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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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二、对“暴力”一词的界定
第一,是否使用了某种工具,该种工具是事先准备的,还是就地取材。
第二,工具是否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是否足以危害人身安全。
第三,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暴力。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视为暴力,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没有明显的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徒手冲撞他人,推倒抓捕人等。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只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睡、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屋内并且不备之机或者将被害人骗进屋内,将屋门锁上、拧住、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在屋外的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向被害人显露生殖器,使被害人害怕丢弃财物的,也构成抢劫罪。
四、对违禁品之“抢劫”
以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刑法对抢劫违禁品有规定的,照其规定。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六、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胁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七、抢劫罪与绑架罪之区分:
1.抢劫罪一般具有两个当场,而绑架罪获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因此,当场对甲使用暴力,让在场的乙当场交付财物的,则是抢劫罪;如果让不在场的乙限期交付财物的,则是绑架罪。
2.交付财物的人是否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人质被绑架的事实(如人质隐瞒了自己被绑架的事实,而是对第三人说是自己有其他的事实需要急用钱),则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抢劫罪。
八、事后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法律 敎育 网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不发生转化,仍然以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九、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或得逞后,虽然实施了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的,就不能适用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定罪。分两种情况:
其一,直接定抢劫罪。这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或发现现场有人或者遇到了反抗等阻力,不是出于窝赃、拒捕或者毁证的目的,而是出于临时转变的强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当场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来非法夺取财物,这就完全具备了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典型的抢劫罪所要求的主客观特征,对这种案件不应依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为转化的抢劫罪,而应直接按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判刑。
其二,应定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这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是出于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窝赃、拒捕、毁证的目的,而是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动机杀害、伤害他人的情况。在盗窃既遂的情况下,应对其先行行为定为盗窃罪,后行的暴力伤人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暴力使用的“当场”延伸
成立当场的延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在盗窃等犯罪行为的现场被发现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现;二是抓捕行为从盗窃等犯罪的现场开始;三是抓捕过程没有发生明显的中断。即使行为人在被抓捕过程中乘机藏匿于一隐蔽处或者混入人群,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是,追捕人立即进行搜索,并发现行为人的,仍应视为当场。也就是,当盗窃等犯罪的场所与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场所不在同一时间、地点的情况下,如果二者之间在时空上具有紧密的连续性和关联性,则可以认定为当场的延伸。在此,可以借鉴国际法中毗连区紧追权制度的含义。
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视为当场的延伸,从而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第一,当进追捕已经中断或者结束,如行为人在被追捕中藏匿或者拦截汽车迅速逃跑,追捕人无法发现行为人,不得不停止追捕行动,在事后(包括在通缉过程中)被发现进行抓捕的。
第二,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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