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技术要求
幕墙工程技术要求
1. 设计规范和标准
投标人必须遵守及执行产品出产地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设计、供应及安装规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之各项要求,当其出现差异时,应执行标准较高部分之规范标准标准;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幕墙技术规范
《建筑幕墙》JG3035-199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102-96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133-2001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建筑设计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材料标准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化学成分》GB/T3190
《碳素结构钢》GB700-8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7
《浮法玻璃》GB11614
《平面钢化玻璃》GB9963
《中空玻璃》GB11944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GB/T18601-2001
《铝及铝合金板材》GB3880
《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93
《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芯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GB10711
性能检测方法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6
《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
《建筑幕墙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8
其他规范及要求:
产品出产地之相关规范、标准
2. 建筑幕墙结构设计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建筑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
主体结构上应考虑并埋设标准的安装埋件,不规则幕墙单元的安装埋件由承包商确定并实施。
2.1.2建筑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承载能力,刚度和相对主体结构的
位移能力。
2.1.3建筑幕墙构件设计时,在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
作用和主体结构位移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
2.1.4建筑幕墙应按各效应组合中的最不利荷载和作用效应进行设
计。
2.2. 结构设计荷载和作用
本标书中结构设计荷载只作为基本设计要求,投标人必须遵守及 执行产品出产地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设计、供应及安装规范、招标 文件技术规范之各项要求,当其出现差异时,应执行标准较高部 分之规范标准。
2.2.1风荷载
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并提供相应之计算公式。
2.2.2结构和构件变形
建筑幕墙设计须考虑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筑物的结构性能及
构件的变形,投标人应根据现有建筑物水平方向及垂直方向的移动进行设计。
2.2.3抗震
本工程抗震设计防烈度为8度,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建筑幕墙设计及安装须满足《建筑幕墙》JG3035-1996。
2.2.4温度
建筑幕墙设计按温差80℃考虑计算。
3. 建筑幕墙功能设计要求
建筑幕墙性能要求
建筑幕墙构造要求 3.2.1本幕墙工程可采用框架体系
