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思考
【摘要】本论文结合过度医疗侵权实际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剖析我国过度医疗侵权的相关问题,包括过度医疗侵权的概述、表现形式,列举我国学者对过度医疗侵权问题的说法,最后提出过度医疗侵权现有的救济途径及建议。
【关键词】过度医疗侵权;侵权责任;法律救济1过度医疗侵权的界定
案例一:山东临沂市河东区一位体重34公斤的未成年患者,只因为感冒,在基层诊所被用24万单位的“庆大霉素”连续打了3天,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这是体重60公斤成年人的用药量,再说感冒不需要这么治”。
案例二:3岁幼童在玩耍时误吞了一根笔头,家长将其送至医院,医生要求检查项目多达200多项,包括艾滋病、梅毒等项目,检查最终结论是腹腔有异物,并对幼童实施最高级别的护理。而幼童家长在入院时即告知医生孩子误吞笔头,医生进行艾滋病等检查显然不必要,家长要求医院退还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过度医疗侵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的实施的背景下,进一步对“过度医疗侵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1过度医疗侵权概念。什么是过度医疗?目前国内外医学界、医学伦理学界、卫生经济学界在表述上还存在着分歧。但以“小病大看、多检查、重复检查、包围式用药、多治疗、长住院”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过度医疗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肌体的医疗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一般是指临床上由于多种因素引起的过度运用超出疾病诊疗根本需求的诊疗手段的过程。以上的观点有以下要点:一是这种过度医疗行为对于该疾病是多余的,弊大于利的;二是过度医疗仅是一种行为,并非还未成为实践的诊疗计划或设想。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是肯定的,上述学者观点仅从医学的角度上对过度医疗的一种解释,并没有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对过度医疗作出界定。过度医疗侵权是建立在过度医疗行为之上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过度医疗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行为,只有当过度医疗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符合构成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客观要件,并综合考虑当时的一般医疗水准及其经济之后,才能对过度医疗进行法律上的侵权认定。综合上述,所谓过度医疗侵权是指我国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违反医疗常规,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提供超出个人疾病需要的治疗方法,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过度医疗侵权具有可避免性、隐藏性、不必要性及可诉性等基本特征。
12过度医疗与过度服务、适度医疗之比较。过度医疗与过度服务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不能混同。“过度服务就是医疗行业提供了超出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两者的区别:(1)过度服务的范围比过度医疗广泛。
(2)过度医疗一般发生在医院中,而过度服务可以发生在医院,也可发生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