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国强:现代经济学的本质(连载3)
田国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高等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按语本文节选自田国强教授即将于8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级微观经济学》中文教材第一章前半部分,略作编辑调整,全文4万多字,将以连载形式刊发于《学术月刊》2016年第7、8期。文章主要针对学术界和思想界对于现代经济学及其意识形态性认知上的误区,探讨和阐述了现代经济学的本质,包括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内涵及其视野下的市场制度,现代经济学的核心假设与要点,以及如何正确看待理解现代经济学等内容。文中讨论的不少主题和内容曾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去年下半年与许小年教授在微信群的讨论中论及。由于篇幅较长,我们将分成5期连载推出,本期为第3期。本部分核心论点包括:
转型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同时兼顾发展和治理两大逻辑,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辩证关系。发展的逻辑主要是提升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而治理的逻辑则注重软实力方面的建设,当然是多方面的治理,包括政府和市场的治理制度、社会公平公正、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建设。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处理如何,往往决定了国家治理效果的好坏。在政府、市场和社会这样一个三维框架中,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极强的正负外部性,起着最基本的关键性作用。它既可以让市场有效,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让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也可以让市场无效,导致社会矛盾重重,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巨大的阻力,形成坏的社会规范。只有从规范、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制度、法治和公民社会这三个维度的综合治理着手,合理界定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治理边界,才能同时解决好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从根源上根除腐败和行贿受贿现象,建立起健康的政府、市场、社会、企业及个人关系。1.4 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前面关于市场最优性的这些理论结果事实上还依赖于一个关键性隐含假设:制度的至关重要性和决定性作用,即存在着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以此来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作为前提假设条件的,使之所考虑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自由市场经济。市场机制也许给人一种错觉:在市场社会中为追求个人利益似乎可以为所欲为。其实不是这样,世界上没有纯粹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完全放任自由市场经济。市场运行良好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各归其位这样一个国家治理三维结构得以有效地耦合和整合。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放任自由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在许多情景下往往会失灵,如垄断、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外部性、失业、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信息不对称等,从而导致资源无效率配置和各种社会问题。
这样,转型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同时兼顾发展和治理两大逻辑,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辩证关系。发展的逻辑主要是提升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而治理的逻辑则注重软实力方面的建设,当然是多方面的治理,包括政府和市场的治理制度、社会公平公正、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建设。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处理如何,往往决定了国家治理效果的好坏。如果不能很好地平衡二者,而偏颇任何一方,都可能会带来包括贫富差距过大、机会不公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和危机,不能形成包容性的市场经济和包容和谐的社会。从而,从治理的逻辑来说,治理有好的治理和坏的治理之分,由此导致好的市场经济或坏的市场经济,好的社会规范或坏的社会规范。因此,不能简单将其等同于统制、管制或管理,将发展和治理简单地对立起来,顾此失彼。中国当前之所以出现改革成就巨大,同时问题也十分严峻的“两头冒尖”状况,让改革大业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局面,就是由于在过去30 多年主要只注重经济发展的逻辑,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治理的逻辑所造成的。
市场有效和社会规范的必要条件是需要一个有限而定位恰当的有效政府,这样政府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在目前半市场、半统制的双重体制下,政府不应有的权力过多,而本应肩负起的维护和服务的职责又做得很不够,使之政府角色过位、缺位和错位大量存在,没有合理界定和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导致“重政府轻市场、重国富轻民富、重发展轻服务”。由此,市场经济分为“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关键取决于治理制度,使之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治理边界是否得到了合理界定和理清。在好的市场经济中,政府能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而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又能发挥很好的弥补作用。一个好的、包容的及有效的现代市场经济应该是对个人的私利的极力保护,而对政府及其公权力则尽可能地限制和制衡,从而它是一种契约经济,是法治经济,受到商品交换契约的约束,受市场运行规律的约束,受到信誉的约束。