3.2.2石材幕墙应采用开缝式做法
3.2.3在易发生渗漏的部位应设置流向室外的泄水孔,在易发生冷凝
水的部位,应设冷凝水的排出管道
3.2.4全面避免不同电位金属的直接接触,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用
绝缘或垫片有效地分隔不同电位的金属
3.2.5建筑幕墙应采用硅酮密封胶进行隐胶缝处理
3.2.6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提供之图纸示意范围和初步设计对立
面结构伸缩缝处予以优化设计,确保连接处能满足幕墙所有的
设计要求
3.2.7墙面伸缩缝应采用EPDM 橡胶条进行处理。
3.3. 建筑幕墙安全要求
3.3.1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3.3.2 建筑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系统,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系统
可靠地连接。
3.3.3建筑幕墙应充分考虑防坠落、防撞击伤害等人身安全方面的措
施。
4. 材料选用要求
4.2. 材料供应要求: 设计选用材料
5.1 铝合金材料
5.1.1 采用国产铝合金型材,应能符合6063铝合金的机械性能的要求
即受拉和受压强度≥84.2N/mm2,受剪强度≥48.9N/mm2;型材 表面质量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存在。由模具造成 的纵向挤压痕深度不得超过0.05mm 。
5.1.2 幕墙主要受力框架所用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依照结构计算并不
得小于3mm ,以确保幕墙单元和组合能符合设计要求。
5.1.3 建筑幕墙所用的铝合金材料均应为同一家公司的制品,铝合金材
料出厂应附有母材、产品和制作成型构件的质量保证书。
5.1.4 所有可见铝合金材料表面进行氟碳烤漆处理,漆膜厚度为不小于
25um 。镀膜层应符合有关AAMA 、ASTM 的试验要求:
a . 光亮度
涂层面的光亮度从60°角测得是25%~35%中亮度
b . 干膜硬度
使用F 级铅笔作“干膜硬度试验”,涂层无被划断现象。
c . 耐磨损性
涂层耐磨耗系数至少为40。
d . 抗化学性
在使用10%的盐酸或碱性建筑用砂浆试验15分钟后,涂层无起皮、失粘或外观发生变化的现象。
e . 耐湿性
试件在试验箱中相对湿度为100%的环境下经历3000小时的作用下,其表面只允许呈现少量8号尺寸大小的起皮现象。
f . 盐水喷淋试验
将试件暴露在100℉(37.8℃)的5%盐水喷洒下3000小时,起皮现象评分至少为8,水平刻划线评分至少为7。
5.2 玻璃
5.2.1 一般要求
a. 投标人所提供的玻璃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和采光作用,并能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具有良好的隔音降噪、阳光控制、减少热传递、防震抗冲击等适应和改善建筑环境的功能。
b. 玻璃厚度根据规范计算而定。
详见技术规范4.1条。
c. 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玻璃产品必须是同一生产厂的产品,该生产厂商必须具有生产、加工、镀膜一体化的功能。
d. 玻璃的运输、储存和包装应严格按玻璃制造商的标准进行。 e. 承包商提供镀膜工艺的技术规格资料,作为验收之标准。
5.2.2 玻璃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要求。
a. 玻璃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气泡、裂痕、爆边、叠差、磨伤、脱胶
等缺陷。
b. 玻璃长度、宽度和对角线尺寸允许偏差为±2mm 。
c. 玻璃弯曲度不得超过0.3%。
5.2.3 玻璃膜层质量要求
a. 玻璃镀膜需在成熟可靠、质量稳定的镀膜线上进行,并保证镀膜
均匀。
b. 在稳定的光线下检测,玻璃膜层不得有大于1.6mm 的针眼,在玻
璃四周75mm 范围内膜层允许有大于1.2mm 小于1.6mm 的针眼,但每平方米不能超过3处,中部膜层在直径为100mm 的面积内出现小于1.2mm 的针眼不能超过20个。
c. 不允许出现斑纹和大于等于1.0mm 的斑点。
d. 不允许出现宽度大小0.3mm 的划伤。
e. 允许出现宽度小于0.3mm ,长度小于50mm 的划伤,但每平方米不
得超过2条。
5.2.4 阳光控制功能
