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单独计取劳保费用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单独计取劳保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20 新闻来源: 已经阅读[3077]次
新建筹[2004]1号
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自治区的社会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和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工程承发包中“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的规定,现就建筑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单独计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安工程项目在计算招投标的标底价或中标价以及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将劳保费用列出单独计取,不得纳入竞争性费用。以总包价发包的项目按2.86%计取;以直接费发包的项目按3.2%计取;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30%计取。在工程中标总价外单独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用管理部门预缴后列入施工合同价款中,在工程决算时进入成本,构成该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多退少补。施工承包单位,不得降低劳保费收取比例。
二、施工承包单位自动放弃计取劳保费或者将劳保费用纳入竞争性费用的,在评标时扣减2分,并责令改正。
三、造价咨询或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在编制招标标底或编制工程决算时故意压低工程价格而不计取劳保费用的,由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建设部107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处罚。
四、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劳保费用管理站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对执行不力,导致劳保费不能足额计取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我厅将结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对各地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区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