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清理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
害而遭到损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
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
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
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
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
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租赁期届满,企业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
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通知》中所规定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目前实务界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固定资产清理时
4年累计计提折旧=(860 000÷10)×4=344 000(元),2009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582 000÷(1+4%)] ×4%×50%=11 192.31(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16 000
累计折旧 344 000
贷:固定资产 860 0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2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 192.31
贷:固定资产清理 559 615.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 384.62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11 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
方法(二):直接按照减半的增值税计提销售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
(1)固定资产清理时,会计处理同上。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2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70 807.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 192.31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807.69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43 615.38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11 192.31
由上可知,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区别在于:方法(一)是把减免的一半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另一半增值税作为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增值税,方法(二)则直接体现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的已减半的增值税。虽然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计入营业外收入总额一致,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都遇到了如下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相关规定,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开具4%普通销售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时,
只能填写在第10栏4%征收率表中。但是该栏目数据属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在主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销售额反映在第5栏,该销售额所对应的增值税却反映在该表第21栏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而企业财务账上是把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应纳销项税进行合计后,扣减进项税和进项税转出,得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当企业当期期末应交增值税出现留抵税额时,如果采取方法(一)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该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经济活动真实过程,但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会出现增值税主表上的期末留抵税同企业财务账上的留抵额存在差额的情况,该差额为清理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同时,《增值税申报表》上还反映当期企业应交纳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就是按简易办法销售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而企业财务账上应交增值税只出现留抵税额,致使企业财务账数据同《增值税申报表》纳税数据不一致。
方法(二)的会计处理虽然简单、直观地体现了清理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是无法完整体现清理旧的固定资产所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也会出现困难:目前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7%、13%、7%、4%和3%五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一)》上并无2%税率一栏,如果按照方法(二)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中按照减半的增值税计提增值税,会给财务人员带来填报时的困扰。
二、对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的建议
笔者认为,企业清理旧的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时应采用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任何财务会计分录都应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来龙去脉,方法(一)完整体现了企业清理旧固定资产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也满足目前《增值税申报表》中税率填写要求。为了保证企业财务账上所反映的当期留抵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与《增值税申报表》的主表期末留抵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数据保持一致,笔者认为,企业财务人员应把当期销售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2 384.6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 384.62
这样,当期企业财务账上当期留抵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数据就同主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据保持了一致,解决了企业在增值税申报上所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