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主观案例分析
刑法学主观案例分析
刑法学主观案例分析
几点说明:1,本次案例串讲共计12道主观案例分析, 为了不占用课堂讲解时间, 因此请大家在讲解前最好自我解答至少对题目有所熟悉;2, 本套案例分析练习题从内容到形式等方面尽量作到与近年来真题中的主观即案例试题相吻合并反映出04年大纲的精神; 侧重于总则重要知识点与分则重要罪行的有机连接:总则中的主观罪过,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正当行为, 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 累犯, 自首与立功, 缓刑与假释, 追诉时效等都有所涉及; 分则方面考察了第二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八章以及其他有关章节中重要的具体犯罪之构成特征.3, 版权所有, 请尊重知识产权.
一, 概述:刑法部分主观案例的题面特点, 知识点分布与应试解答方法 1, 对近几年来司法考试中刑法学方面的主观案例进行回顾与总结,2004年考试大纲中主观试题要求及分值的分析;
2,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综合性较强, 难度较大, 设问较多:
3, 知识点的分布相对集中, 一般不出偏题, 多属于对实践中常用的刑法制度, 多发性罪行的考察指出主要集中的分则章节及主要罪名;
4, 刑法学基本理论的考察最能显现的就是主观案例分析:相对于客观试题, 案例分析题十分重视对考生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考察, 纯粹的理论型, 记忆型, 法条型试题大幅度减少, 要求我们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 灵活而综合地运用相应知识的案例分析题占据主导地位. 这就使得我们即使非常熟悉刑法条文恐怕还不够, 只有真正理解条文背后的精神, 熟悉刑法学理论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从近两年来的刑法案例分析可见一斑. 故我们对司法考试中刑法案例分析题的难度要有足够的认识, 不能以为背诵法条即可解决问题; 既要立足于法律条文和重要的司法解释, 又要充分运用一些重要的刑法理论;
5, 在仔细阅读主观案例题时, 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 全面捕捉题面相应信息尤其是括号的信息, 准确辨识出题人设置的种种陷阱, 真正明白出题人的意思; 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即\"猜透\"出题人的意思, 顺其思路,\"投其所好\"地答题;
6, 回答问题的三个步骤:一是看行为主体首先是单位还是个人, 若是单位则分析其性质, 若为自然人则关键的是分析其身份问题尤其是否属于缓刑犯, 假释犯, 是否有前科等; 二是看有多少具有刑法意义上行为包括涉嫌犯罪的行为与影响刑罚裁量的行为; 三是再根据题目要求具体分析每行为的定性及处理;
7, 回答需简洁明了, 要点明确:如首先要得自己判断的结论:行为人是罪还是非罪, 是此罪还是彼罪, 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是犯罪既遂还是未完成形态预备, 中止, 未遂, 是一罪还是数罪; 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等; 其次, 对于不同类型的设问需采取不同的大体思路:1对\"罪与非罪\"的试题, 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构成要件;2对\"此罪与彼罪\"的
试题, 核心在于回答相混淆罪之间相互区别的关键点是什么, 例如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都使用了\"胁迫\"的要挟手段, 关键在于看该威胁的内容是否同时具有人身暴力性和取财当场性, 若回答是肯定的, 则为抢劫罪, 否则为敲诈勒索罪; 再如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关键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内容不同;3对于犯罪的三大形态方面即完成形态, 共同形态, 罪数形态试题, 着眼点在于各种形态的成立条件, 如共同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是否齐备等;4对\"如何处理犯罪人\"的试题, 实际上就是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上, 依法分析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主要是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为成年人, 是否成立累犯, 自首或立功, 是否在缓刑, 假释期间犯罪, 又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宽处罚因素等情形.
二, 刑法案例及评讲
1, 【案情】
1987年7月, 王某因实施暴力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 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3年4月, 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 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而表现正常. 现2003年4月, 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 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案件, 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 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 为什么
2, 【案情】
被告人:童某, 男,36岁, 原系某国有工厂采购员.
