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阳光人寿光辉岁月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阳光人寿光辉岁月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生效
1.3投保范围
1.4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条款目录5账户设置5.1公共账户5.2个人账户6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6.1保证收益6.2红利事项6.3账户价值6.4减保选择权7合同解除7.1解除合同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年龄错误处理
8.2被保险人增加
8.3权益归属
8.4如实告知
8.5合同内容变更
8.6联系方式变更
8.7争议处理9释义9.1保单年度9.2团体9.3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9.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5会计年度9.6保证利率9.7全残9.8终止费用9.9最低保留金额9.10减保费用9.11合同终止费用率9.12周岁
阳光人寿光辉岁月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光辉岁月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1.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作为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
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投
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1.2合同生效1.3投保范围1.4犹豫期
2
2.1本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
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
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本公司将该被保险
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
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
3、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
取(见上2),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
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2.1.1养老年金
2.1.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3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
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单
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终止
费用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转入
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如果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可以书面申请转
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账户价
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
保险责任。2.1.4离职保险金
3
3.1保险金的申请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
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养老年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3.1养老年金申请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4)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3.3.2身故保险金申
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的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4)投保人出具的有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归属条件和比例的书面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
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3.3全残保险金申请3.3.4离职保险金申请3.3.5补充通知3.4保险金给付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
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
费金额。
5
5.1账户设置公共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收取
费用。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
两部分,其中“个人交费”部分又分为“单位代扣代交”和“个人直接交费”两部
分。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
对应部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5.2个人账户
6
6.1账户收益及账户价值保证收益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个人账户“单位
交费”部分,下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或会计年度期间需结清账户余额时,本公
司按照账户资金经过时间和本合同保证利率计算各个账户的保证收益并分别记入
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保证收益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符合
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本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按如下约定分配红利: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
2、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投保人可在投
保时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部分;
(2)全部记入公共账户;
(3)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项下各账户的账户价值为:记入该账户的保费、红利及由二者产生的保证收
益之和;若有减保(见6.4),则应扣除减保部分。
1、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公共账户账户余额。投保人
申请减保时,若申请减保的金额未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
申请减保的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若申请减保的金额超过其公共账户当
时账户余额的15%,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所对应的减保费用后,将余额
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投保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该减保选择权。
2、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
分的账户余额。被保险人申请减保时,若申请减保的金额未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
费部分当时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申请减保的金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若申请减6.2红利事项6.3账户价值6.4减保选择权
保的金额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当时账户余额的15%,对于超出部分,本公
司在扣除其所对应的减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最
多行使一次该减保选择权。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7
7.1合同解除解除合同本合同成立后,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
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
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等。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对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
个人部分的账户余额退还各被保险人,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
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合同终止费用为合同终止时的账户
价值乘以合同终止时所处保单年度的合同终止费用率。前五个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
用率不超过6%,具体由本公司根据业务性质确定,并以合同批注方式在合同中载明;
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开始,合同终止费用率为零。
合同解除时,如果本公司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被保险人可
书面申请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
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
相应保险责任。
8
8.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年龄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
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年金高于应领养
老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年金。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年金低于应领养
老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年金与实领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8.2被保险人增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单位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
公司。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扣除管理费用后,为新增加的被保
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经投保人申请,该笔保险费可直接由公共账户中的资金交纳,
并转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不再收取管理费。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和红利由被保险人所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和红利的归属由投保
人确定。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8.3权益归属.8.4如实告知8.5合同内容变更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8.7争议处理
9
9.1
9.2释义保单年度团体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指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提前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
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
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指每一公历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合同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
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
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9.3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49.59.69.7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全残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9.8
9.9终止费用最低保留金额终止时的账户价值×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率(见9.11)。指本公司规定的被保险人能够申请保留账户的最低账户价值金额,本公司保留未来
调整此金额的权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减保的金额-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
账户余额×15%)×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率(见9.11)。9.10减保费用
9.11合同终止费用
率
9.12周岁指合同终止费用占合同项下所有账户价值的比率。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