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内部职责
05-26
妇幼保健机构内部职责
1.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2.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 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 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 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 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5.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 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6、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 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
7.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 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受委托或协助)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
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
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3.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
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
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
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
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
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
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包括
《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
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
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 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 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 危重症抢救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