被告人:林某, 女,34, 同厂工人.
童某因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缓刑4年.2003年5月, 童又起意强*厂里的女青年平某, 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 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 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 晚饭时, 童, 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 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 童某正欲行*时, 平某惊醒, 大喊救命. 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 用手扣住平某的嘴, 被平某狠咬一口. 童某又生恶念, 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 致平某窒息死亡. 林某次日回家, 发现平某已死, 惊恐之余, 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 当晚,
童, 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 投进了江里.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3, 【案情】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 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 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 遂起盗窃之心. 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 姜某到金家, 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 金某开始不太同意, 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 并让姜某上心点, 准备充分点. 第四天晚12点多, 姜某, 金某撬开商场后, 偷得电器数十件, 价值3万余元. 在逃离现场时, 金某为破坏现场, 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 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 在逃跑的路上, 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 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 当夜, 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 金某构成什么罪 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 并问金某:\"干吗 \"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 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 此时, 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 姜某并不知道, 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 此时, 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 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 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 \"姜某很害怕, 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 主任当即倒地. 后经查验, 主任为重度脑震荡. 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 综观全案, 姜某, 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4, 【案情】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 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 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 经考察, 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 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 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 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 逼其还债. 王某同意. 当日中午, 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 随后, 王某将吴乙骗出. 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 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 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 系章某外甥女, 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 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 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 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 李某同意. 随后一个多小时内, 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 次日, 章某赶到李某住处, 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 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 因被害人家属报案, 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 则章某构成何罪, 如何处罚
5, 【案情】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 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 某年12月12日下午, 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 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 董某便怀恨在心, 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 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 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 乘四周无人之际, 划着一根火柴, 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 结果酿成大火, 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 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 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 熏死,15名女工受伤,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 由于纱料受了潮, 燃烧慢, 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 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 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 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 但最终因火势太大, 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 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 乘机吸几口烟, 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 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 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6, 【案情】
2001年5月, 赵某与钱某因涉嫌共同抢劫犯罪被捕, 一年后赵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钱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 二人在监一有机会相间就密谋越狱逃跑之事.2003年10月的某日, 管教干警罗某带赵某, 钱某, 孙某等三犯人外出劳动, 赵某, 钱某趁罗某, 孙某不备用劳动工具将二人打晕, 脱掉罗某的警服穿在赵某自己身上, 然后逃跑. 事后, 钱某被追捕的武警抓回. 监狱管教干警李某奉命侦查赵, 钱二人脱逃一案, 连夜对钱某进行审讯, 要求钱某交待二人策划的越狱潜逃的计划内容, 赵某的逃跑方向, 可能的落脚点等等. 李某对钱某反复作思想工作, 交待政策策但钱某仍顽抗到底, 拒不交待. 李某十分恼火, 称\"敬酒不吃吃罚酒, 看你嘴硬还是我的拳头硬\",遂在审讯室内对钱某进行拳打脚踢, 并用警棍对钱某头部进行殴打, 将钱某左耳打聋. 次日, 李某又将孙某带到审讯室, 讯问有关情况, 孙某称事发突然, 自己又被打晕, 记不清了. 李某又用警棍对孙某进行殴打, 达半小时之久, 并称\"在我面前装傻, 有你好瞧的!\"李某将孙某带回监室后, 又对与孙某同监室的犯人孟某说:\"孙某不老实, 你要替我好好地\'照顾\'他.\"孟某为讨好李某, 遂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 殴打, 罚站, 李某对孟某的行为十
分满意, 多次违反规定给孟某送去烟, 酒. 不久, 上级发现李某将钱某打聋一事, 将其逮捕归案. 在审讯期间, 李某供认不讳, 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指使孟某殴打孙某一事.