一个经济社会由于受到个体逐利的约束、资源的约束、信息非对称的约束,要实现富民强国,首先要赋予个体私权,最核心是基本生存权、追求幸福的自由选择权及私有产权,让他们通过充分竞争、自愿合作和自愿交换的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之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这样,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法治的作用有二:首要的是约束政府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这是最基本的;其次是更进一步对市场起到支持和增进作用,包括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等等,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和决定性的作用,从而使得价格传递信息、提供激励和决定收入分配的三大基本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此外,好的市场中需要有一个好的社会规范,个体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以尊重别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为前提的,追求个人利益与参与公平竞争并行不悖。妥协精神,尊重别人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交易正常进行的前提。
而在坏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缺乏对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驾御和治理能力,不仅不能提供必要的、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弥补市场失灵,反而由于政府的过位导致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国有企业的产权没有得到明晰界定,出现了大量的寻租和腐败现象,使得社会经济的公平正义受到极大减损,出现所谓的“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现象,即经济主体通过向政府官员进行私人利益输送来影响法律、规则和规章制度的选择和制定,使得该主体能够不通过公平竞争而将自身的偏好转化成整个市场经济博弈规则的基础,形成大量的能够为特定个体产生高度垄断利益的政策安排,而其背后则是以巨大的社会成本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作为代价的,使得公共选择中的无效率均衡得以长期延续。这种不通过公平竞争的自身努力,而靠非公平的寻租手段和方式来争夺社会、政府资源,不仅会造成市场失灵,更严重的是,长久以往,将会逐渐形成坏的社会规范,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和价值观扭曲、伦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说话做事“假大空”、社会浮躁、不稳定因素增多,结果导致市场活动的显性和隐性交易成本巨大。一些社会学家则将这种社会状态界定为“社会溃败”,喻作社会肌体的细胞坏死,机能失效。
这样,在以上提及的三种个体私权中,产权的明晰和保障至关重要。当前贪腐猖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公有产权没有明晰界定及公权力的大量过位,就可通过手中的公权力进行寻租,这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在防贪、反贪方面,采用孙子兵法中的“不战屈人之兵”才是上策,有贪官才去反贪至多是中策,说不定是下策,这是由于即使贪官是少数,也破坏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历史经验早已告诉我们此点。反腐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改革和民营化,通过制度来合理界定政府治理边界让官员没有机会贪,通过法治让官员不能贪,通过问责和社会监督不敢贪。
因此,在政府、市场和社会这样一个三维框架中,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极强的正负外部性,起着最基本的关键性作用。它既可以让市场有效,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让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也可以让市场无效,导致社会矛盾重重,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巨大的阻力,形成坏的社会规范。尽管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有许多其他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合理地界定和理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政府的角色出现了过位、缺位或错位。只有政府无所不在的“有形之手”放开了,政府的职能及其治理边界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界定,合理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治理边界才是可期的。
那么,如何合理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边界?那就是,只要市场能做好的就应该让市场去做,政府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但需要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合同及各种法规得到严格执行);市场不能做的,或者说从国家安全等其他因素考虑,市场不适合做的时候政府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也就是,在考虑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的和谐发展的时候,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创新的时候,就应该根据市场、政府和社会各自界定的边界来考虑,比如说,至少在竞争性的行业,政府应该退出,当然即使政府不退出也不可能长久生存下去。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才发挥作用,单独或者是与市场一起去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这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基本的职能、角色和作用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就是“维护”和“服务”,也就是制定基本的规则及保障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政府的基本职能有二:一是必须承担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的职能,二是必须提供市场无法提供或无法充分提供的服务。与此同时,必须将这两方面的职能和任务明确地界分开来,当政府承担服务性职能的时候,不能把赋予政府实施法律和抵御外敌时的权威性也同样赋予它。这就要求政府除了承担必要的职能外,还要向市场和社会分权。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辟: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同时,一个好的、包容的和有效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国家治理模式还需要一个具备较强的利益协调能力的独立、自治公民社会作为辅助非制度安排,否则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显性和隐性交易成本都非常大,社会最基本的信任关系难以构筑。
