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06-24
九、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防治一般规定
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有公告和警示标识,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
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
二、职业病前期预防
1、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2、作业场所应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设施。
3、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布局合理,要符合有害与无害相分开的原则。
4、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
1、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所有运矿(岩)转载点必须设完善的喷雾装置。
3、井下放炮实行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放炮后洒水冲洗巷帮。
4、采掘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效果要达到要求。
5、每月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1次粉尘浓度测定
6、综合防尘措施要纳入采、掘作业规程中。
7、加强对有毒气体、噪声的监测。
四、职业病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以确诊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发生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