【问题】:
1赵某, 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何罪 如何处理
2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应当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犯人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7, 【案情】
被告人李某, 男,32岁, 某单位汽车司机. 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 同装卸工刘某, 王某等三人驾驶解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 车超速行驶, 当开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 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 韩某连人带车撞出20多米, 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 于送医院途中死亡. 被告人见撞人后, 为了逃避罪责, 非但不停车抢救被害人, 保护肇事现场, 听候处理, 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 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 驾车追赶, 并示意其立即停车, 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 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时, 路上的人很多. 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 只顾逃跑, 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 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 小孩当即死亡, 妇女撞成重伤, 同时还撞伤在路边赶集的两位老人重伤. 后被公安机关在路口设卡堵截.
【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 韩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 连续撞死, 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 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 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 则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应当如何论处
4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 韩某搬到车上, 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该二人搬下车, 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 后来, 该二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8, 【案情】
被告人刘某, 男,36岁, 某乡办酒承包人; 被告人黄某, 男,32岁, 该酒厂销售主管. 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 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 一日, 刘, 黄买回工业酒精500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 见没有问题, 遂大胆作案.9月17日——30日, 二人以制作燃料, 经销化学产品为名, 先后4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4830千克, 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8元至10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 零售, 销售金额达12万元人民币, 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 其中, 致4人死亡,7人双目失明,7人轻伤,1人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 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 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 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229——333倍.
【问题】
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2假如在本案中, 刘, 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该如何处理 3假如刘某和黄某用饮用自来水和食用酒精, 食品添加剂勾兑\"白酒\",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严重危害, 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而刘某和黄某销售该批\"白酒\"后, 非法获利近5万余元, 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4假如刘某和黄某将勾兑好的白酒, 贴上\"五粮液\"的商标, 冒充五粮液销售牟取暴利, 且造成了上述案例中的人身伤亡后果, 如何论处
9, 李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71号案例
——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李某, 男,1973年出生.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2000年9月, 被告人李某到刘立军本案被害人承包经营的速递公司打工, 并与刘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3号. 同年11月, 刘以人民币2万元将速递公司的经营权转包给李某. 因刘多次向李某催要转包费, 李某无钱支付, 遂起意杀刘.2001年1月21日6时许, 被告人李某趁刘熟睡之机, 持斧头猛砍刘的头部和颈部, 致刘因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随后, 李某又将死者身上的1800元人民币和旅行包内的一工商银行活期存折连同灵通卡存有人民币1万多元及其密码, 手机, 充电器等款物拿走. 李某用该灵通卡分3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存折内存款全部取出用于个人挥霍. 不久公安机关在七家中将其抓获.
在审理该案中, 对于被告人李某如何定性, 曾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题】
你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0, 熊某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55号案例
——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绑架罪的界限
【案情】
被告人熊某, 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 汉族, 工人, 因涉嫌绑架罪被羁押. 2001年1月27日下午, 熊某跟踪其妻子马某至本市某宾馆, 直入607房间. 熊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者是张某男后, 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某甲, 并让甲又邀约某乙, 某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 五人会面后, 即一起闯入607房间, 发现其妻马正和张某躺在一起, 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后经鉴定, 张某的损伤程度维轻微伤甲级. 之后, 熊某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 张某表示不知马某已婚, 并提出给熊某2万元了解此事. 熊某则表示要了解此事, 至少得拿出10万元, 威胁张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 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 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 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 让黄某送5万到朋友程某处再转交给熊某. 随后, 在熊某的安排下, 将张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押, 由乙前往程某处取走送来
的5万元. 由于张某的朋友报案, 熊某被抓获, 张某被放回, 其他同案人潜逃.
【问题】
请分析熊某的行为性质.
11, 罗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第160号案例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案情】
被告人罗某, 女,19岁, 汉族, 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 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 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 到包厢外打电话. 随后, 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 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 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 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内, 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 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 关掉卫生间的灯, 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 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 发现手提包不见. 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 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 包内现金则不见, 于是报案.