总之,只有合理界定和理清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才能建立好的、有效的市场经济制度,实现效率、公平与和谐的科学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长治久安的包容性制度。当然,转型到有效的现代市场制度往往要有一个过程,由于各种约束条件,不能一步到位地理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往往需要制定一系列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转型的深入,原有的那些过渡性制度安排的效率就会出现衰减,甚至完全退化为无效制度安排或负效制度安排。如果不能适时适度地不断理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治理边界,反而将一些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如政府主导经济发展)定型化和终极化,就不可能造就有效市场和构建和谐社会。由于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它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对如何合理的界定和理清政府、市场与社会治理边界,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研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5 现代经济学与市场经济的综合治理为了让市场运行良好,建立有效现代市场制度,就需要耦合和整合好政府、市场与社会这三个基本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以此规制和引导个体经济行为,实行综合治理。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者正好对应的是一个经济体中的治理(Governance)、激励(Incentive)和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等三大基本要素,强制性的公共治理和激励性的市场机制等正式制度安排相互交叠、综合治理、长期积淀,会对规范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一种导向和型塑,增强社会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所谓非正式制度安排,其实就是文化。比如,对企业来说,一流的企业做品牌,二流的企业做技术,三流的企业做产品。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正是企业文化。有没有好的社会规范,有没有好的市场经济,最关键是政府角色的定位问题。
这三种基本制度安排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晓之以理,导之以利,动之以情”,从国家治理层面看分别主要由政府、市场和社会来实现和实施。“晓之以理”就是法理、道理激励;“导之以利”就是通过奖惩制度激励,将经济活动和收益挂钩起来,以此形成激励机制;“动之以情”就是情感激励,信仰一致,比如通过关系、友情、感情有时会解决很大的问题,是一种社会文化,特别是信仰和理念一致,将会极大地减少交易成本。
法规治理是强制性的,是基本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规则。是否制定这样的法则和规制基本标准就看是否容易界定或判断清楚(信息透明和对称与否),了解信息及监督和执法成本是否太大。如果一个法规的监督成本太大,这样的法规就不具有可行性。产权的保护、合同的实施、适当的监管都需要制定规制,从而需要一个监督执行规则的第三者。这个第三者便是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秩序,引入政府是必然的。由于政府也是经济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对政府的行为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则,并且这些程序和规则的制定应该是宜细不宜粗,越明确越好。对经济人和市场的规制则相反,由于信息不对称,应该是宜粗不宜细,弄得不好,就会过多地干预经济人的选择自由,成本大,代价高。“晓之以理”大棒式的这一制度安排类似于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然而,法家思想最大的问题是只治理经济人而不对政府施加约束。其次,看到了人在争权夺利时的残酷,而忽略了血缘关系对人的情感和行为的影响。如果一味地用法家的高压桎梏,不考虑其他制度安排,往往导致高压和强权,不能形成现代市场经济。
激励机制,如市场机制,是诱导性的,这是适用范围最大的一块。由于信息不对称且了解信息的成本又比较大,那么具体的运行规则应该是通过用市场等诱导性的激励机制来调动经济人的积极性,实现激励相容,使人们主观为自己为个人、客观为他人为社会努力工作。声誉和诚信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也是一种惩罚激励机制。做生意要靠诚信,并不是说这是企业主本身很愿意讲诚信,而是不得不讲诚信,否则就会受到被市场淘汰的惩罚。此外,诚信能节省经济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导之以利”这一制度安排类似于中国古代道家的思想。个体都有自身的利益和思想境界有限是时刻要充分认识到的客观现实,不能什么都不管。口头不“讲”利不难,但实际不“重”利却很难。道家主张“天之道,利而不害”,强调顺其自然、无为而治。然而,道家忽视了无为而治的两个必要条件,也就是基本的制度和政府的作用。
社会规范是一种既不需强制,也不需激励的无欲无纲的制度安排,在激励陌生人之间的自愿合作会起到重要作用。长期坚持按强制性的法规和诱导性的激励机制来解决问题,慢慢就形成了一种既不需要强制也不需要激励的社会规范、信仰和文化,比如企业文化、民风、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理念追求,这是最节省交易成本的方式。特别当理念一致时,会大大地减少办事的难度,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当理念不一致时,即使采用“大棒式”的强迫命令这一刚性方式,“胡萝卜”式的诱导性激励机制或友情关系,解决了一件事,但遇到新的事情和问题,又需要重新再来,造成很大的实施成本。尽管如此,“动之以情”这一道德说教的社会规范在当前人们思想境界不高的现实下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依靠对人性的改善,缺乏约束力,它的治理边界有限。这一制度安排类似于中国古代儒家的思想。儒家的“德治”思想过分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刻意忽视了经济利益关系,它在治理家庭方面比较成功,但是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就会有失偏颇。在家庭或者小团体内部,仁慈道德可能是主导性的,即便不是主导,至少也是相当重要的。但在面对陌生人的时候,这种作用会非常小。仁慈是高度私人化的,随着团体的扩大,其强度是越来越弱的。对那些不得不依靠人们的仁慈以获得他们必需品的人来说,大多数情况下是难以满足的,乞丐和普通人总是有一段差距,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帮助,但是如果仅仅依靠仁慈,那将是徒劳的。所以,如果把一个家庭治理得好,就简单地把治理经验推衍到整个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会出问题,甚至是灾难性的。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思想觉悟还有限的情景下,单纯地依靠内在的伦理规范,而外部的法律规章和激励机制付之阙如,市场经济将会滑向坏的市场经济。
