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债1279期江阴城市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
优债1279期江阴城市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爱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计划书。
释义:
在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基于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信托或本集合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本信托财产:指本信托受托人对本信托委托人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财产的集合。 信托资金:指以现金形式表现的信托财产。
本信托合同:指根据本计划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确立双方信托关系的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第一条、信托计划名称:
优债1279期江阴城市广场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将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托人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本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小写:¥35,000,000.00)。
第四条、信托的计划期限:
本信托采取单一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十八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含110万元)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由委托人指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本信托计划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金额大的优先加入,金额相同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即视为加入本信托。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定为2012年10月31日到2012年11月31日。募集资金完成股权投资的工商增资手续,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第七条、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深圳市佳兆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用于江苏省江阴市城市广场项目一期高档裙楼商业及酒店的内外部装修,信托到期时由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偿还该笔债务,实现信托计划资金的安全增值退出,为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1、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计划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第九条、信托利息的计算与分配
(一)信托收益计算
1、信托收益可能来源于股权红利、资本利得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再运用收益、手续费收入、其它收入等。
2、信托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信托计划资金总额
3、受益人预期年收益率:8.5%-9.2%。其中100(含)-299万8.5%,300(含)以上为9.2%。
(二)信托收益的分配
按年分配收益,本金到期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风险分析及其对策措施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资金风险、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信托计划延期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信托风险:
1、政策法律风险:信托计划期限内,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可能会对信托资金的经营运作产生各种决定性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及收益性。
2、项目建设风险:本项目的建设对象是江阴城市广场项目工程,在项目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着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等因素而导致的项目建设风险。
3、项目建设资金风险:由于信托计划以事先预计的工程价款为标准进行募集资金,因此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工程材料涨价、其他突发事件等等导致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信托计划延期风险:由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阴城市广场项目工程建设,因此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审计条件变化、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工程项目延期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对项目回购款支付进度产生影响,使得信托计划出现延期的风险。
5、操作风险:在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受托人的知识、经验、判断等不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客观形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
6、道德风险:项目也存在因项目相关人员蓄意违法、违规,与其他利益主体串通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防范措施:
1、受托人将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科学的判断,及时采取策略,尽可能地降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严格遵守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3、受托人已与银行签订保管协议,由银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4、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以新增委托人,以降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5、在建工程抵押。可域置业以其持有的位于江阴市人民东路1087,1091号在建的商业(1-3层)及办公楼层(16-23层)为其到期足额清偿债务的行为提供抵押担保,在建工程的评估总价值为 70725万元,抵押率约为49.50%。
6、保证担保。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为可域置业到期足额清偿债务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兆瑞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可域置业到期足额清偿债务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01638)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可域置业未足额支付债务总额时承担补足义务。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向受益人披露的内容包括:信托财产价值;如信托于当日提前终止,每信托单位将获分配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生效后每年编制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收益情况以及与本信托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临时披露 如果发生下列影响信托计划存续基本条件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当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临时披露:
1、信托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2、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的执行。
信托期限内,如发生对受益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在知晓该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披露。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应于信息披露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调整意见书面告知受托人,否则即视为默认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得当。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但信托持有的股权、股权收益权不能转让及股票等有价证券不能在公开市场卖出时,不得终止信托;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信托清算小组。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要求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的,并经受益人大会决议审计的,按要求进行审计,所需审计费用从本信托财
产中支付;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要求审计或受益人大会决议不审计的,受托人按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4、信托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受托人送达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5、清算小组在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支付。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