【问题】
请分析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12, 程某侵占案改编于http:www.yfzs.gov.cn 中国法院网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案情】 2003年3月7日, 被告人程某取得一张户名为朱某二人曾相识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 因该存折加有密码, 被告人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 配写密码, 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 均因密码错误未果. 同年3月10日下午, 被告人程某来到本市中国银行一分理处, 以朱某的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 取出现金200元, 又到中国银行另一分理处取出现金16000元, 并且找到其姐夫余某要求其帮忙取款, 余某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到银行取出60000元现金. 同月12日上午, 程某用朱某的存折取出现金56000万元之后, 将该存折烧毁, 尚剩下几元余额存款. 综上, 程某用户名为朱某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200, 并占为己有. 当公安机关讯问时, 程即承认上述事实, 并退回全部赃款132200元, 但声称该存折是拾来的, 而被害人朱某则声称存折肯定被他人所偷, 但是否是程某所偷, 自己不敢肯定.
对于程某上述行为, 具体负责侦查此案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甲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自然延伸, 属于刑事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故直接以盗窃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乙认为, 本案中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程某是如何获得他人的存折, 从疑问从轻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 该存折可以视为程某拾捡的, 故不能成立盗窃罪, 但被告人猜配捡拾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对他人遗忘物的非法侵吞, 故以侵占罪起诉到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此案主审法官丙认为, 被告人程某获取存折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
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 其行为性质属诈骗而非盗窃, 且诈骗数额巨大, 其行为业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即承认事实, 退回赃款, 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故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律师丁始终认为, 程某拾捡他人遗失的存折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随后猜配存折密码后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拾检行为的自然延伸, 因为个人银行存折属于个人财产凭证, 拾得帐面有13多万元存款的存折的行为如同拾得13多万元性质一样, 况且被告人程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之际就如实交待并主动退还, 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故不构成犯罪, 因此作无罪辩护.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 试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或者说你赞同上述何方的观点 理由是什么 并对其他观点作一简要批驳.
附录:参考答案
1, 【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 因为对王某暴力强*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 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 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 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 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 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 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故应当定罪处罚, 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 构成累犯, 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 将强*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其中, 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6在此情形下依然应当追究其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该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而犯罪嫌疑人王某逃避侦查的, 依法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此时, 应以爆炸罪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因为爆炸罪属于漏罪且不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 故假释不能撤销.
2, 【参考答案】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罪未遂, 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的共同犯罪, 其中童某应为主犯, 林某为从犯帮助犯, 所以, 对于林某的强*罪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童某, 因其强*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 故应撤销缓刑, 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罪未遂, 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林某则应以强*罪未遂, 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3, 【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姜某和金某和
盗窃的共同故意, 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 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 而金某在放火时, 并没有与姜某商量, 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 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 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 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 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 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4, 【参考答案】1章某构成绑架罪, 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李某构成绑架罪. 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 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 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 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 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 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 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 就构成既遂, 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另一方面, 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 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 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 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 依法适用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5, 【参考答案】1构成犯罪, 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 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 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 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放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状态出现之前, 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等既遂状态出现的, 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况且, 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 对象物可能已经独立燃烧, 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6, 【参考答案】1赵某与钱某的脱逃行为应构成脱逃罪, 其中赵某的脱逃罪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间内实施的, 在查证属实后, 应立即执行死刑; 对钱某应将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抢劫罪的无期徒刑进行并罚, 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要考虑到其虐待被监管人罪属于自首性质, 依法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 3犯人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罪.
7, 【参考答案】1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2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对刘某应当以交通罪的共犯论处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 4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8, 【参考答案】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2由于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 只要在生产, 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即构成本罪. 所以, 如果刘, 黄二人勾兑的白酒尚未销售即被查封, 则构成生产有毒, 有害食品罪.
3此时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4应当以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论处. 因为此时刘, 黄的行为一方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方面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前者为后者的手段, 方法行为, 后者是前者的目的行为, 形成牵连犯, 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由于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故属于重罪.
9, 【参考答案】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并罚.
