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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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护环境,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及其它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证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放射源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3. 职责
3.1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3.2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3.3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3.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4. 工作程序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4.1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4.2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4.3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4.4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4.5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4.6作业现场严禁存放食物、进食、饮水。
4.7严禁进入放射源下方直径50厘米的安全范围。
4.8发生放射源遗失、损坏等事故时,事故发生部门、岗位、个人应及时上报,防止事故扩大漫延。
4.9放射性废物应收集在防泄露,无破损的容器内,置于暂存间衰变或送交当地环保部门处理,严禁乱丢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