总之,三种基本制度安排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既有各自不同的作用,也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如果独尊一家会带来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需要各就其位及互动互补的联动。其实,古人已经总结得非常深刻和经典: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断则伤;唯以心相交,方能成其久远。做到“以心相交”是最佳的了,但要真正做到很难。三者中法规治理(也就是制度)还是最基本和最根本的,它奠定了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具有极强的正负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定位是否适度,从而决定了激励机制设计的效果和社会规范形成的好坏。此外,无论法规治理的制度安排的制定,还是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的制定,其宗旨均不应也基本不能改变人利己的本性,而是要利用人这种无法改变的利己心去引导他客观上做有利于社会的事。制度的设计要顺从人的利己本性,而不是力图改变它。人的利己无所谓好坏善恶之说,关键在于用什么制度向什么方向引导。不同的制度安排将导致人们不同的激励反应和不同的权衡取舍结果,从而可能导致非常不同的结果。这正如邓小平深刻指出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说的更通俗和接地气一点,就是:制度不好可以让人变成魔鬼,制度好甚至可以让魔鬼变成人。
好的法规治理,不是管制、统制,更容易导致好的激励机制的产生和好的社会规范的形成,从而说明了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至关重要性和要具有长远性。只着眼几年,乃至30 年、50年制度方面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历朝历代很少有强过200年(或亡或弱或西东汉、北南宋式的断裂)已经充分说明了长治久安制度关键重要性,因而起码需要着眼于200年,甚至更长。要知道,这些历朝历代的更迭对中华民族无论是在财产损失还是人口巨幅下降方面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中国需要的是政体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长治久安。此外,也不能忽视文化的重要性。文化是一个具有价值牵引、人文塑造功能,且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关键环节,对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作用。由此,中国下一步改革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因此,“情、理、利”需要综合应用,并且要因人、因事、因地、因时而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采用何种方式的标准是由法规的重要性、信息对称的程度、监督和执法等交易成本的多少决定的。总之,这三种制度都有其边界条件,“晓之以理”主要看信息容不容易对称,法律容不容易监督。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其监督、执行成本很大,或者大家都不去执行,这样的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综上,市场运行良好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各归其位这样一个国家治理三维结构得以有效地耦合和整合。这样,要界定和理清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边界的界定。我们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合理边界在哪里。市场有效和社会规范的必要条件是需要一个有限而定位恰当的有效政府,这样政府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其原则就是,市场能做的让市场去做,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政府才去做,归纳起来政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和服务。第二层次是主次之分。谁是关键?答案是制度。我们一旦知道它们之间的边界后,还需要理清。那么谁去理清呢?政府!政府、市场和社会,这三者正好对应的是一个经济体的治理、激励和社会规范三个基本安排。那么,谁能规范政府的定位呢?法治!这样,法规治理(也就是制度)是最关键、最根本的,它奠定了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具有极强的正负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定位是否适度,从而决定了激励机制设计的效果和社会规范形成的好坏。那么,政府愿意去限制自己的权力吗?一般来说,当然不会。因此,政府或国家作为一个整体需要对权利进行进一步的划分,行政部门、制定法律的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的责权要分开。
因此,最基本的治理制度是决定性的,只有从规范、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制度、法治和公民社会这三个维度的综合治理着手,合理界定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治理边界,才能同时解决好效率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从根源上根除腐败和行贿受贿现象,建立起健康的政府、市场、社会、企业及个人关系。这样,它们之间应当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政府方就不断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强化市场方的效率、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长治久安的包容性制度,真正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1.6 中国古代关于市场经济的朴素思想许多人认为,市场经济的理念、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理念,完全是从西方灌输过来的。其实不然,早在从上古中华文化起,中国就有许多思想家崇尚朴素的自由市场经济和信奉价格由市场决定,包含了许多市场经济的理念,给出了许多激励相容的辩证治国方略,总结得异常深刻。现代经济学的几乎所有重要的基本思想、核心假设及基本结论,如个体自利性假设、经济自由、看不见的手的无为而治、社会分工、国富与民富及发展与稳定的内在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国古代先哲们差不多都论及到了。下面列出一些这方面的例子。
