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追赃是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并返还财物所有者或者依法予以没收的强制行为。公安机关能否及时地追回赃款赃物, 不仅关系到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而且也关系到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为此, 笔者就当前公安机关追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当采取何种对策措施谈点浅见。
据笔者调查了解, 当前公安机关在追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超越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有少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为了谋求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或是出于领导情面、友邻关系、行政干预等诸多因素的考虑, 往往打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幌子, 擅自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帮助一方当事人追索讨要欠款。
二是程序不合法, 法律手续不完备。有的未经立案审批和初步查证, 就进行追赃; 有的该上级部门立案追赃的案件, 下级部门擅自越权实施; 有的未经批准或者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 便采取了查封、扣押等强制追赃措施; 有的协助外地公安机关追赃时, 却以本单位的名义采取了有关的法律手段; 有的法律文书出具后漏盖公章或者填写不规
范, 有时甚至用白纸条代替扣押物品清单、封条等正规法律文书; 等等。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 搞“人质”型追赃。极少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追赃时随意采取强制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员作“人质”, 强行索还款物; 有的到外地追赃, 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 搞“绑架式”行动, 非法搜查住宅,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有的对案件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进行拷打虐待, 逼迫其家属“退赃”赎人; 有的甚至对明显构成经济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犯罪案件, 不认真调查取证, 只追赃, 不办人。
四是障碍重重, 诸多因素困扰着追赃工作。主要表现为:(1)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因财力人力不足, 故而难以进行跨地区远距离的追赃工作; (2) 有少数案件当事人唆使或鼓动其亲属朋友以及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 阻挠甚至围攻公安干警, 还有极少数地方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 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追赃办案的, 不但不予配合, 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 横加阻挠, 不让追赃和依法捕办本案的犯罪分子; (3) 有些违法犯罪分子将赃款赃物藏匿, 宁可被判刑, 也不退赃, 或者将赃款赃物全部挥霍一空; (4) 有少数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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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金主义思想严重, 受利益驱动, 将追赃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 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或者搞“办案提成”, 直接截留缴获的赃款作为办案经费。
当前追赃工作中诸多问题的存在, 不但直接影响了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而且严重败坏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警民关系, 和国家的形象。因此, 制建设, 监督, , 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当前, 公安机关做好追赃工作, 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公安干警特别是有关领导干部对做好追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追赃工作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法律手段, 必须依法行使, 否则, 就会损坏公安机关的声誉, 使法律失去权威性。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历来十分重视严格执法工作, 从全国范围来看, 对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 越来越紧迫。广大公安干警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 一切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一切公安业务活动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时, 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绝对不允许介入, 也不得搞变相的“追赃”。二要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强化法制观念, 不断提高追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按照对口普及、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 阶段性地34
组织对全体干警尤其是第一线的执法干警进
行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 要组织他们学习其工作职责范围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和提高法律业务水平, 努力将追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首先, 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对于构成经济, 。全。其次, 要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手段,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予以审查或者追赃。第三, 要坚决杜绝强行抓捕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 彻底纠正“退款放人”的非法追赃做法。第四, 要加强联系协作, 努力克服追赃工作中的障碍因素。公安干警到外地执行追赃任务, 应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在对方协助下开展工作, 严禁超越辖区, 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追赃。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追赃办案的, 要积极支持, 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对于妨碍阻挠追赃工作的, 要以拒绝、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处罚有关当事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要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充分运用党纪政纪和必要的政策法律手段, 坚决清除追赃工作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在新形势下, 各级公安机关要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的头脑, 强化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义务和纪律以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经常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做到防微杜渐。同时, 要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 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把严格执法、严格执纪作为从严治警的核心来抓。首先要严格遵守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认真履行追赃工作职责。其次要严肃查处追赃工作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对于消极怠工、截留赃款、阻挠追赃、搞“人质”索赃等违法乱纪行为, 一经发现, 必须严肃而认真地查处, 绝不姑息迁就。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 :
(1) 由于信用卡具, 进行跨地域作案。如罪犯褚某于1995年8月至9月, 采取跨地域作案的办法, 先后在山东枣庄、临沂及河南郑州、江苏盐城等地用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余元, 直至其盗窃被抓获后才被发现。
(2) 犯罪时间的连续性。由于持卡人消费、取款与发卡银行收到特约商户、银行的承兑通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时间差”, 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如罪犯侯某于1995年11月至12月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 恶意透支达51000余元。
(3) 犯罪行为的重复性。为了避免大额消费、取款引起银行的怀疑, 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次重复作案, 小额消费、取款的手段。如罪犯褚某在半个月内恶意透支作案35次, 而罪犯侯某在1个月的时间内恶意透支就达117次之多。
信用卡骗犯罪的
特点及预防
文峰 张文亮 褚衍旭
近几年来, 我国信用卡发行和使用范围日益扩大, 但由于信用卡制度确立较晚, 相应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致使信用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 特别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笔者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 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探析, 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要增强广大干警依法追赃的自觉性和法制观念, 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县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 对于在追赃、办案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干警, 要分清责任, 落实到人, 在追究承办人员责任的同时, 还应追究各级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 做到赏罚分明。
四要认真做好追回赃款赃物的善后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对于追回的赃款赃物, 首先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严禁借用、挪用、调换、
私分和侵占。然后要按照国家有关对查获的
赃款赃物及赃物变价款的处理规定, 严肃而认真地予以处理。绝不能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 也不能截留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 更不能搞“办案提成”。对于办案经费不足问题, 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想办法解决, 绝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对于追回的赃款赃物必须加以妥善保管, 严格按章处置, 切不可随意动用。
(作者单位:河南公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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