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探寻农业可持续发展新路径
积极推进“理性农业”发展 法国曾是一个农业落后的国家,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经历了农产品配给制到自给自足的发展阶段,到80年代实现了小农经济占主导的传统农业向机械化、电气化、化学化、良种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一举成为能够与美国比肩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而在这一转变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特有的“理性农业”发展模式。 上世纪80年代,大量化肥和农药在法国农业耕作中广泛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单产量,但也带来了土壤板结、肥力下降、水土流失、生物链和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生态环境退化、农产品质量降低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只重视农产品产量而忽视质量和环境的生产模式引发了农民和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反思,随着国际社会上对生态和环保概念的广泛认同,法国政府部门也越来越认识到食品质量、食品安全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此,法国提出了“理性农业”的概念,并将发展“理性农业”作为发展本国农业的根本。所谓“理性农业”,就是指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通盘考虑和全面兼顾生产者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目标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是农业生产中的“本”,如果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满足,其他一切就无从谈起,包括农业下游产业等也自然成为“无本之木”。同时,环境成本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品质要求同样不能忽视: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产量、品质需求,加强土质、水质、空气等农业生态环境和原生态文化的保护,保障生物多样性也是法国“理性农业”的题中之义。 “理性农业”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20余年,优势显而易见:既可以保障农民收入、保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更重要的是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得以实现。实践证明,“理性农业”是一种科学的农业发展模式,也是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开发战略。目前,“理性农业”已被纳入欧盟共同的农业政策,也将成为今后世界农业发展的总趋势。 推行生态农业和标准化农业 为进一步鼓励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法国政府于2008年再次颁布了《生态农业2012年规划》,旨在提高生态农业产量,同时将生态农业面积扩大3倍,力争达到占可耕地面积的6%。这一规划提出的主要措施包括:设立1500万欧元的基金,用于支持生态农业结构调整,形成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的渠道;对从非生态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的农户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加强对生产部门的技术支持和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在制定农业法规时,充分考虑生态农业的特性和要求,从政策层面上放宽限制;在生态农产品消费方面,政府加强引导,目标是到2012年,使生态农产品的消费比重超过20%。 此外,为了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与加工,法国政府对农业生产主要环节的操作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农业生产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如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等生产资料的存放与使用均有严格的标准。存放要求规范上墙,实行分类、专用、封闭式管理,防止泄漏与污染。化肥、农药如果超标就要自行消毒或请专门的清污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兽药的使用必须有兽医的处方。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法国的农产品都具有可追溯性,在批发市场出售的农产品都要先经过市场质检部门抽样检验,然后才能分送到相应的摊位。入市的产品都有标签,标明产地、生产商和产品的各种必需数据,比如牛羊是哪家农场饲养的、出生日期、加工时间、分割部位等都要详细准确地标明。法国推行标准化生产与加工,不仅控制了农业的污染源,确保了农产品和食品的品质,而且还绿化、净化、美化了环境。 完善农业互助保险体系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既要面对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农民对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需求。因此,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于19世纪中叶应运而生,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如今已经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明晰的保险组织体系。 面对自然灾害,个体农民自发组织的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的雏形。 然而,过于分散和力量单薄的互助保险社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保险需要。特别是随着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经营模式的普及,互助保险社已难以支付高额的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因此,法国政府于1984年建立了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社难以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两年后,又成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1990年,法国通过了《农业互助保险法》,从法律层面对互助保险社应保险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从而为农业互助保险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实施之后,农业互助保险在上世纪得到了蓬勃发展。 但随着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市场的变化,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农业市场逐渐出现了以下几个特征:农业生产经营更加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农民从生产领域逐渐延伸至商业流通领域;农民逐步老龄化;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为此,法国政府采取了新措施,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农村互助保险的发展: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农民只需缴纳保费的20%~50%,其余全部由政府负担;在农业保险机构中植入政策性扶持,农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政府和社会联办农业保险集团;建立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