早在三千多年前,姜太公姜尚就认为,“避祸趁利”是人之天生本性,“凡人,恶死而乐生,好德而归利”,从而说出了“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六韬·文韬·文师》)的以民为本的民富国定、民富国强的辩证统一思想和治国的根本规律,给出了政府要以天下之利为利、以天下之害为害、以天下之乐为乐、以天下之生为务的根本治国方略,达到使天下人与之共利害的激励相容的结果。
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洞察到许多深邃的经济思想,其核心是“自利论”,《管子·禁藏》对个体逐利的社会经济活动给出了形象而深刻的解释:“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故善者势利之在,而民自荚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如鸟之覆卵,无形无声,而唯见其成。”这基本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一个非常形象表述,但早了2000 多年。《管子·国蓄》中则给出了需求法则:“夫物多则贱,寡则贵”,其他篇章也给出了民富则国定、国安、国治、国富、国强的基本结论:“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穷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管子·治国》)此外,综合治理也是管仲管理思想的核心要点。比如,对于诸侯,管仲主张采取“拘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的综合治理策略,使诸侯“莫之敢背,就其利而信其仁、畏其武”(《国语·齐语》)。不难发现,这里的“拘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与我们所提的三个制度安排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
两千四百多年前,孙子的《孙子兵法》“始计篇”虽说谈论的是兵法,但与现代经济学基本分析框架高度吻合,完全可将其放在做事业的情境下。这也是治理好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或单位,做大事,办成事,决策正确和在竞争中能胜出的法则。他同时也给出了信息经济学基本结论:信息完全情况下,才有可能达到最优(“the best isfirst best”);在信息不能对称的时候,至多只能得到次优结果(“the best issecond best”),也就是“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孙子兵法》)。同时代的老子更是在《道德经》中给出了成大事者应明白的综合治理最高法则:“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道德经》第57 章)这是治理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的根本之道,通俗地说,就是要:行得正、用得活、管得少,政府要少干预,无为而治。老子将“道”看作为无形的自然规律,而“德”则是“道”的具体体现。他认为,治国御人应采用天道、地德、无为的管理理念:“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25 章)还有,“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道德经》第63章)也就是,做任何事情,细节决定成败。这些论述都说明了,老子的无为思想并不是人们通常所以为的,要人们无所作为,那是消极的,不是老子的本意,是对老子天大的冤枉。老子谈论的无为是相对的,大的方面要无为,细节方面要有为,要细心。也就是,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要有为。
两千三百多年前,秦商鞅就曾以野兔为例阐述了建立私有产权的极端重要性,产权明晰界定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这个结论比科斯关于产权的重要性的结论早了两千三百多年。商鞅在《商君书》中讲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而逐之;名分己定,贪盗不取。”其大意是,众人之所以追逐野外奔跑的野兔,并非因为可以对野兔分而得之,而是因为无主的野兔给大家提供了积极争取所有权的动力,即便尧、舜、禹、汤在世也会如此。被捕获的野兔在市场上出售,因为其所有权既定,他人就不能随意盗取。
两千一百多年前,《史记·货殖列传》更是写下了石破天惊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千古名句,这和管仲的自利论的思想一脉相承,并且提出了与斯密非常类似的,建立在自利基础的社会分工实现社会福利的经济思想。司马迁考察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意识到了社会分工的重要性,他写道“皆全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因此就有必要“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并且,他认为由农、虞、工、商所组成的整个社会经济,应该合乎自然地发展,而不需行政命令来加以约束。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续写道:“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贱自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用现代语言阐释,就是:“这难道还需要政令教导、征发人民如期集会来完成吗?人们各自以自己的才能来行事,竭尽自己的力量,以此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因此,物价低廉,他们就寻求买货的门路,物价昂贵,他们就寻求销售的途径,各自勤勉而致力于他们的本业,乐于从事自己的工作,如同水向低处流,日日夜夜而永无休止,他们不待召唤自己就赶来,物产不须征求而百姓们自己就生产出来。这难道不是合乎规律的而自然就是如此的证明吗?”
孔子肯定了在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正当性。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论语·泰伯》)就是说,国家政治清明而自己贫贱,这是耻辱;国家政治黑暗而自己富贵,也是耻辱。孔子在此鼓励人们追求正当的物质财富。《论语》中记载了孔子对身为商人的弟子子贡的赞赏。《论语·先进》篇记载“子曰: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在此,孔子把其最欣赏的学生颜回和子贡做了比较,前者虽然道德上近乎完善,却常常在生活上陷入贫困,似不可取;而后者不信命运安排去做买卖,预测市场行情每每猜中。
中国古代思想中也不乏至今仍闪烁着智慧光芒的政府治理哲学,对经济自由的重要性和几种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排序。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总结的非常精辟:“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其喻意就是,最好的办法是顺其自然,无为而治,其次导之以利,其次加以道德教化,再次用规定加以约束,最坏的做法就是与民争利。
这些古代经济学思想异常深邃,但遗憾的是,由于只是些经验总结,没有形成严格的科学体系,没有给出结论成立的范围或边界条件,没有建立严格内在逻辑分析,很少被外人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