首先, 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故意杀害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不构成抢劫罪. 因为其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逃避债务, 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 不符合构成抢劫罪只能当场劫取财物的特征; 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故意杀人中, 行为人在产生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之前, 已经实际占有了债权项下的财物, 不需要通过故意杀人去劫取.
其次, 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0, 【参考答案】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首先, 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 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 熊某勒取张某的钱财, 既非当场取得, 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熊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 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 即本案中熊某虽有暴力相威胁, 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 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 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
其次,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 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 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 属于暴力威胁范畴. 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 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 即被勒索人. 本案中, 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 迫使张某写下借据, 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 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 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 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 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 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 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 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总之, 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 故不构成绑架罪.
11, 【参考答案】罗某应当构成盗窃罪.
一方面该包并非属于\"遗忘物\";另一方面罗某是趁服务员不注意, 没发现之机, 将包悄悄拿到卫生间, 紧扣门, 从包内窃取现金等一系列动作表明, 罗某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客观上以趁人不觉秘密窃取为手段. 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
12, 【参考答案】属于无标准答案的主观性试题.
刑法学串讲提纲
袁登明老师编写, 主讲, 敬请学员朋友注意, 此为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串讲阶段的复习特点, 讲课方式;
●串讲所要达到的目标;
●司法考试中刑事法条含司法解释与辅导用书及其资料的关系.
一, 刑法总则的基本构架——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 纵横方向的梳理
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 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 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
行为—————— ————→责任
↓ ↓
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 ↓
原则与范围——→犯罪————————————→刑罚———————→补充规定若干重要概念
犯罪构成* 正当行为 静态 动态 追诉时效
阻却犯罪成立 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未完成 共同 罪数 量刑 行刑
形态 形态 形态
犯 罪 构 成*
↓ ↓
客体 主体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
自然人 单位 故意 过失 意外事件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注:上图中, 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 如\"刑罚← 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 阻却.
具体解析:
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
空间效力即属地, 属人, 保护, 普遍等四原则6——11条
刑法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2条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第17条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特征与处罚原则第30,31条
主观方面——→故意第14条, 过失第15条以及 意外事件第16条
必要要素—→危害行为
客观方面—→
选择要素—→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行为时间, 地方和方法
简单客体
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主要客体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第20条与紧急避险第21条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结果犯, 危险犯, 行为犯及举动犯 停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22—24条
共犯成立的条件第25条
共同形态—→ 共犯刑事责任——主犯, 从犯, 胁从犯与教唆犯第26——29条
单纯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 是分则条文的样本
一行为一罪
实质一罪:继续犯, 想象竟合犯, 结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 集合犯
罪数形态 数行为一罪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 但在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限制自由——管制38—41条
主刑 剥夺自由——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42—47条
刑种32—60条—→ 剥夺生命——死刑48—51条
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52—53条,59—60条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
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35条
量刑原则61—64条
累犯制度65—66条
刑罚裁量即量刑61—77条——→ 自首制度67条
量刑制度65—77条 立功制度68条
并罚制度69—71条
缓刑制度72—77条
减刑制度78—80条
刑罚执行即行刑78—86条——→ 假释制度81—86条
追诉时效的期限87条
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88条
时效制度87—89条——→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89条第1款
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89条第2款
二, 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限于总则
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 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
1,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20条
2避险过当21条
3犯罪中止24条
4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5胁从犯28条
2, 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 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 虽然受本法追究, 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 其次才是减轻, 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条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的383条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3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
6,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犯罪预备22条
7,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 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条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 这一趋向性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 而无加重情节
1,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 但十分重要: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二是累犯第65条;
2, 分则部分——分则性的很多, 据不完全统计, 多达32个; 其中, 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56条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
三, 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死缓,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 缓刑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 无期徒刑减刑, 追诉时效计算等.
1,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刑期, 计算起点是一样的, 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 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 计算起点是一样的, 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 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3,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 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 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附加与管制的则无计算的意义, 从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 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前罪被假释, 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 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 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 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
8, 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 前罪追诉的期限计算问题也是如此
四, 数额犯问题
这里仅归纳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所谓的\"起刑点\"问题, 主要包括: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 同时, 根据新近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 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理.
