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行为的违法与犯罪界限亟待明确
招摇撞骗究竟是涉嫌行政违法还是涉嫌刑事犯罪,究竟哪些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哪些算“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语焉不详,造成基层公安机关在界定招摇撞骗行为时,面临执法困难。这不仅导致各地判断标准不统一,也容易导致治安部门与刑事部门互相推诿,甚至滋生“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
招摇撞骗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11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就曾报道过几名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监督机制”的假军人企图到山东省苍山县公安局劫狱被当场拆穿的案例。
针对招摇撞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对于上述规定,公安部2005年主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以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读编写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解读》都认为,“招摇撞骗行为和招摇撞骗罪有共同的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则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冒充的对象不一样,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招摇撞骗行为的冒充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医生、记者、教授等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招摇撞骗”规定过于粗疏。
然而,针对招摇撞骗涉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具体界限,究竟哪些算“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哪些算“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却语焉不详,只有零星规定。
比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招摇撞骗”过于粗疏的规定,造成基层公安机关在界定招摇撞骗行为是涉嫌构成治安违法行为还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时,面临执法困难。这不仅导致各地判断标准不统一,也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内部治安部门与刑事部门互相推诿,甚至滋生“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现象。
应出台统一、明确的立法、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
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借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对招摇撞骗行为出台统一、明确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具体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具体立法建议如下:
一、初次招摇撞骗,数额不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数额不大的;(二)初次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三)多次招摇撞骗,累计数额不大的;(四)组织多人招摇撞骗,数额不大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二)初次招摇撞骗,数额巨大的;(三)多次招摇撞骗,累计数额较大的;(四)组织多人招摇撞骗,数额较大的;(五)组织未成年人招摇撞骗的;(六)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被判处过刑罚的;(七)一年内曾因招摇撞骗、诈骗、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八)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招摇撞骗的;(九)其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二年内招摇撞骗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招摇撞骗”。
五、招摇撞骗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六、招摇撞骗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