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章 利润
一、利润的构成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
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利润的构成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不涉及
“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同。
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利润的构成是: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与本准则差别较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要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
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
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
净亏损。
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年末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二、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的是:
盘盈收益:是指所有资产的盘盈收益,不要求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实现
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此业务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相
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政府补助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
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
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收到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收到
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收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
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业外收入。
小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拓展】以下内容由本人搜索添加,非原文固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解读】以财税(2013)52号为例,财税(2014)71号参照
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是国家几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后,再次出台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同时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起征点”(限于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适用)的额度相衔接,解决了经营规模相近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因经济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税收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实现了税收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
在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时,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1. 该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13年8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8月,而非申报期8月。
2. 所称小微企业,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
淆。
3. 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
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另外,“不超过”应理解为包含本数。
4. 小微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口径应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5. 由于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而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免税”,可见该2万元的额度,既不是免征额又不是起征点,而是一项附条件的免税优惠。这意味着小微企业只有在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时候才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的免税规定,而一旦超过该额度,则不再适用该免税规定,就需按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计税,不能按销售额或营业额减去2万元以后的余额计税。
6. 财税〔2013〕52号文件不是对一个企业的总收入规定额度予以免税,而是按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分别作出免税规定。假定当月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2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2万元),应认定为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既可免征增值税,又可免征营业税,而不应将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营业额合并计算。而假定当月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营业税营业额超过2万元,则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营业额全额计税。
7. 鉴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均以月为纳税期限,财税〔2013〕52号文件也是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因此,必须严格按月计算而不能以数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假定某企业8月营业额1.8万元,9月营业额2.2万元,则8月可免税,9月必须全额计税。 【拓展】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
根据上述文件,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交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3万元以下)账务处理:
1、收入实现时:借: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汇总) 900
2、月末根据汇总应交增值税额,若不超3万元,则享受减免政策,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收入 900
二、交纳营业税小微企业账务处理:
1、月末根据营业收入若超过3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以上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以上
2、若营业税额不超3万元,则享受减免政策,不做会计处理。
四、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是:
(一)没有包括债务重组损失、非货币资产交换损失。
(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不分自然损耗、管理不善、责任事故、非常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解读】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补交的所得税,也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不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单独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
年度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额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因此,小企业要设置“利润分配”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