本工程所用的LOW-E 中空玻璃应具有以下阳光控制性能: 可见光透射率 ≥60%
可见光反射率 ≤18%
太阳能透射率 ≤36%
太阳能反射率 ≥29%
太阳能吸收率 ≥35%
遮蔽系数 <0.5
U 值 W/m2.K ≤1.5
5.2.5 光学性能允许偏差
镀膜中空LOW-E 玻璃光学性能允许偏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见光透射率允许误差 ≤2%
太阳能反射率允许误差 ≤2%
颜色均匀,同批产品色差 ≤2%
膜层粘结牢度:经研磨试验后测定透射率的变化 ≤2%
5.3 铝合金板
5.3.1 表面漆膜厚度不小于25um 。
5.3.2 铝板弯角处,应注胶进行防渗水处理。
5.3.3 铝板上墙后应无色差。
5.3.4 表面采用KYNAR500含量在75%以上的氟碳涂料。
5.4 石材
5.4.1 采用优质石材。并优先选用国产石材。每种类型的石材应取自
单一的采石场。在供货过程中,不得改变石料的品种和来源。 厚度暂定为30mm ,并通过计算及构造设计确定最终厚度。颜色 及石材品种见图纸要求。石材幕墙在建筑阳角部位要求采用L 型石材粘接打磨的工艺。石材应采用防护剂进行表面处理。
5.4.2 板材质量应保证坚固耐用,无损害强度和明显外观缺陷。板材
的色调、花纹应保证调和统一,正面外观不允许出现坑窝、缺 棱、缺角、裂纹、色斑、色线等缺陷。
5.4.3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
长、宽方向0~-1
厚度+1~-2
5.4.4 板材厚度的允许极差为3mm 。
5.4.5 平面度允许极限偏差为1.5mm 。
5.4.6 对角线允许极限偏差为≤0.6mm 。
5.4.7 板材的体积密度≥2.6g/cm3。
5.4.8 板材的吸水率≤0.5%。 5.4.9 板材的干澡压缩强度≥160Mpa 。 5.4.10 板材的弯曲强度≥8Mpa 。 5.4.11 板材的抗剪强度≥13Mpa 。 5.4.12 板材的耐磨度≤0.6g/cm2。 5.4.13 板材的肖氏硬度≥85。 5.6 一般钢材
5.6.1 建筑幕墙构件的钢材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1597。
5.6.2 连接钢材表面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加工、并进行防腐热浸镀锌处
理。
5.6.3 钢材的尺寸及组合须符合幕墙的整体荷载要求。 5.7 硅胶 5.7.1 一般要求
a. 使用进口结构胶和密封胶
b. 建筑幕墙使用的结构密封胶必须为常温固化双组份,耐候硅酮密
封胶必须为中性固化胶,投标人不得使用已过期的产品。 c. 在使用密封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材料制造商关于产品使用及接
缝尺寸限制的书面说明。
d. 密封胶的颜色需事先经建筑师同意方可采用。 e. 结构胶和密封胶与相接触的材料应有相容性试验报告。 5.8 密封垫和密封胶条
5.8.1 密封垫和密封胶条应采用黑色高密度的三元乙丙橡胶(EPDM )
制品,并符合中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实芯硫 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GB10711的有关规定。
5.8.2 密封垫应挤压成块,密封胶条应挤压成条,邵氏硬度为70±
5,
并具有20%至35%的压缩度。
5.8.3 铝合金框之间以及铝合金与钢结构连接处应采用折叠形的三
元
乙丙橡胶条(EPDM )作防水嵌缝,接头处须进行硫化处理。该 橡胶条的邵氏硬度为70±5、延伸率>200%、抗拉强度>11Mpa , 并且具有良好的抗臭氧及紫外光性能,能耐-50℃~150℃的温 度,耐老化年限不小于30年。 5.9 连接件和锚固件材料
5.9.1 可见连接件和锚固件应采用奥氏体型不锈钢,连接件和锚固件
应符合有关规定。
5.9.2 所有可见锚件和扣件应为不锈钢材料,每一螺帽和螺栓应配备
不锈钢弹簧垫圈。 5.10 聚乙烯发泡材料
5.10.1聚乙烯发泡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0.037g/cm3。 5.10.2 聚乙浠发泡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5.10.3 聚乙烯发泡材料必须具有与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合格报告。 5.11 保温、隔热层
5.11.1 外墙外保温做法为铝板内衬厚度为80mm 的聚苯保温层。 5.11.2 保温、隔热层之材料及设计须配合室外室内设计温度,其外墙
