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保障有限政府的建立.
政法学院 思想政治专业 2009级 学号:1021409084 姓名:马维琼
用法治保障有限政府的建立
现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作为公民更要学法、懂法、 守法、用法,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课件法治已经纳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之中,正因为法治能够保证党、政府、国际机关和公民的各项权利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越轨。所以法治就显得非常重要,而法治也是实现宪政的一个目的。
宪政的本质即限政,也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利,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政的理论基础 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出发,催生了宪政,并且决定了宪政的价值取向, 因此宪政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他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为人权提供 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宪政的价值有着其现实意义,在中国,要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就 应该把宪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所谓宪政是立宪政体的简称。一般指由社会大多数人制定的或被大多数人承认的宪法性法律(通常指成文宪法)所确定的公共权利的组织、相互关系、职责权限、活动规则以及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机构,为了人民的福祉,它必须拥有强大的权力,但如果对这一权力不加控制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就会受到威胁,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政的本质,即限制政府的权力,宪政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建立有限政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因而同个人的权利,自由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宪政与无限的权力是不能共存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所体现的两个宪政原则是:第一,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第二,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宪政的这种本质也必然决定了它的价值取向。 宪政的目的不仅是防止专制,阻止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
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因此必须有效规范政府的权力,用法律来保障政府的权限,即建立有限政府。
近代中国在追求宪政的过程中,面临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面临深刻的民族危机、面临复杂的宗教、民族问题,宪政法的道路比他国更复杂,更需要人们在历史面前保持谦虚的态度,像康德那样承认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承认纯粹理性主义的缺陷,更需要在实践中去“发现”,而不是去骄傲的“制定”,宪政中国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和核心。要解决修宪法易,行宪政难的问题,就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是一种与国家的政治构架和法律运作紧密相关的制度设计, 不仅意味着宪法和法律至上、政府服从法律, 而且意味着政府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不仅意味着政府服从良法, 而且意味着政府切实履行其职能, 对人民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一, 良法统治是法治政府的要义。法律作为一种规范, 或许有良!与 恶!之区分, 但是法治政府只能是良法统治之下的政府。 人民的恶是由统治者造成的; 统治者的恶则是由法律或法令造成的! 哈林顿的这一名言道出了良法统治对于法治政府的重要性。良法统治是法治政府的要义, 是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要件, 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是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人类历史已经证明, 恶的法律必然导致恶的政府。例如, 希特勒法西斯政府对犹太人的屠杀所依据的就是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只有法律至上且法律本身是良好的, 才有可能产生法治政府。一方面, 具有正义、公平、自由、秩序等文明进步的价值内容, 以及普遍性、平等性、公开性、确定性、统一性、可操作性、稳定性、权威性等形式特征的良法能够获得政府工作人员的一体遵循, 从而有效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另一方面, 在法律的统治之下, 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 政府权力的运作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 政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政府违法行政, 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 是否良法统治是区分法治政府和人治政府的重要标准。
第二, 行政权规制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法治政府固然要求民众遵守法律、服从法律, 但更强调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治
政府的行政权不是无限的, 它受到法律的规制, 具体表现在政府职权法定、行政权依法行使、在违法失职或不当行政时承担责任等方面。这种规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 制定良法规范行政权的来源、运作方式和程序; 二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将法律所蕴涵的正义价值贯彻到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之中, 在政府违法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行政权规制的必要性在于, 一方面, 因为政府是必需的, 没有政府, 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望继续生存, 而且只能生活在一种可能的贫困状态中。但是, 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带来权力的不平等, 并且那些拥有极多权力的人会利用这种权力来满足他们自己的欲望, 而这些欲望是与一般人的欲望截然对立的。因此, 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府同样有害, 若要使人类获得幸福, 某种折中方案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具有 经纪人!特征, 掌权者与普通人一样有欲望和热情, 政府权力作为执行权和管理权的统一, 是所有国家权力中覆盖面最宽、与社会接触最直接、自由度最大、最容易膨胀从而也最难控制和最易腐败的权力。因此, 为了防止政府行为发生偏向而导致对人权的侵害, 有必要对行政权进行规制。
第三, 公民权利保障是法治政府的根本目的。公民作为自然人, 需要有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 需要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这些既有赖于公民个人努力, 也有赖于政府提供。然而, 人治政府不可能保障公民权利, 反而侵害公民权利,因为它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治事, 势必引起暴政。只有法治政府才能保障公民权利, 一方面, 法治政府是依据良法治理的政府,良法本身以人权为终极价值, 良法的实施必然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坚持法的统治, 能够防止因行政权滥用而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性, 能够保障行政权按照公民权利要求的轨道运行并发挥维护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治政府不仅是公民权利的强有力保障, 而且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政府产生和存在的根本目的。其理由至少有两个: 一是主权属于人民, 政府权力是公民通过法律让渡的。政府产生和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 就是更有效地保证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政府权力行使不以保护人民而以满足个人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 那就会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二是法律将公民应有的、道德的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力, 使之得到国家的保护, 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
提供条件和机会。总之, 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 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 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的, 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这样, 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 另一方面, 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 以达到上述目的!
总之,法治政府能够保证人民赋予政府的权力得到有效的规范,实现政府的有效转型,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因为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通过法治政府来保障有限政府的建立,切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人民权利的实现,因此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而建立有限政府就必须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政法学院 思想政治专业 2009级 学号:1021409084 姓名:马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