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休假管理制度
请休假管理制度
编号:GT/JB/RZ 011-2013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使干部员工调休假规范化,明确休假审批流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的所有部门、单位。
第三条 职责
1、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及各矿“八长”休假管理工作;
2、各矿综合办负责本矿除“八长”外其他人员的休假管理工作。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稽查公司各部门及各矿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有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
第四条 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周日为公休日,每月休息四天。
第二章 各种假期
第五条 法定节日休假:
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安排以公司通知为准。
第六条 调休假:
异地职工(除灵石、介休以外其它地区)因工作原因不能利用公休日回家和亲人团聚的,可以调休,调休假期必须在工作两个月以上人员。
调休假原则上不能超过8天,超过8天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休假前必须安排好相关工作,且休假期间通讯保持畅通,确保工作衔接,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免职或辞退处理,各矿参照此规定执行;
休假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手续不全一律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假:
员工有事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按批假权限办理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来上班者,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放弃在本公司工作的权利,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每超过3天以上,试用期顺延10天,以此类推。
第八条 病假:
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或因急性病住院时,应先向领导书面请假或电话请假。病愈上班时,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休工建议书”,并按批假权限批准后,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
未向领导请假或请假未同意及请假手续不完善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因自身身体原因请病假不得超过30天,超出规定时间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另定。
第九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和人力资源部事故处理决定,按工伤假考勤,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婚丧假:
员工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给予婚丧假七天(含正常休假时间) ,需要去外地结婚或者办丧事,按批假权限经领导批准,可给予来回路程假(含正常休假时间) 。
第十一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给产假90天(含正常休假时间) ,违犯“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放假:
公司根据企业生产安全情况,需要安排职工放假的,以公司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请(销)假及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批假权限: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及休假需经董事长批准;
2、各矿矿长请假及休假,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
3、公司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各矿除矿长外“七长”请假及休假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行政副总同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原则上各矿不得出现 “二长”以上同时请假现象;
4、其余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同意行政副总批准,5天以上由对口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
5、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矿矿长、公司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及各矿 “七长”请休假手续最后归口于行政副总经理备案交人力资源部管理考勤人员处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煤矿请假及休假人员需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填写公司统一制定的《请(销)假条》,写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及天数。
各矿其余人员的请(销)假条,要交到各矿综合办管理考勤人员处;经人力资源部或各矿综合办确认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及时到人力资源部或各矿综合办办理销假手续。
因特殊情况公司、各矿主要领导外出,请假人员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请假,经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休假结束后当日办理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各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请假,要办理工作职权及安全责任委托事宜,在《请(销)假条》上写明职权及安全责任委托事项,由被委托人签字认可交公司行政副总。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各矿八长休假,实行召回制度。即因安全生产和工作需要,必须返回处理有关事务的,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休假人员应立即返回单位处理有关事务,未休完的假期,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补休。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离开工作单位,一律按旷工论处,并处以罚款200元;出现2次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矿或公司通报。领导干部未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离岗期间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稳定等方面发生事故或重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不按批假权限签批的假期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离开工作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批假者责任;越权批假者给予双方当事人各500元罚款。离岗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在批假权限内,不得连续2次以上批假,如确需连续批假时,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否则超出批假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假期结束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三天以内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按旷工处理,六天以上按私自离职处理。请(销)假条交给谁找谁销假。
第二十条 各矿综合办每天要随时检查“八长”在岗情况,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公司行政副总汇报,超过2天没有办理请休假手续且不汇报的,给予
综合办主任3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附件: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旧制度同日废除。
请(销)假条
单位(部门) :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