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之法律监督
行政权之法律监督
作者:胡 媛
来源:《科学与管理》2010年第05期
摘要:行政权的特点和性质,使其容易出现运行的失范遣成滥用职权,所以须进行有效法律监督,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已作了大量的规定,并初步形成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但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仍存在大量的问题,应当给予相应的完善措施,逐步健全完善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权 行政机关 法律监督 监督机制
“行政权”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完成其行政任务、履行行政职责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而享有的国家权力。其外化形式就是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执行性、公共性及服务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一种国家权力的性质,使行政权力一经诞生,就进入了一个不断演变,发展、扩张、渗透的程序中,行政权力在扩张、渗透的过程中会出现运行的失范,可能造成滥用职权甚至产生腐败。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从上不难得出,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则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可避免以权代法、以情代法。
对行政权进行法律监督,在《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作了大量的规定。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直接监督,社会群众、新闻舆论间接监督,初步形成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可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待完善。
首先,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被宪法赋予享有的监督行政权的权力,没有有效的责任为后盾。监督与责任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相应的责任为后盾,必然导致监督的无力。其次,中国宪法的意志本是要确立行政权监督有限,而将很多事项交由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在进行内部监督时,又有主观性较强的缺点,即中国存在着对行政权监督的主体错位的缺陷。再次,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主体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等,这些监督主体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使监督无力。最后,法律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且行政权的法律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要使行政权法律监督机制真正的发挥作用,针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存在的不足与缺点,就要完善一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权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来自于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司法权效力高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服从司法裁判,从而达到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此外,人民法院应扩大受案范围,行政权可涉及公民的各种各样的权利,而法院受案的范围却很小,这样间接助长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使行政权力与责任不能得到统一,所以要扩大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才能更好的对行政权监督。
(二)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实践--证明,相对外部监督而言,政府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直接有效。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政府监督。各地政府应当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颁布实施行政权力的监督工作方案。目前已有个别省颁布了类似的规章制度,如《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都是各地政府可以借鉴的宝贵资料和经验。
(三)加强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审计、监察部门,专司监督职责。《宪法》还确立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审计监督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切实实现宪法赋予群众监督行政权的权利,通过法律规定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接到举报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首先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的举报、投诉的权利,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舆论监督作为行政权力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一种形式。《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监督,支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