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1988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9133-88
(1988年5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9月1日实施)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 术语 2.1 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 2.2 放射性气载废物
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 2.3 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1.05125×10 m3)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AC 公众值参见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E 2.4 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 8.03×102 kg)所得的商。 各核素的DIC 公众 值参见GB8703中的附录E 。 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3.1 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
3.2 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
3.3 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
3.4 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 3.5 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比活度以Bq/kg表示。 4 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 4.2 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
4.2.1 第I 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DAC 公众 小于或等于1×104DAC 公众 。
4.2.2 第II 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1×104DAC 公众 ,小于或等于1×108DAC 公众 。 4.2.3 第III 级(高放废气):浓度大于1×108DAC 公众 。
4.3 气载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m(公众) 值按式(1)计算:
式中:DAC 1,2„„k--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P 1、P 2„„P k --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公众的液体废物为非放射性液体废物。大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公众的为放射性液体废物。 5.2 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深度水平分为四级。
5.2.1 第I 级(弱放废液):浓度大于DIC 公众,小于或等于3.7×102Bq/L。 5.2.2 第II 级(低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2Bq/L,小于或等于3.7×105Bq/L。 5.2.3 第III 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5Bq/L,小于或等于3.7×109Bq/L。 5.2.4 第IV 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9Bq/L。
5.3 放射性液体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m(公众) 值按式(2)计算:
式中:DIC 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P 1、P 2„„P k --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 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大于7.4×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3.7 ×105Bq/kg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
6.1.2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92,半衰期大于20a 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3.7 ×106Bq/kg的为超铀废物。
6.1.3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
6.2 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
6.2.1 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1.1 第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7Bq/kg 。 6.2.1.2 第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7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 。
6.2.1.3 第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60d ,小于或等于5a (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2.1 第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6Bq/kg 。 6.2.2.2 第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 。
6.2.2.3 第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1Bq/kg 。
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5a ,小于或等于30a 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3.1 第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 ,小于或等于3.76×1011Bq/kg 。 6.2.3.2 第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10Bq/kg 。
6.2.3.3 第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10Bq/kg 。
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30a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6Bq/kg 。 6.2.4.2 第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6Bq/kg ,小于或等于3.7 ×109Bq/kg 。
6.2.4.3 第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3.7 ×109Bq/kg 。 附录A 放射性废物分类系统表(补充件)
注:1)包括放射性核素钴-60(T =5.271a)。
2)括放射性核素铯-137(T =30.17a)。
3)对仅含天然a 辐射体的固体废物,下限值为3.7×105Bq/k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部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牛志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