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制度
02-28
银行对账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本单位银行账户对账工作,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第三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账户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条 单位会计人员对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进行审核,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第五条 若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不符,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发现记账错误的,应上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改正;
(二) 因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直接传递需要时间,所造成记账时间上先后的,可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六条 单位出纳人员不得从事银行对账单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如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可指定其他人员定期进行审核、监督。
第七条 审计处指派专门人员,不定期审查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
银行存款相关账目。具体的审核内容如下:
(一) 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二) 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三) 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i
(四) 银行存款总账与单位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 年____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