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
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4 更新时间:2009-1-6 16:41:46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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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
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被列入2009年度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项目计划。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请各单位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正式文字修改意见及电子版报水利厅。
联 系 人: 水政水资源处 王 东 0951—5044156
灌溉管理局 孙学平 0951—504435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工作,促进我区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黄河宁夏段是指流经宁夏境内的黄河干流与支流。支流包括葫芦河、清水河、泾河、苦水河等。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黄河宁夏段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用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职责。
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审核批准黄河宁夏段各取水口年度取水量。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负责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的下达和实施调度;监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水量调度与管理工作。保证主要干渠和干沟按调度指令取水或排(退)水,保障黄河干流石嘴山断面和支流省界断面按黄河水利委员会调度指标交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用水和排(退)水管理、调度计划的执行及与实施水量调度有关的工作,保证市、县(区)界断面按水利厅灌溉局调度指标或指令交水。
各渠(河)道管理单位、水务公司、沿河诸提水站、诸电厂等在黄河干流及支流上直接取水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水量调度与管理工作。
灌区支斗渠以下用水管理推行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模式,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全面负责所辖支斗渠范围内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渠道管理处等取、用水单位应设调度室,行水期间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处理日常水量调度工作。
第六条 在黄河干、支流直接取(排)水的各市、县(区)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量调度体系建设,配套完善各级交水断面测量水设施及监测设备,充实各级水量调度人员,建立水量分配、水量调度、岗位值班、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规范水量调度行为,为水量调度有序进行提供保障,逐步实现水量调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渠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农民用水协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农民用水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运作,切实履行管理支斗渠的职责。
第三章 水 量 分 配
第七条 水量分配依据国务院《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87分水方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进行。
第八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依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引、耗水量控制指标和调度计划,实行年、月、旬引(耗)水量总量控制。
(二)丰增枯减原则。根据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我区的用水指标,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确定各取水单位的年、月、旬取水量和各市、县(区)的年、月用水量。
(三)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九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按照水量分配依据和原则,将黄河水利委员会分配我区的年度可引(耗)水量分配到各渠(河)道管理单位、各市、县(区)、各水务公司、沿河诸提水站以及诸电厂等在黄河干流及支流上直接取水的单位。
第十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各渠(河)道管理单位将分配给本辖区的年度引(耗)水量,按照水量分配原则及各自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配到各乡镇和各农民用水者协会及支斗渠。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实施的水权转换项目,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协议约定,对双方取、用水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在黄河宁夏段按照取水原则和程序取得取水许可的水量,纳入水量分配总量。
调蓄水库(湖泊)水量及农业灌溉机井取用的浅层地下水量纳入水量分配总量。
第四章 调 度 计 划
第十三条 水利部颁布实施的《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计划》是我区制定年度各取水口水量调度计划的依据;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月黄河水量调度方案》、《旬黄河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是我区制定各取水口月、旬调度计划和实时调度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根据水利部《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非汛期干流水量调度计划》,结合各取水口用水计划及黄河来水情况预测,制定各取水口年、月水量调度预案,上报水利厅批准后下达执行。遇干旱缺水等特殊年份,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年、月水量调度预案分夏秋灌和冬灌两次下达。夏秋灌指3~9月份,冬灌指10~11月份。
旬调度方案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达的旬调度方案,结合各取水单位报送的旬引水计划,由水利厅灌溉管理局制定,并于每月9日、19日、29日直接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单位及各渠道管理处,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向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报送取用水计划。
(一)各渠道管理处每年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夏秋灌逐月引水计划;10月10日前报送冬灌逐日引水计划;每月8日、18日、28日前报送下一旬逐日引水计划。
(二)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农业取水口,由各市县(区)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夏秋灌逐月取水计划。10月10日前报送冬灌逐日取水计划。
(三)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工业取水口,由各取水单位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逐月取水计划。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及农垦系统等农业生产用水单位要按照总量控制,以供定需,以水定产的原则,合理制定用水计划,调整作物种植结构与布局。
第十七条 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与调度方案,加强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 调度与管理
第十八条 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实行年度水量调度预案和月、旬水量调度计划与日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预案,组织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负责对黄河宁夏段引水量进行调度和控制。对支流、干沟、调蓄湖泊(水库)以及井灌区机井进行宏观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沙波头灌区的北干渠、南干渠,七星渠、跃进渠,西夏渠、固海扬水灌区的泉眼山泵站、羚羊寺泵站、大战场泵站,红寺堡扬水灌区的黄河水源泵站、红寺堡一泵站、固扩一泵站,盐环定扬水一泵站,青铜峡灌区的河西总干渠、河东总干渠、东干渠、泰民渠、西干渠、唐徕渠、大清渠、汉延渠、惠农渠及宁东供水工程水源泵站和石嘴山电厂、石嘴山润泽供排水公司、中宁电厂、大坝电厂、灵武电厂以及以后通过水权转换取得水权的单位的取水,由水利厅灌溉管理局直接调度。
其它在黄河干、支流取水的各取水口,由所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取水单位编制用水计划报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黄河宁夏段各取水口以下的水量调度由所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渠(河)道管理处及取水单位按职责范围实施调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沙坡头水电站按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调度指令控
制沙坡头南干渠、北干渠引水流量;青铜峡水电厂按水利厅灌溉管理局调度指令控制青铜峡河东总干渠及河西总干渠引水流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及各有关单位必须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大局,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和指令,确保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贯彻执行。按照水量统一调度的职责与权限,下级服从上一级调度指令。
第二十四条 当黄河来水偏少,可供水量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用水计划按比例减少分配指标。
当黄河来水小于灌区需水的80%, 且持续时间在3天以上时,各大干渠实行编组轮灌。
当发生自然灾害、黄河重要控制断面流量接近或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河段或渠道建筑物发生险情事故、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由水利厅实施应急调度。
第二十五条 汛期水量调度遵循“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防洪工作原则。各级水量调度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实时水情、水文信息;各渠(河)道、水库、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及其调度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计划时,必须服从县级以上属地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六条 各渠(河)道管理单位,实行每四小时测报水制度。干渠各取水口、分水闸、交接水点及重要控制断面,要建立和完善水情自动化实时监测系统,及时监督掌握干渠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黄河宁夏段取水的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向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报送取水口取水情况。
渠首管理处负责测报青铜峡灌区各大干渠引水口水位、流量;七星渠管理处、跃进渠管理处直接测报本干渠引水口水位、流量。
宁东水务公司、石嘴山电厂等在黄河宁夏段直接取水的非农业取水单位,要在每月月底前上报前一月逐日平均引水流量和水量。
各市、县(区)所辖农业取水口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月底前上报前一月逐日平均引水流量和水量。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各排水沟的水情监测。灌溉期间,每日10时前向水利厅灌溉管理局报送前一日主要排水沟日均排水流量。汛期随时通报主要山洪沟洪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调度部门,应定期通报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对黄河宁夏段的取(排)水情况和水量调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取(排)水情况和水量调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各取(排)水口的实测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排)水量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或取用水计划的;
(二)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测验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的;
(三)不及时执行水量调度指令和水量调度计划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攻殴打取水闸涵或者其他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的;
(二)破坏或者损毁有关水工程、水文测验、取用水计量等设施的;
(三)在水量调度中煽动群众闹事的;
(四)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用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超指标引水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做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在下一年度水量分配中核减相应水量指标;
(三)按照超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年度评比中不予评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在黄河宁夏段引水或排(退)水的主要干渠、干沟、调蓄水库(湖泊)管理单位及控制性枢纽管理单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区)及各渠道管理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 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