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标识个数计算标准:对"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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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标识个数计算标准:对“件”的司法认定
作者:张伟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摘要】对注册商标标识个数的计算标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应当以一个完整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注册商标标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并以具体案件为例,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准确把握对注册商标标识件数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商标标识;件数;司法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订购附着有假冒xx铝材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薄膜6000套,并对塑料薄膜进行分切包装后转卖给他人。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定上述塑料薄膜上共计附着假冒xx铝材注册商标标识1836万件。
2012年8月底,被告人蒋某某将其经营的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经营。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期间,同样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订购附着有假冒xx铝材商注册标标识的塑料薄膜1120套,并对塑料薄膜进行分切包装后转卖给他人。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定上述塑料薄膜上共计附着假冒xx铝材注册商标标识342.72万件。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对注册商标标识个数的计算标准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件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具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应当以一个完整的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来计算件数;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一个完整的商品物体或者包装为标准来计算注册商标标识,因为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据此可知一个注册商标标识可以包含多个商标图样,以商标个数来计算商标标识数会扩大处罚范围。
三、评析
对于争议问题,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商标标识与商标的关系来看,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商标只能通过商标标识来表现或为人们所认识,除此之外无其他外在表现形式,商标标识所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