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收红包处罚规定
黎城县人民医院
关于对收受“红包”、现金、药品回扣、私
收费等不规范服务行为的
处 罚 规 定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收“红包”、现金、药品回扣、私收费或乱收费。
1、受到病员、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收受“红包”、现金、药品回扣或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
2、受到病人、家属或社会各界举报收现金,查无收费凭证的。
3、不论在门诊还是病房,不论是做何种检查、治疗,都必须先缴费,后检查、治疗。如无收费凭证,且病人反映是缴的现金。
4、未经院领导批准,又未办理入院手续,在病房治疗24小时以上,且病人反映是缴的现金,科室或个人不承认的(注:交通事故、无名氏的急诊病员,急诊抢救处置后,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即可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
5、门诊普通病人不允许担保。本院职工在为病人担保时,必须先打好签有本人姓名的担保欠条,交收费、住院处备存,
方可为其担保。所有病人都必须在48小时内,补缴完已担保的费用,未按正常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都视为收现金。
6、收费凭证与病员的姓名、检查、治疗时间、项目不符的,且得不到病人认可的。
7、将本科室的治疗检查费凭证,抵算到其它科室检查治疗费的。
8、职工受到病人投诉或院部检查时发现,病人费用已缴,而不给发票的。
9、科室或个人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腹带或其它医疗和生活用品的。
10、私自将本院能治疗的病人介绍到其它医院的(私自将本院诊治的病人介绍到院外其它药店或医院购药的)。
11、凡违犯国家收费标准,私自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或擅自超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处罚
1、年度内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署真实姓名举报个人收受“红包”、现金或药品回扣未被查实的;第一次由院领导找其个人谈话并备案;第二次停职反省三天;第三次停职反省一周,只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患者、家属或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个人收受“红包”、现金被查实的:
⑴按所收金额的5-10倍罚款;
⑵按金额大小、社会影响、认识态度等情节待岗半个月到叁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⑶情节严重者,除上二项处罚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年度内同一个人第二次查实收“红包”、现金或药品回扣的:⑴按所收金额的5-15倍罚款;
⑵待岗三个月后,责令转岗,职称低聘一年;
⑶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举报科室集体收受现金、药品回扣未被查实的,第一次院领导分别找科主任和科室有关人员谈话备案,扣除科主任一个月绩效;第二次科主任戒免谈话,扣除科主任一个季度奖金,无奖金的科室,扣除科主任三个月绩效;第三次:
⑴全院通报批评;
⑵按所收金额的5-15倍罚款;
⑶科主任免职;
⑷年度考核,科主任定为不合格,其他人员不得评为优秀; 全科人员职称降聘一年。
5、所有漏收费,补充应收费用后,按漏收费用的1-5倍罚款。
6、所有多收费、乱收费查实后,将多收费用退还病人,并按3倍罚款处理。
7、院内职工按正常手续自愿为病人担保,结账时病人拒
绝缴费的,所有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三、落实措施
凡有投诉,院方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调查,平时有院领导和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凡查到与上述几种情形相吻合的,对号入座,按此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通报全院。欢迎院内外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举报,举报查实后,对举报人按所发生金额的1-2倍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