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篮球协会章程+(1)
三亚市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三亚市篮球协会,英文名称为SanYa Basketbal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B.A。
第二条 市篮协的性质:是三亚市篮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全市性篮球单项运动群众组织。
第三条 市篮协的宗旨:三亚市篮球协会在三亚市文体局的领导下,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风尚。
第四条 市篮协接受三亚市文体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三亚市区。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市篮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市篮球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该项运动,提高人们对篮球运动的认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体育社会化、提高我市篮球运动的竞技
水平。
(二)研究、规划我市篮球运动的发展:审议、制定有关篮球运动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帮助会员开展篮球运动,积极培养篮球运动后备力量和专业人才。
(四)指导和推动篮球运动器材、场地设施的生产和建设。
(五)举办全市性篮球竞赛活动;承办国内外篮球竞赛;协助各级基层举办篮球竞赛和活动。
(六)加强海内外篮球技术交流,增进友谊参加国内外篮球竞赛和访问活动,争取海内外体育知名人士及篮球爱好者协助我市开展篮球运动和场馆建设。
(七)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加强海南各市、县篮球运动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市篮协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市篮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市篮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市篮协的意愿;
(三)在本市篮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四)凡海内、外体育知名人士或对我市篮球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人士可聘请为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常务理事会对该材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市篮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市篮协的活动;
(三)获得市篮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市篮协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市篮协的决议;
(二)维护市篮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市篮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市篮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会员有协助市篮协筹资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篮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篮协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市篮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三亚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三亚市篮球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市篮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要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市篮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市篮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篮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篮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市篮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市篮协主席为市篮协法定代表人。市篮协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市篮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篮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篮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市篮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市篮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市篮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篮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市篮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篮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篮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市篮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市篮协工作人员工作、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市篮协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篮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体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篮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市篮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市篮协终止前须在文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篮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篮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体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篮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