平均传热系数参照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O1-602-97,K ≤0.82W (m 2.K )。承包商在采购材料或施工前 期须提交由制造商发出的证明该材料规格及用途的资料文件, 供设计单位批准。
5.11.3 保温、隔热层的表面颜色为金属本色。 5.12 防火材料
5.12.1 承包商需确保所采用的防火材料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45,一类建筑规定层间水平向的防火材料应达到2
小时的耐火能力。
5.12.2 幕墙在楼层间水平向的防火材料必须可达2小时的耐火能力,
用16号Z-型镀锌铁扣件或连续的垫件托于建筑楼面、窗台下及 梁顶,支撑镀锌厚度不小于1.2mm ,使之在较长时间受热和受燃 的情况下不致松脱。在幕墙内房间隔墙垂直向位置也应用不燃 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幕墙内无土建实体裙墙的部位,应在楼层间(窗底至下层窗
顶处)用不低于800高度,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材料 使之形成实体裙墙。 5.13 不锈钢材料
513.1 不锈钢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且不低于B.S.1449Part2或
AISI316的规定。
5.13.2 不锈钢的表面处理可分以下两类:
光面:表面抛光处理 发纹:表面发纹处理
6.0 幕墙构部件加工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承包商应对建筑幕墙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商在构件制作前
应对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并应对已建的土建结构进行复测, 确定土建结构施工所产生的误差值,按实测结果调整建筑幕墙 并经建筑师同意后,方可加工组装。
6.1.2 所有建筑幕墙所用铝合金应保证表面处理包括颜色和镀膜厚度
应均匀一致。
6.2 建筑幕墙构件加工和组装精度
6.2.1 承包商所提供的构件,其表面处理,加工和组合均应由熟练工
人以行业内最高水平的施工手法达到同类工程的最高质量要求。 6.2.2 幕墙构件在截料前必须进行直线度检测,如直线度超过允许误
差0.5L/1000,必须校直至允许偏差的范围内。 6.2.3 幕墙构件截料的允许偏差应复核以下要求: a. 构件截料长度允许偏差为<±1mm 。 b. 构件截料端头角度允许偏差为<-10。
c. 构件截料端部下应有明显的变形,其毛刺不大于0.2mm 。 6.2.4 构件开口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孔中心允许偏差<±0.5mm 。 b. 孔中心距允许偏差<±0.5mm 。 c. 孔中心距累计允许偏差<±1mm 。
6.2.5 建筑幕墙的构件装配后每边及对角线允许偏差<±2mm 。
5.1 铝合金材料
5.1.1 采用国产铝合金型材,应能符合6063铝合金的机械性能的要求,即受拉
和受压强度≥84.2N/mm2,受剪强度≥48.9N/mm2;型材表面质量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存在。由模具造成的纵向挤压痕深度不得超过0.05mm 。
5.1.2 幕墙主要受力框架所用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依照结构计算并不得小于
3mm ,以确保幕墙单元和组合能符合设计要求。
5.1.3 建筑幕墙所用的铝合金材料均应为同一家公司的制品,铝合金材料出厂应
附有母材、产品和制作成型构件的质量保证书。
5.1.4 所有可见铝合金材料表面进行氟碳烤漆处理,漆膜厚度为不小于25um 。
镀膜层应符合有关AAMA 、ASTM 的试验要求: g .光亮度
涂层面的光亮度从60°角测得是25%~35%中亮度 h .干膜硬度
使用F 级铅笔作“干膜硬度试验”,涂层无被划断现象。 i . 耐磨损性
涂层耐磨耗系数至少为40。 j . 抗化学性
在使用10%的盐酸或碱性建筑用砂浆试验15分钟后,涂层无起皮、失粘或外观发生变化的现象。 k .耐湿性
试件在试验箱中相对湿度为100%的环境下经历3000小时的作用下,其表面只允许呈现少量8号尺寸大小的起皮现象。 l . 盐水喷淋试验
将试件暴露在100℉(37.8℃)的5%盐水喷洒下3000小时,起皮现象评分至少为8,水平刻划线评分至少为7。 5.2 玻璃 5.2.1 一般要求
