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 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现实性(已发)
主观能动性与客观现实性
我曾有一个感悟,“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抢也抢不走;不属于自己的,即使得到了也没用。”现在看来,这句话有点问题,即:
1. 何谓“属于自己”?
2. 怎样才能“属于自己”?(自己想要的东西能不能“等”得来?)
3. 已经属于自己或别人了,还会不会和能不能改变?
有些“事物”是专属于自己的,如衣物、房子、车子等自己的生活用品,自己的知识产权、荣誉、职称、职务等;有些是以对方为前提的,如爱情、友谊等;有些是属于自己与他人共有的,如夫妻共有财产,儿子、父母亲等某些社会角色,合股经营的企业;还有些是不能或无法独占的,如阳光、空气、公园、国家等。
“专属于自己的”要靠奋斗才能得到,有时甚至靠奋争,所以才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说。不奋争就夺不回被别人抢走的原本是(应)属于自己的东西。
“以对方为前提的”也有个“相互影响”的过程,并不是完全被动等待,也要主动“影响”对方,促其改变态度,成为爱你的或也以你为朋友的人。
“与他人共有的”同样有被他人全部或部分剥夺的可能,“抢不走”是有条件的,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敢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果实。抗战胜利果实靠鲜血和生命维护;共有财产靠法律维护。
当然,“客观现实性”是要直接面对而不能回避的。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和“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态度都不可取,需要的是科学和谦逊的态度。但是,客观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遵循客观规律去创造条件。最后的结果当然不可能十全十美,只有利大于弊就够了!
总之,“无为”实不可取,“被动”等于悲哀。做主人还是做奴才,靠自己的觉悟、主观能动性和能力。老天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毛泽东说过“停止的论点、悲观的论点、骄傲自满和无所作为的论点,都是错误的”,“凡能争者必力争之”,很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