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辽河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和削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止因此而导致的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Q/SY1242-2009)、《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范》(Q/SY1240-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作业。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都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 受限空间是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 (一)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由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二)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机械、电气等危害;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第四条 特殊情况
(一)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如把头伸入30厘米直径的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在这些情况下,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宜采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以控制此类作业风险。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1.高于1.2米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在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围堤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米,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4.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没有撤离通道的。
(四)用惰性气体吹扫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应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各类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应是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作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责人时,则被涉及到的负责人均应在申请表内签字。
第七条 作业批准人应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作业所在区域的属地主管或其书面授权人。
第八条 监护人员是指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过程进行监督、确认、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人员。 第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进入受限空间具体执行某项任务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十一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员工接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受限空间所在区域单位的职责:
(一)应对每个装置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二)应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每年应对所有的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进入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年度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三)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四)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告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作业申请人的职责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作业批准人的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一)监护人应有足够的能力把受困人员快速脱离危险区域。 (二)应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四)负责作业人员进出的清点并登记名字,以及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紧急情况下发出救援信息、启动撤离行动,并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
(五)监护人应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方可施工作业。
(二)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参加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的评估,熟悉作业内容,清楚安全条件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应急预案等,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掌握正确使用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三)熟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中的安全措施,经现场确认合格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时间与作业许可票不符、在劳动保护着装、防护器具和工具不符合规定、违反安全规程的强令作业、削减风险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严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票内容的要求作业,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的沟通方式及紧
急情况时的撤离方式,作业人员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合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2.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3.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4.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由实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申请人向受限空间所在区域的作业批准人提出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见附录A),若涉及动火、高处、临时用电、动土等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其办理程序参见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业批准人接到申请后,应与作业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区域负责人共同组织对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同时明确安全监护人。在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由作业批准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是没有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是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票、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授权委托书等文件都应存放在现场。
第二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权限。
(一)由二级单位组织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三级单位组织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三级单位审批。 (三)由基层单位组织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 (四)外部项目由外部项目部组织审批。
(五)凡是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收到作业申请后,各级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有效期为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清罐作业或其他罐内工艺改造作业根据工期计划,由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的有效期限(总的作业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中断作业2小时以上,须继续作业时,应重新确认。
第二十七条 在作业前,由批准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 第五章 作业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一)每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参见附录B。
(二)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救援之前,应明确监护人与救援人员的联络方法。获得授权的救援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带、救生索等以便救援,如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应携带气体防护设备,除非该装备可能会阻碍救援或产生更大的危害。
第三十条 在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培训指南参见附录C。
第三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挂牌。同时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票的附件。如涉及管线打开时,应符合《辽河油田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清理、清洗。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空。