2, 走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1条.
4, 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203条.
5, 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 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 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 海洛因, 冰毒10克以上348条; 注意: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 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 都构成犯罪.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 贪污罪, 受贿罪——个人贪污, 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 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383条.
五, 分则条文中带有绝对性刑种的罪名
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为相对确定主义, 但同时也存在绝对确定的情形, 且为死刑立法, 这种情形总体上是非常少见的, 在数罪并罚中并罚规则的运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1, 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121条
2, 绑架罪杀害 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条
3, 拐买妇女, 儿童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240条
4,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
5, 贪污罪, 受贿罪, 个人贪污, 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385条 六, 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 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 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 第238条
第3款
2,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 儿童罪—→拐买妇女, 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
第5款
3,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242条第2款
4,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 死亡的,247条
5,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 死亡的,248条 6, 私自开拆, 隐匿, 毁弃邮件, 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 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 盗窃, 诈骗, 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 死亡的, 第292条第2款 11, 非法组织买血罪, 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
提供, 第355条
13, 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 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七, 包容犯情形
所谓包容犯, 即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 但后者被前者包容, 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1, 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第239条
2, 拐卖妇女罪包容强*罪第240条
3, 拐卖妇女罪与引诱, 强迫卖淫罪第240条
4, 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
5, 组织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 非法拘禁罪318条
6, 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第321条
7,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包容强*罪第358条
8, 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 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罪第358条
9, 走私, 贩卖, 制造, 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第347条
八, 亲告罪
亲告罪, 即法定的告诉才处罚的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 1,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46条
2,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46条
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257条
4, 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除外,260条
5, 侵占罪第270条
此外, 还应注意刑法第98条的规定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处理. 九, 牵连犯的处断问题
一一般情形下即法无明确规定牵连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如修正后的399条第4款;
二虽然是以一罪论处, 但该\"一罪\"是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而不需要我们选择, 即\"法定一罪\":如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 运输的;196条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的盗窃罪;************后使用的等等;
三特殊情形下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也是考试的重点所在, 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十余处之多:
1, 组织, 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 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 爆炸, 绑架等犯罪的120条
第2款;
2, 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 同时又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11条;
3, 走私犯罪并以暴力, 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157条第2款;
4, 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 被保险人死亡, 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198条第2款;
5,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伤害, 强*,侮辱行为的241条第4款;
6,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 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高法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7, 组织, 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 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294条第3款;
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 伤害, 强*,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 伤害等罪行的318条第2款;
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 伤害, 强*,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 伤害等罪行的321条第2款;
10, 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狩猎罪, 同时又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1,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因挪用公款而索取, 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 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如99年对聚众斗殴罪的考察, 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 如何择一重罪处罚等. 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 主要包括:
1,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 强*罪236条;
3,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 绑架罪第239条
5, 拐买妇女, 儿童罪第240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 虐待罪第260条 ;
8, 抢劫罪第263条, 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 聚众斗殴罪292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 走私, 制造, 贩卖, 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 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 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十一, 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
这里的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现行刑法典中, 有11个条文规定了聚众犯罪问题, 其中有8个是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条, 另外是242条第2款,268条,371条. 关于聚众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 现行刑法典对此规定有四种模式:
1, 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 即317条的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2, 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 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268条聚众哄抢罪,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292条聚众斗殴罪;
3, 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301条聚众淫乱罪;
4, 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 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交通秩序罪;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
十二, 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 已有多次扩大化, 成为新刑法中的一个\"口袋罪\".值得注意的有:
1,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
2,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 印刷, 复制, 发行,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定非法经营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8条;
4, 违反国家规定,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 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5, 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6,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 非法生产, 储运, 销售食盐,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13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7, 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 价格管理等规定, 哄抬物价, 牟取暴利,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十三, 贿赂犯罪的归纳
关于贿赂犯罪,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解析:
1, 行贿与受贿犯罪行为并非完全是一对一的关系;
2, 行贿犯罪之间相互区别的关键在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
3, 受贿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一是主动受贿, 即索贿; 二是被动受贿, 即收受他人财物; 三是在经济受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385条第2款; 四是斡旋受贿, 有的又称之为居间受贿, 间接受贿第388条; 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 即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 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构成受贿罪.
