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081105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讨论稿)
2008年 北京
主编部门: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年 月 日
2008年 北京
(限内部印发)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通知
建标〔200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 月 日
编 制 说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八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及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不宜超过100 床。
第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状况及该地区现有精神卫生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用房。场地附属设施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还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住院部应独立设置,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及科研教学用房应与综合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m2
/床)
第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
第十七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第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床)
第二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可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要求增加面积指标,但应考虑与地下停车设施平战结合、共同利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科研用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应与综合医院综合考虑,统一设置;预防保健用房、教学用房宜与综合医院统一设置。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公共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室内外治疗、康复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
/床)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按每床6m2增加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
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8%;改建、扩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3%。综合医院精神科绿地率按医院总体指标平衡,并满足《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将环境保护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综合医院精神科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
第三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精神卫生临床医学的内在规律,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专业特点。
第三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二、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六、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
第四十一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二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四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医疗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根据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 医疗设备配备水平应与其人员水平、开展业务项目及工作
量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医疗设备按表5选配。
表5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设备配置清单
附加说明
本建设标准主编、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第七章 相关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名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