. 待工伤员工伤情基本痊愈,并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恢复受伤前岗位者,应安排工伤员工恢复原岗位工作,如确实能够胜任者,公司须恢复其原岗位薪资待遇。
第五章 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一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1. 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致伤的先予以处理。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2.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其他在场人员需第一时间对受伤当事人采取必要救助措施,或立即送往最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务必以及时救治伤员为首要原则。 3. 发生工伤事故后,需于一个小时内口头通知部门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派专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治疗款项,并前往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 部门负责人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事故经过,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分管领导,并填写人事表-20-《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 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表-20-《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时要注意自己工整清晰,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填写完成后需受伤当事人及三名证明人签字确认。 6. 人力资源部收集工伤员工的就诊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结算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单、发票、检查报告、病历等,70个工作日内为员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7. 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二条 工伤事故申报方式及内容
1. 部门负责人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调查结果,处理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呈报分管领导。 2. 书面报告内容必须包括:
1) 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 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 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 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 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 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 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 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 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3. 分管领导在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 4.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5. 部门负责人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并呈报分管领导。 6. 事故安全分析报告内容必须包括:
1) 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 事故的具体经过; 3) 事故的原因分析;
4) 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 部门的处理意见; 6) 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第三条 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1. 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 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2) 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3) 凡过失所致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不含工伤引发的医疗费用)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 2. 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1) 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包括工伤员工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3) 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包括工伤员工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
第六章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一条 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 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 人事表-20-《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 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 病历、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6. 费用结算明细表; 第二条 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 部门负责人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 部门负责人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 3. 部门负责人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 4. 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 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条 人力资源专员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或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及因处理事故无法及时赶回公司用餐而在外用餐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条 除该制度所规定的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药剂费用、手术费用、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用等)、就医所需交通费用,以及本规定第四章第一条第6款规定公司补贴的膳食费用外,其余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执行及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另行规定或见其他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