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六十六条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1、 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 意义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2)、立案对即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
(3)、立案可以有效的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4)、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案,即时掌握、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情况,并研究其特点和规律,以便有针对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将强犯罪预防。
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1、材料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机关交办的案件。
(5)、有关机关移交的案件。
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三、立案的程序
1、对有关犯罪材料的接受
2、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
3、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刑诉法法条:第一百零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侦查
一、侦查的一般理论
1、概念
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 侦查的目的
(1)、收集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3)、查明有无犯罪事实
(4)、查明犯罪情节的轻重
4、侦查的结构(侦查模式)
(1)、审问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特点:A、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B、侦查行使权利时有较大的自由。C、严格限制嫌疑人行使行使诉讼权力(辩护权的行使受限制、羁押嫌疑人)
理论基点:A、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B、是控制犯罪的必然要求。C、是基于国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2)、弹劾式: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侦查机关和被告人双方作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的对立、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
特点:A、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强化
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犯罪嫌疑人针对询问由沉默权、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B、法官作为第三者介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开展。(对强行侦查手段的控制、对秘密侦查手段的控制) 理论基点:A、公民权利观念。B、政府权力有限论。
(3)、我国刑事侦查的特色:兼容了审问式和弹劾式的方法和特点。 特点:A、侦查手段广泛多样(包括了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B、侦查手段的使用很少受限制(除了逮捕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其他一切侦查手段的行使)。C、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灵活宽松。D、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如实回答)。E、确立了侦查控制制度(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F、确立了律师介入制度。
二、侦查行为
1、概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体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侦查行为体系,应当包含: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分类
(1)、任意侦查:是指不使用强制力或强制处分而进行的侦查。
(2)、强制侦查:是指以强制力或强制处分所进行的侦查。
三、专门性的调查活动
1、询问犯罪嫌疑人
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一项侦查行为。
意义:询问犯罪嫌疑人既是侦查人员取得证据、鉴别证据,查明案情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为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争取从宽处理,或依法对自己无罪、最轻进行辩解而提供的一个机会。
作用: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核对有关证据材料,确认犯罪的有无和情节的轻重,并注意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人,纠正不足和错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询问证人、被害人
概念: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方式向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意义: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进行得较多的侦查行为之一,也是查明案情,揭露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途径。
3、 勘验、检查
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实地勘验或检查的侦查行为。勘验与检查的性质相同,对象不同。
作用:勘验和检查的目的都是发现和收集证据,以便分析研究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内容: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尸体勘验、人体检查和侦查实验
4、 搜查
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可以作为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的目的在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5、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概念: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被隐匿,以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6、 鉴定
概念:鉴定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别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
7、 技术侦查措施
概念: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8、 通缉
概念: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三、侦查终结
1、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2、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最轻的事实和情节。
(2)、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的完全查清必须是建立在已经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
(3)、法律手续完备。衡量侦查活动是否严格依法进行的标准。
3、侦查终结的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手续完备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3)、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又称自侦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根据职能管辖所确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