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
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
作者:邓南伟 楼木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关于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般来说,单位是不可以作为证人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即当单位以单位自身的名义对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除此之外,本文还从未成年人、鉴定专家、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具备证人资格首先必须了解案情,其中证人了解案情的渠道可以是多方面的。其次,证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行为能力,还要有正确表达的能力,才能作为证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证人才能出庭作证,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证据链条的延伸,对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存在以下特殊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的问题。
一、特殊证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一)单位
对于单位是否具有证人的资格,社会各界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人认为,证人首先是自然人,其次具有知道案情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而单位是不具有上述功能的,在诉讼过程中,单位作证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即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才能够得以实现,在涉及质问、作证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复杂的可操作性,因此单位不应具有证人资格。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单位能否具有证人资格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在案情的事实尤其是程序方面的需要以单位的名义加以证明,并且加盖单位公章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单位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比如,由于长期的工作关系,当单位为职工在单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证明时,虽然是单位的负责人即自然人作证,但从本质来看,是单位自身的行为。
单位作证时具体采用的形式,应该是具体情况而定。但大多数情况下是出具书面证明,单位一旦出具了证明材料,相应的就具有了一定的责任。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单位作证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任,也是对我国法律的尊重。
(二)未成年证人
大多数人认为,未成年人不具有明辨是非与正确表达的能力,因而是不能出庭作证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仅仅以年龄界定证人的资格,是有失偏颇的。年龄小只能说明
证人的证言可采性相对低一些,如果某未成年人是案情的唯一目击者,只因为年龄问题,而把证人排除在外,致使不能提前破案,那么后果是很严重的,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工作中的损失。
(三)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能否直接作为证人中外的观点是不同的。虽然大家一致认为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地证据,意见都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但是,西方国家认为,专家的意见是建立在科学的推测和缜密的逻辑分析之上的,他们的意见与普通人的意见是不同的,因此,可以作为证据直接采纳,我国的法律学者则认为,专家人员并没有直接经历案情,而是根据已掌握的某些证据进行推理,得出的结论不免与事实存在一定的偏差。除此之外,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鉴定专家有时候是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这就需要进行二次鉴定,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不利于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
当前,社会各界大部分人均不同意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具有证人的认定资格,这是因为,侦查人员实在办案过程中知道的案情,换句话说,是在案件发生后了解的案情,并不是案件的直接证人,此外,侦查人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案件可以有多名侦查人员参与办案,而且,我国的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阶段,涉及的有关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回避,这是因为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如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可能打扰判案的方向,造成判决不公。
不难看出,上述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真实,侦查人员需要进行走访调查,作为案件的直接接触人,侦查人员的证据是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的,其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况、认罪态度,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也是最了解的。最后,在涉及案件的程序性作证时,事实上侦查人员的侦查身份已经与审理阶段的证人身份实现了有效的分离,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侦查人员毋庸置疑的应当具有证人资格。
(五)同案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司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同案犯罪嫌疑人能否互为证人,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肯定态度、否定态度、限制态度。
本文比较认同否定说,这是因为同案犯罪嫌疑人与案情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在为了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有可能作伪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不能直接作为证言使用,因为证言的法律效力高于口供,如果同等对待就违背了我国法律的原则;我们不可否认,在具体的审案过程中,某些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这就造成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信度相对较低,如果以其口供作为证言使用,就是对我国法律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综上所述,同案犯罪嫌疑人是不能互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的就不具有证人的认定资格。
二、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