f. 投标人所提供的玻璃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效果和采光作用,并能根据使用环境
的要求,具有良好的隔音降噪、阳光控制、减少热传递、防震抗冲击等适应和改善建筑环境的功能。 g. 玻璃厚度根据规范计算而定。 详见技术规范4.1条。
h. 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玻璃产品必须是同一生产厂的产品,该生产厂商必须具有
生产、加工、镀膜一体化的功能。
i. 玻璃的运输、储存和包装应严格按玻璃制造商的标准进行。 j. 承包商提供镀膜工艺的技术规格资料,作为验收之标准。 5.2.2 玻璃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要求。
d. 玻璃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气泡、裂痕、爆边、叠差、磨伤、脱胶等缺陷。 e. 玻璃长度、宽度和对角线尺寸允许偏差为±2mm 。 f. 玻璃弯曲度不得超过0.3%。 5.2.3 玻璃膜层质量要求
f. 玻璃镀膜需在成熟可靠、质量稳定的镀膜线上进行,并保证镀膜均匀。 g. 在稳定的光线下检测,玻璃膜层不得有大于1.6mm 的针眼,在玻璃四周75mm
范围内膜层允许有大于1.2mm 小于1.6mm 的针眼,但每平方米不能超过3处,中部膜层在直径为100mm 的面积内出现小于1.2mm 的针眼不能超过20个。 h. 不允许出现斑纹和大于等于1.0mm 的斑点。 i. 不允许出现宽度大小0.3mm 的划伤。
j. 允许出现宽度小于0.3mm ,长度小于50mm 的划伤,但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
条。
5.2.4 阳光控制功能
本工程所用的LOW-E 中空玻璃应具有以下阳光控制性能:
可见光透射率 ≥60% 可见光反射率 ≤18% 太阳能透射率 ≤36% 太阳能反射率 ≥29% 太阳能吸收率 ≥35% 遮蔽系数 <0.5 U 值 W/m2.K ≤1.5
5.2.5 光学性能允许偏差
镀膜中空LOW-E 玻璃光学性能允许偏差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见光透射率允许误差 ≤2% 太阳能反射率允许误差 ≤2% 颜色均匀,同批产品色差 ≤2% 膜层粘结牢度:经研磨试验后测定透射率的变化 ≤2% 5.3 铝合金板
5.3.1 表面漆膜厚度不小于25um 。
5.3.2 铝板弯角处,应注胶进行防渗水处理。 5.3.3 铝板上墙后应无色差。
5.3.4 表面采用KYNAR500含量在75%以上的氟碳涂料。 5.4 石材
5.4.1 采用优质石材。并优先选用国产石材。每种类型的石材应取自单一的采石
场。在供货过程中,不得改变石料的品种和来源。厚度暂定为30mm ,并通过计算及构造设计确定最终厚度。颜色及石材品种见图纸要求。石材幕墙在建筑阳角部位要求采用L 型石材粘接打磨的工艺。石材应采用防护剂进行表面处理。
5.4.2 板材质量应保证坚固耐用,无损害强度和明显外观缺陷。板材的色调、花
纹应保证调和统一,正面外观不允许出现坑窝、缺棱、缺角、裂纹、色斑、色线等缺陷。
5.4.3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单位:mm )
长、宽方向0~-1 厚度+1~-2
5.4.4 板材厚度的允许极差为3mm 。 5.4.5 平面度允许极限偏差为1.5mm 。 5.4.6 对角线允许极限偏差为≤0.6mm 。 5.4.7 板材的体积密度≥2.6g/cm3。 5.4.8 板材的吸水率≤0.5%。
5.4.9 板材的干澡压缩强度≥160Mpa 。 5.4.10 板材的弯曲强度≥8Mpa 。 5.4.11 板材的抗剪强度≥13Mpa 。 5.4.12 板材的耐磨度≤0.6g/cm2。 5.4.13 板材的肖氏硬度≥85。 5.6 一般钢材
5.6.1 建筑幕墙构件的钢材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GB1597。
5.6.2 连接钢材表面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加工、并进行防腐热浸镀锌处理。
5.6.3 钢材的尺寸及组合须符合幕墙的整体荷载要求。 5.7 硅胶 5.7.1 一般要求
f. 使用进口结构胶和密封胶
g. 建筑幕墙使用的结构密封胶必须为常温固化双组份,耐候硅酮密封胶必须为
中性固化胶,投标人不得使用已过期的产品。
h. 在使用密封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材料制造商关于产品使用及接缝尺寸限制
的书面说明。
i. 密封胶的颜色需事先经建筑师同意方可采用。
