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负责制
一、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三、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对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需检查和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五、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六、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七、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稳定之前不宜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且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院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八、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者,扣除科室当月风险抵押金;造成医疗纠纷的,按照《医患纠纷防范处理管理办法》追究相应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