4, 受贿犯罪相互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主体方面;
5, 第388条的斡旋受贿与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容易混淆, 应注意区别, 可用下图表述:
受贿人 受贿人 行贿人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请托人 介绍人
斡旋受贿示意图 介绍贿赂示意图
十四, 其他比较重要而又比较独特, 易成考点与题眼的知识点
以刑法条文顺序为主, 梳理比较重要的法条内容侧重刑法分则.
1, 管制犯, 缓刑犯, 假释犯应当遵守法定义务之共性与差异第39条, 第75条, 第84条;
2, 因犯罪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判处财产刑但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形时, 支付的原则与先后顺序36条;
3, 死刑适用的禁止性情形第49条——注意\"自然流产妇女\"问题;
4, 罚金减免的条件53条以及应当减刑的法定情形第78条;
5,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第87条,88条;
6, 总则中关于应当报请最高司法机关批准的问题死刑, 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减轻的, 适用假释的最低期限问题, 追诉时效的延长;
7, 补充规定的若干概念问题公共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重伤, 首要分子, 告诉才处理, 以上以下以内的范围;
8,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 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107条, 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 第358条第3款;
9, 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 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
10,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问题第133条;
11, 生产, 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149条; 12, 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 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 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 而不包括入口进口的行为, 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 13, 变相走私犯罪第154条与间接走私犯罪第155条;
14, 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以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注意这里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的, 这一点前面第七个大标题\"包容犯\"里已讲过.
15, 保险工作人员虚假理赔行为的定性第183条;
16,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第186条;
17, 洗钱犯罪所针对的对象即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修正后的第191条;
18,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与故意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处理第198条;
19, 缴纳税款后, 又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204条第2款——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象竟合犯但却并罚, 因而为一立法上的特例;
20, 盗窃,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的定性第210条;
21, 以营利为目的,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行为的如何定性根据第217条, 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注意很容易以诈骗罪定性; 22,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第229条第2款;
23,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如何定性与区别第238条第2,3款;
24, 绑架过程中又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处理第239条; 25, 以不同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目的而有不同定性第239,240,262条;
26,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 儿童行为容易相伴随而生产的其他行为如强*,侮辱, 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等之间的关系第241条第2,3,4款;
27,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行为的不同定性——妨害公务罪或者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第242条;
28, 邮电工作人员私开, 隐匿, 毁弃邮件, 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如何定性第253条第2款;
29, 重婚罪的行为范围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范围有所不同第258条,259条; 30, 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第263条, 第279条第2款, 第372条; 31, 第264条盗窃罪中的两个问题:\"多次盗窃\"的含义; 本罪可判处死刑的法定情形第264条;
32, 挪用特定款物行为的两个问题273条:特定款物的范围七种; 挪用而归个人使
用时的处理;
33,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形第277条第2,3,4款;
34, 聚众\"打, 砸, 抢\"的行为如何定性289条;
35, 赌博罪的构成条件第303条;
36, 第306条的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或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罪与第307条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 第2款的帮助毁灭, 伪造证据罪之间的关系;
37, 拒绝作证行为而可能构成犯罪的仅限于间谍犯罪证据第311条;
38,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进行转移的行为, 买赃自用等行为的定性第312条; 39, 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的关系第319条——关键问题在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观目的;
40, 公民个人将合法收藏的珍贵文物自售或自赠等处理而构成犯罪的仅限于将文物处理给外国人325条;
41, 非法出售, 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构成仅限于文物藏品由国有单位流失到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情形第327条;
42, 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行为过程中并从中盗取了珍贵文物或者严重破坏珍贵文物的构成应当作为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的加重构成处理第328条; 43,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之间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第336条; 44,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第347条;
