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节能居住建筑评价与标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方法、评价内容、指标体系、评价与标识等级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评价与标识。单位面积大于300m2,小于或等于20000 m2,且不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176-199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411-200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 14-037-20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4、5、6级)等。 节能建筑
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改)造,在使用过程中能耗达到规定要求的建筑。
节能建筑能效评价
对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判定出建筑物的能效水平及能效等级。
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以星级的形式进行明示。
建筑物体形系数(S)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窗墙面积比
某朝向的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比值。外窗洞口总面积包括外窗洞口面积和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当设置凸(飘)窗时还应按凸(飘)窗展开面积计算。建筑立面面积为该朝向包括阳台门和外窗面积在内的墙面投影面积。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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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装置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水力平衡度(HB)
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可再生能源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基本要求
评价标识机构
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与标识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
评价标识对象
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评价标识内容
居住建筑的节能评价标识内容包括基本项、限定项、规定项与优选项。
1)基本项: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06的要求和方法,按实际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建筑物采暖期耗热量指标;
2)限定项: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06的要求,建筑物门窗气密性等级、热桥部位保温、采暖分室调节、分户分摊计量装置等应该满足的项目;
3)规定项:除基础项和限定项外,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06的要求,围护结构各部位及采暖空调系统应该满足的项目;
4)优选项:对高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4-037-2006的要求,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其它节能技术加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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