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暂行办法
XX 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 公路管理和养护考核,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 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XX 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组织实施的管理工作,根据交通管理办公室上报的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师市年度公路养护计划,报交通局批准后实施,检查、考核公路养护工作。根据公路养护考核评定结果,向交通局提交年度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的建议和资金拨付意见。
第三条、公路养护考核里程指列入公路统计年报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XX 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交通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公路养护的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的指导思想:强化养护主体责任,明确管养单位职责,实行计划目标考核,加强养护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公路好路率。
第二章 XX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交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XX 的要求编报年度公路养护计划,负责公路
养护计划的落实,抓好公路养护组织、实施工作。
(二)、编制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要实行专帐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三)、按照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进行巡检和日常养护检查,组织实施公路小修养护工程,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清雪、除冰和公路水毁抢修工作,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五)、负责辖区内桥梁巡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危桥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汛期、车流量突增时应加强桥梁巡查。
(六)、编制辖区公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将事件的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交通局。
(七)、做好公路养护检查和总结工作,及时上报公路报表,加强公路养护宣传报道工作。
(八)、做好交通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生产安全管理
第七条、公路养护生产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公路养护生产安全事故,杜绝发生重大伤残、死亡事故。
第八条、应建立养护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做好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路养护施工应做到:
(一)、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二)、在养护作业路段300m 以外、养护作业起终点,设置醒目的养护施工标志、警告标志,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锥形交通标志。翻浆路基的处治应于当天完成换填,确保施工路段的行车安全。
(三)、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生产规程进行养护工程作业。养护工程作业时,养护施工队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除抢险工程外,严禁夜间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四)、养护施工应尽量采取半幅施工、半幅通车的作业方式进行;中断交通施工必须有可靠的绕行路线并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XX 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质量管理
第十条、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完好、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里程碑、防护设施完好醒目;行道树干不影响行车安全。养护质量具体要求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师市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按附表1《公路养护综合检评表》所列内容进行检评。公路好路率应每年六月达到计划指标, 七月至十月保持公路好路率不低于计划值。
第五章 公路养护综合检评方式及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根据XX 公路养护阶段性任务及其特点,师市公路检查分为半年综合检评和年终综合检评。冬季除雪养护和春季养护检查结果纳入半年检评范围,文明样板路的创建纳入年终检评范围。综合检评采用百分制。
第十三条、每年六月进行半年综合检查,十月进行年终综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桥涵修复情况,标志、标线、警示桩、里程碑等公路沿线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公路养护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综合检评规定详见附表1。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一)、养护补助资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程序为:XX 申请,XX 公路养护处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和建议,交通局审批支付。
(二)、综合检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单位为养护优良单位,综合检评得分75分及以上的单位为养护合格单位,对养护优良和合格的单位拨付养护补助资金。综合检评得分75分以下的单位为养护不合格单位,不予拨付养护补助资金。
(三)、对全年公路养护为优良的单位,交通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全年公路养护不合格的单位,交通局将减少或停止下一年度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计划额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