45, 包庇或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 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行为的定性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与310条包庇, 窝藏罪, 第312条窝藏, 转移赃物罪以及第191条洗钱罪的关系, 第349条相对而言是一特殊条款;
46, 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
47, 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纯度应否折算357条;
48,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第358条;
49, 卖淫嫖*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传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 50, 包庇罪的特殊构成情形——为卖淫嫖*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第362条; 51, 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不论牟利与否均构成犯罪, 但定性不同第363与364条; 52, 贪污贿赂犯罪中, 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第383条;
53, 受贿罪的五种行为方式:索贿主动受贿, 收受财物被动受贿, 间接受贿斡旋受贿, 事后受贿离退休后,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及手续费的第385条,388条; 54,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一般地认为在主动行贿中是主观要件, 而在被动行贿中是客观要件第389条第3款;
55, 介绍贿赂罪中被介绍者即受贿方者只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而不包括单位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但给予贿赂者即行贿方则既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也有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第392条;
56,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理第398条;
57, 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 枉法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理修正后第399条第4款;
58, 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第406条与第167条;
59, 军人盗窃, 抢夺枪支, 弹药, 爆炸物的行为是属于军职犯罪还是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第438条第2款;
60, 军职犯罪中的几个总则性问题:战时缓刑, 军人范围, 战时之含义第449,450,451条.
十五, 刑法典条文的完善——单行刑法, 立法解释以及若干重要刑事司法解释的问题
刑事法的健全完善, 主要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以修正案, 补充决定等形式出现的单行刑法以及立法解释完成的; 而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具体条文规定所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也是对刑法条文明确化, 具体化所不可少的.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至今不到7年的时间内, 最高立法机关所作的单行刑法就有五个, 立法解释有6个 ,而有关刑法的司法解释据不完全统计, 竟达70多个, 有的相当重要. 对于单行刑法和立法解释, 重要性自不待言, 而对于十分庞杂繁多的司法解释如何掌握, 也应有足够的注意:首先我们要会选择而非任何都要看主要看那些直接涉及定性问题的司法解释, 其次, 要会看这些司法解释, 十几条甚至几十条的司法解释对我们复习考试而言也许就是一二条有意义或者可以总结为有用的几点.
这里, 为了大家复习法条内容的便利, 刑法典条文从前到后所涉及到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并非全部的司法解释以及单行刑法, 立法解释等进行相对应地整理, 提醒大家在复习时将它们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掌握, 有机结合, 举一反三, 即到达看这一个法条时想到对此法条知识点尚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的效果.
1, 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注:以下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特殊说明, 所列时间均为制定, 通过的时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12号;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主要涉及跨越97年10月1日之时构成累犯的间隔时间,97年10月1日之后仍在服刑期间的累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可否假释问题, 再审案件是否适用刑法溯及力等问题.
2, 第1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9日《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淫幼女行为的定性以及关于\"明知\"的判断问题.
3, 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与2000年9月28日的《关于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 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主要涉及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两种情形;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必区分主犯, 从犯, 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4, 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4日《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 交付审判的, 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5, 第52条, 第53条, 第59条, 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主要涉及罚金刑的数额最低限, 交纳期限, 没收财产的范围, 需要以没收之财产清偿的债务之期限, 罚金与没收财产刑并罚时的规则等问题.
6, 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3条:涉及跨越新旧刑法的累犯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问题——三年还是五年.
7, 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4条:主要涉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特别自首\"的认定问题;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8, 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7条:主要涉及立功尤其是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
9, 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5条:即缓刑犯能否减刑的问题. 10, 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间问题的批复》, 该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了肯定性的答复.
11, 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8条, 第9条:主要涉及无期徒刑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 先前羁押的时间是否要折抵, 以及死缓犯的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问题.
12, 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