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学校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近几年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根据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主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阐明了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着重的论述了学校特别中学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指出了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应采取的措施。呼吁我们的学校尤其是中学应充分的认识和发挥自己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一、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家庭教育的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原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不良的家庭影响主要表现在教育方法的不当,父母的离异,过分溺爱,作风不当等等,不良的家庭环境容易造就青少年孤僻、内向、专横、狭隘、自利、好胜、唯我的性格。这些不良的心理在外界不良的环境熏染下极易迈向犯罪深渊。〈二〉中学教育的错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学校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地方。然而从目前教育体制上来看,虽然近几年在教育领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但就教育现状来看,并未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模式,而应试教育的弊端在于片面地强调和追求升学率,评价教育教学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学生的分数。在此标尺下,教育工作者很难进行推广素质教育,而应试教育中向学生传授的是传统的、陈旧的、死板的书本知识,忽略了对学生的心理教育、想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这种优胜劣汰的教育忽视了对“双差生”的转化,使那些被应试教育淘汰的学生
在品行上、学习上处于后进状态。这种后进状态既有碍学生自身全面健康的成长,又往往成为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乃至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这些“双差生”由于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对求学的无望,必然在遇到挫折时灰心丧气,悲观失望,在不良的外界诱惑下自暴自弃,最终误入歧途,直至走上犯罪道路。〈三〉社会环境的恶化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催化剂。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时期,处在一个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过渡时期,这一时期,旧的传统体制被打破,而新的社会体制还没有真正的建立,社会的运行机制处于一个不稳定且不断变化不断转换的过程中,出现所谓“规范真空”或“控制失灵”的现象。转型社会产生的必然结果是人们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生活追求出现多元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产生一系列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格格不入的现象,这些不健康的东西像毒品一样在不断腐蚀着认识能力、辨别能力、控制能力、抵御能力处于较弱阶段而模仿能力极强的青少年尤其未成年人。在多元化思潮冲击下,在不良社会环境的作用下,好奇心极强,而辨别能力、抵抗能力较弱的青少年尤其未成年人思想混乱,行为盲从,经不住不良因素诱惑,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学校尤其是中学的神圣职责。〈一〉预防青少犯罪由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是专门从事教书育人的地方,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不只是简单的知识灌输,更重要的是人格的塑造。作为学校,只有在日常教育工
作中,不断把德育工作作为长期坚持的重点,并把它融入到学生的学习生活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学生道德判断能力、实践能力和抵御消极因素侵袭能力,只有这样,学校的教育教学才能符合社会主义的教育目的,才能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相反,如果教育的结果产生了大量的青少年犯罪,那么学校的教育教学就背离了教育目的,这是学校教育的失败。〈二〉 预防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是学校的法定义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该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职责,为在学校教育中加强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三〉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由中学的现状决定的。中学阶段是未成年人生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年龄阶段相同或相近的青少年尤其未成年人聚集的地方。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学资源也在不断的重组,中学教育资源也开始向城镇转移,特别近两年中学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在不断的集中和集聚,在校生的数量和学校的规模急剧的膨
胀。中学未成年人相对集中,教育周期相对长,便于学校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品德、法制纪律教育,使他们在获得文化知识的同时,提高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从而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四〉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由目前青少年犯罪年龄特点决定的。目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而且这个比例继续呈上升趋势,青少年十五六岁这个年龄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而这种现象被称作“十五六岁”现象。而十五六岁阶段的青少年绝大多数正处于中学阶段, 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从而健全青少年人格,增强青少年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学校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之一。〈五〉预防青少年犯罪是社会分工的要求。随着人类历史文明的进步和现代工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角色的职能越来越专业化。爱因斯坦曾经指出:“由于经济生活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和教育的家庭已经削弱了。因此,比起以前来,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健康要在更高程度上依靠学校。”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转型时期,在商品货币大潮的冲击下,受多元化思潮的影响,出现了目前我国第三次离婚高潮。据统计,目前每年我国有数百万对夫妇离异,社会分工和家庭内部危机必然弱化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功能,强化学校在教育孩子中的作用。而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学校有大量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教师,有自己的教育目标和教学理念,有自己的教育教学设施,可以凭借自己的特有优势对青少年人格、品德、思想进行塑造,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是深远的、长久的、广泛的,学校
在防御青少年犯罪中有不可替代作用。三、对于学校,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入手:〈一〉强化素质教育,淡化应试教育,提高中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治本之策。应试教育的最大弊端在于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只注重对学生智育的开发,忽视了对学生的德育的培养,其直接后果造成了学生两极分化的严重现象。一方面产生了高分低能而又没有理想的群体;另一方面人为的产生了大量的“双差生”。在应试教育中“双差生”属于被歧视、被排斥、被放弃的群体,这些学生往往是青少年犯罪的基础,他们在学校的不到老师和同学的关怀,在家的不到父母的好感,他们从学校分流后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正确的位置,很容易误入歧途,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学校应彻底转变观念,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德育工作,必须全面的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对差生的转化工作,为他们创造成功的机会,将他们的聪明才智从非正当途径上转移到勤奋学习的轨道上来。〈二〉增设法制课程,开展法制教育,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措施。目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视,在学校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已成共识,比如在初中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增设了法制教育内容。但还必须清醒的看到,有的地方,有的学校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学校的法制教育还停留在表面文章上,很多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只是一种形式,对一些看似平常的学生间的矛盾冲突可能发生的严重问题预见性不强,特别对一些性格内向、行为异常的学生缺乏具体的监控、矫正措施,正是由于学校法制教育不力,造成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
淡薄,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暴力方式解决,致使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开展法制课堂,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中学生法制观念势在必行。首先,增设法制课程,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作为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和有关司法部门合作,结合本地常见的多发性未成年人犯罪,组织编写案例分析教材,将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日常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案例的选取应新颖、典型,最好是本地区的案例。课堂设置应丰富多彩、灵活多样。可以是大家讨论分析,可以是辩论,可以是讲座,也可以是演讲等等。同时,案例的选取要从中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出发,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其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法律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很强的专业,而且现实生活是不断的变化发展的,这就需要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能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能熟练的运用法律规范去解决现实生活中学生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能灵活的把课本上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中学生的行为密切联系。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的了解到什么行为违法,什么行为犯罪,违法犯罪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目的。〈三〉开展学校与家庭的对话合作,建立双方互动联系,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结合,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目前,很多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脱节有关。随着工业化和市
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成员的生活工作节奏也变得越来越快,特别是目前我国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的父母承担更多的社会角色,当众多的社会角色发生冲突时,特别是家庭成员受工作生活压力过大时,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就会弱化,甚至有很多父母认为对孩子的教育是学校的事。其实不论社会分工如何细化,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地位是不可改变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孩子从出生到长大成人,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度过的,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说,父母最了解自己孩子的学习、生活、行为和心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的直接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当好监护人,巩固第一道防线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职责。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战略的实施,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时代的紧迫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但遗憾的是,我们很多学校尤其中学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地方学校有关人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淡薄程度令人震惊,更有甚者,一些学校在面对学生犯罪时仍漠然视之,我们强烈呼吁学校和我们的教育工作者要充分意识到我们的职责,意识到我们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所起用和应负的紧迫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做出的作我们
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