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摘要 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水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法律制度,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等方面总结了水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 水产品;质量;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 ts2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
06-029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
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而水产品作为人们主要日常食品之
一,其质量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市场上,质量好、安
全无毒害、卫生标准高的水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我国是水产养殖
和出口大国,自1990年以来我国水产品总量一直居世界首位。随
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对出
口水产品的检测也越来越严格。要确保我国水产品的产业优势和竞
争优势,进一步扩大我国水产品市场,必须加大对水产品的监管力
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因此,加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
建设,已成为近年来水产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
1.1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
首先,按照国家、省、市、县等有关要求,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领导责任制,形成
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使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监管工作
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完善领导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
员参加相关培训,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监
管质量和效率;最后,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机制,一方面,要根
据行政监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过失、重大过失、玩忽职守等情
况,追究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完善引
咎辞职制度,在发生重大水产品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追究各监管部
门领导的责任。通过严格规定行政监管主体的责任制度,调动行政
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做好行政监管工作。
1.2 建立完善宣传培训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首先,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在渔民,养殖、加工企业从业人员,销售人员中普及水产品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使其树立水产品安全的法律意识。同时,结
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不能使用的
违禁药物进行宣传和普及,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避免使用违
禁药物,确保水产品质量。其次,强化全社会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
认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水产品的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最后,充分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治理报道,
为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行动营造良好氛围。
1.3 建立健全准入制度
首先,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养殖证的发放、质量认证以及龙头企业
和名牌产品申报推荐等工作,对各类养殖基地和加工外贸企业,强
制实行生产准入制度;其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做好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从产地、生产投入品、
生产加工过程和包装标识等方面入手实现从“产地到餐桌”的全程
质量监控;最后,开展对无公害水产品的认证管理,确保水产品质
量安全,积极推行认证标准的实施,全方位加强投入品及水产品质
量安全管理,做好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的认证
工作,在确保水产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
2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2.1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法律制度
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对水产品质量监管主体及其责任进行明确
规定,确保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明确坚持政府
主体为主导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建设服务型政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
促进水产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水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政府重中之重的任务。一方面,政府要加强
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强
生产者自我监督,提升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政府要
明确监管部门的权限和工作范围,将水产品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对
推卸责任、监管不力的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
要着力转变政府工作职能,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提高工作积极性,
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要明确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利
水产品质量监管不能仅靠政府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
性,让其参与到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
消费者基本无法获得水产品质量的相关信息,处在被动地位。生产
者、经营者虽然对水产品质量信息了解较多,但受经济利益等因素
的驱使,几乎没有设置水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即使设立了质量监
管部门,但未真正发挥作用。要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
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利。要将生产者和消费
者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要明确水产品质量监管不仅是政府部门
和消费者的责任,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保证水产品质量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要积极参与其中,以法律形式确定消费者
参与渠道,或通过消费者协会、政府监管部门行使权利,消费者的
参与能有效地开展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有
效地提高监管效率[1-2]。
2.3 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要明确水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制度。在行政监管主体及其他监管
部门发现其水产品存在不合格因素时,要及时查处该不合格产品,
并按照该产品的流通环节,查收所有不合格产品,促使该产品的全
面召回。同时,要追究该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实际情
况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根据产品
带来的实际危害情况和社会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3-4]。
3 落实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
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影响范围广、造成的后果严重,虽然加强监
管能够减少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不能够完全杜绝该类事故
的发生。因此,为了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要针对不同监管阶段发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先设置不同的
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主要有2种类型:一是针对水产品本
身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采取的应急机制;二是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不当监管行为造成的应急机制。加强水产品质量
安全应急机制的建设,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
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可有效保障渔民权和公民权的实现
[5-6]。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为补充,生产者、经营
者广泛参与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水产品产前、产中、产
后进行全程监督,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加强水
产品质量监管,确保生产安全优质的水产品,才能保证我国水产行
业可持续发展,才能增强水产业在国内外的竞争优势,提升我国水
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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