j. 结构胶和密封胶与相接触的材料应有相容性试验报告。 5.8 密封垫和密封胶条
5.8.1 密封垫和密封胶条应采用黑色高密度的三元乙丙橡胶(EPDM )制品,并符
合中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实芯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GB10711的有关规定。
5.8.2 密封垫应挤压成块,密封胶条应挤压成条,邵氏硬度为70±5,并具有
20%至35%的压缩度。
5.8.3 铝合金框之间以及铝合金与钢结构连接处应采用折叠形的三元乙丙橡胶条
(EPDM )作防水嵌缝,接头处须进行硫化处理。该橡胶条的邵氏硬度为70±5、延伸率>200%、抗拉强度>11Mpa ,并且具有良好的抗臭氧及紫外光性能,能耐-50℃~150℃的温度,耐老化年限不小于30年。
5.9 连接件和锚固件材料
5.9.1 可见连接件和锚固件应采用奥氏体型不锈钢,连接件和锚固件应符合有关
规定。
5.9.2 所有可见锚件和扣件应为不锈钢材料,每一螺帽和螺栓应配备不锈钢弹簧
垫圈。
5.10 聚乙烯发泡材料
5.10.1聚乙烯发泡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0.037g/cm3。 5.10.2 聚乙浠发泡材料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5.10.3 聚乙烯发泡材料必须具有与密封胶的相容性试验合格报告。 5.12 保温、隔热层
5.12.1 外墙外保温做法为铝板内衬厚度为80mm 的聚苯保温层。
5.12.2 保温、隔热层之材料及设计须配合室外室内设计温度,其外墙平均传热
系数参照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O1-602-97,K ≤0.82W (m 2.K )。承包商在采购材料或施工前期须提交由制造商发出的证明该材料规格及用途的资料文件,供设计单位批准。
5.12.3 保温、隔热层的表面颜色为金属本色。 5.13 防火材料
5.13.1 承包商需确保所采用的防火材料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一类建筑规定层间水平向的防火材料应达到2小时的耐火能力。
5.13.2 幕墙在楼层间水平向的防火材料必须可达2小时的耐火能力,用16号
Z-型镀锌铁扣件或连续的垫件托于建筑楼面、窗台下及梁顶,支撑镀锌厚度不小于1.2mm ,使之在较长时间受热和受燃的情况下不致松脱。在幕墙内房间隔墙垂直向位置也应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幕墙内无土建实体裙墙的部位,应在楼层间(窗底至下层窗顶处)用
不低于800高度,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材料使之形成实体裙墙。
5.14 不锈钢材料
5.14.1 不锈钢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且不低于B.S.1449Part2或AISI316的
规定。
5.14.2 不锈钢的表面处理可分以下两类:
光面:表面抛光处理
发纹:表面发纹处理
6. 幕墙构部件加工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承包商应对建筑幕墙的施工准确性负责,承包商在构件制作前应对设计施
工图进行核对,并应对已建的土建结构进行复测,确定土建结构施工所
产生的误差值,按实测结果调整建筑幕墙并经建筑师同意后,方可加工
组装。
6.1.2 所有建筑幕墙所用铝合金应保证表面处理包括颜色和镀膜厚度应均匀一致。
6.2 建筑幕墙构件加工和组装精度
6.2.1 承包商所提供的构件,其表面处理,加工和组合均应由熟练工人以行业内
最高水平的施工手法达到同类工程的最高质量要求。
6.2.2 幕墙构件在截料前必须进行直线度检测,如直线度超过允许误差
0.5L/1000,必须校直至允许偏差的范围内。
6.2.3 幕墙构件截料的允许偏差应复核以下要求:
d. 构件截料长度允许偏差为<±1mm 。
e. 构件截料端头角度允许偏差为<-10。
f. 构件截料端部下应有明显的变形,其毛刺不大于0.2mm 。
6.2.4 构件开口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d. 孔中心允许偏差<±0.5mm 。
e. 孔中心距允许偏差<±0.5mm 。
f. 孔中心距累计允许偏差<±1mm 。
6.2.5 建筑幕墙的构件装配后每边及对角线允许偏差<±2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