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一、实行排查定期报备制度。采取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集体组织排查和个人主动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受理、承办案件逐一进行排查,特别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及重点人员;上访老户和和未息诉息访的案件,扬言赴省进京访的案件;拟作不捕、不诉、不抗、不立案、撤案决定的案件及办理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关键环节;拟作维持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拟作维持或改变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作不确认、不赔偿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拟作其他处理决定的案件,要重点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对排查的情况列清名单,每月报控申科备案,特殊时期实行每日报备。控申科汇总后每月报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涉检信访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督促,协调解决。
二、实行涉检信访动态预警。对经办的案件都要进行信访评估预警,按照谁主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办案人对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进行信访评估。对有涉检信访可能的,实行涉检信访动态预警,承办部门逐案填写《涉检信访评估登记表》报控申科,控申科按照信访风险确定等级,实行黄、橙、红三级信访风险预测,一般涉检信访风险实行黄色预警,重大涉检信访风险实行橙色预警,紧急涉检信访风险实行红色预警,并
将评估预测情况报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案件承办人及时释法说理、疏导化解;控申科收到信访预警信息后,及时了解案情,根据等级与有关部门制定预警方案,共同研究解决。
三、实行办案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案件承办人既要依法文明办案,同时承担承办案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该业务部门为责任部门,案件承办人为责任人,业务部门和承办人要定方案、定时限,包做化解息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处结。
四、实行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互通情况,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联手解决信访隐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信访突发事件按照《信访应急工作预案》规定,及时报告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纵向报告,横向联动,并与当地党委、政府加强信息沟通,联动联防,及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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