(二)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 (三)中和危害物。 (四)置换。
第三十三条 气体检测 (一)检测要求:
1.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30分钟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检测;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2.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 3.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4.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应制定特别的控制措施,获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5.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 (二)检测标准:
1.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2.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O.5% (体积);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 (体积)。
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3.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
第三十五条 对所进入的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应对作业空间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应进行有效切断或使用盲板与受限空间隔绝,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安装盲板处应挂牌标识。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设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等内容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七条 受限空间内可能会出现坠落或滑跌,应特别注意受限空间中的工作面(包括残留物、工作物料或设备)和到达工作面的路径,并制定预防坠落或滑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不大于24伏的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作业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伏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伏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机具。
第三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第四十条 应对进出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须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受限空间通纯氧。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可靠的呼吸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长管呼吸器,但配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二条 对受限空间内阻碍人员移动、对作业人员造成危害,影响救援的设备(如搅拌器),应采取固定措施,必要时应移出受限空间。
第四十三条 出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空气呼吸器、长管式空气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应留一人在受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受限空间内的温度应控制在不对人员产生危害的安全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根据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依据相关防护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穿戴。
第四十六条 为防止静电危害,应对受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检测。
第四十七条 携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A: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 附录B:应急预案制定指南
附录C: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培训指南 附录D:进入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年度评审指南
附录A: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票 编号:
注1:(符合“√” 不符合“×”)。
气 体 检 测 记 录
附录B: 应急预案制定指南 B.1 救援组或外部救援服务评估
在成立救援组或寻求外部救援之前,评估分为以下两种:
初始评估:确定潜在的救援组或外部救援是否经过足够的培训,是否有足够的装备,是否能在装置内进行有效的救援,以及是否能及时应急响应。
表现评估:衡量救援组或外部救援在演习期间的表现。 B.2 应急预案
可以事先做好一份书面应急预案,但应针对本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特点作进一步完善。 书面的预案应当优先考虑实施非进入救援的可能性。 在编制预案时,应考虑以下关键要素:
a) 准确地辨识空间的危害,比如空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内部结构等;
b) 报警装置和详细的信息沟通途径,包括监护人使用什么沟通工具,或最近的报警按钮;
c) 用于救援的装备应在进入口(点)或位于其附近,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到位且所有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d) 在进入前,把应急预案的副本交给救援组;
e) 确定救援的方法时,要考虑危险的特性、任何要避免的要素和救援组可能面临的任何特殊危害; f)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辨识并且改正在程序、装备、培训或资源方面存在的不足。应确保参加此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救援人员都进行过救援演习或者在作业前再进行一次针对性演习;
g) 救援人员的选择至关重要,应要选择合格的救援人员,包括救援人员对救援方法、急救技能的掌握等均须经过评估,因此,应当在平时就有所准备,经常开展此类培训。
附录C: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培训指南 C.1 作业批准人
作业批准人应就如下内容接受培训: a) 职责;
b) 进入原则的应用; c) 进入准备工作;
d) 危害因素评估 (如化学、机械、热量、气体、坠落和任何其他特殊危害); e) 监测装备、进入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的确定与使用; h) 进入和进入许可票终止的程序; i) 撤离误进入人员的方法; j) 移交进入行动职责的方法;
k) 保持进入行动符合进入许可票条件的方法; l) 评估、验证外部救援方法; m) 救援程序。 C.2 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就如下内容接受培训: a) 职责;
b) 危害因素评估(如化学、机械、热量、气体、坠落和任何其他特殊危害); c) 危害隔离和验证的程序; d) 进入准备;
e) 危害表现的形式、征兆(或症状)和后果; f) 终止进入的条件;
g) 个人防护装备的确定与使用;
h) 进入装备的使用(如测试、监测、通风、通讯、照明、坠落预防、障碍物清除、进入方法和救援装备); i) 与监护人双向沟通的方法;
j) 终止、撤离时机的选择与确定(即监护人命令作业人员撤离时、发现有暴露危险的征兆或症状时、或觉察有受禁止的条件时、或发出撤离报警时)。 C.3 作业监护人
作业监护人应就如下内容接受培训: a) 职责;
b) 危害因素评估(如化学、机械、热量、气体、坠落和任何其他特殊危害); c) 人员受到危害影响时的行为表现; d) 终止进入的条件;
e) 随时掌握作业人员数量的正确方法; f) 辨别作业人员的方法;
g) 监督空间内外活动和提醒作业人员的方法; h) 监督作业人员及提醒其撤离的方法; i) 撤离程序的启动时机和实施; j) 救援联络方法; k) 救援过程中的职责;
l) 预防、劝阻误进入人员的方法,通知作业人员已有误进入人员的方法; m) 交接的时间和内容;
n) 其他注意事项,如不做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 C.4 气体检测人员
参与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评估的人员,应就如下内容接受培训: a) 辨识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包括危害特性和预警点的设置);
b) 采样过程中的危害、预防措施,包括从受限空间内取样的适当方法和开始取样的许可条件; c) 测试仪器的选择、使用方法及适用范围; d) 采样点的确定及数量;
e) 采样的代表性(如氧、易燃性、毒性或生物危害); f) 确认采样设备的状态并满足样品的体积要求; g) 辨别样品是否存在其他危害种类和仪表误差; h) 遇到异常结果时采取的措施; i) 取样结果确认;
j) 在许可票上附取样结果。 C.5 救援人员
救援人员应就如下内容接受培训: a) 与作业人员相同的培训; b) 救援责任;
c) 在进入施救时可能面临的危害 (如化学,机械,热量,大气,坠落和任何其他特殊危害); d) 危害隔离及验证的程序;
e) 危害因素表现的形式、征兆(或症状)和后果; f)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g) 进入和救援装备的使用 (如测试、监测、通风、通讯、照明、坠落预防、清障、进入方法和救援装备); h) 联络方式;
i) 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其他基本急救技能;
附录D:进入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年度评审指南
D.1 每年应重点针对下列各项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a) 未经授权,进入需要许可票的空间; b) 进入中发现有许可票中未提到的危害因素;
c) 进入中发现有许可票所禁止的状况; d) 在进入期间有伤害或未遂伤害;
e) 受限空间的使用或结构与预想的有差别; f) 有异议的或存在不合理项的方案。 D.2 在评审时应评估下列各项:
a) 中断了的进入许可票/早先的进入行动; b) 最新的受限空间一览表的准确性; c) 新增的潜在危害或操作; d) 外部救援的实施和响应时间;
e) 合适的进入装备储备数量是否足够,工况是否正常,放置位置是否便于取用; f) 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效的沟通; g) 书面受限空间安全工作方案是否贯彻实施到位; h) 是否提供有效的培训和人员是否完成培训; i) 上一次的评审报告和有关改进建议的落实情况;
j) 对相关数据和支持性文件进行分析(包括分析之间的任何差异)。 D.3 编写评审报告应包括:
a) 完成年度评审的人员、小组的名字和完成评审的日期; b) 评审许可票的数量; c) 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