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8]126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支持上海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分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上海市经济、金融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平衡信贷投放节奏,努力实现信贷业务发展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良性互动。
二、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执行贷款条件,有保有压,提高贷款投向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三、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密切关注国际经济波动、人民币汇率调整和银行体系流动性变化等情况,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丰富风险管理工具,综合管理各类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信贷投向分类政策。有关政策文件要及时报备我分行。在执行本指引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分行。为进一步改进人民银行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信贷政策执行效果,我分行将于近期试点建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请各金融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
2008年上海市信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围绕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围绕从紧的货币政策,合理把握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发挥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功能,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支持上海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近期宏观调控精神,现就上海市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蓝色:信贷投向倾斜类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推动信贷资金向经济社会薄弱
环节和新型产业倾斜。
(一)把握农业基础地位,提高信贷支农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当前物价上涨机理,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支持上海保障农产品供应和“做精、做优、做强”现代农业。要重点支持粮食、油料、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供应,满足农业装备、关键零部件等物资生产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信贷需求。要重视与农村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加强与各种形式信用互助担保联盟的合作,扩大有效抵押品范围,鼓励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以及动产质押贷款等产品发展,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态型农业企业、农业高科技企业以及农户的信贷需求。农行、农发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农商行尤其需要发挥支持“三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加大信贷服务“三农”力度。
(二)把握民生发展导向,提高信贷助业助学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针和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要把握好近期国家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贴息力度、允许利率上浮)的契机,提高开业贷款的运作水平和做大业务规模。要继续扩大小额信贷的覆盖范围,满足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逐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向个人创业贷款过渡。要主动联合具备实力和良好声誉的担保基金,创新合作模式,共同扶持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严格落实银校合作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确保部属和地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要推动助学贷款产品创新,探索发展商业性助学贷款,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助学贷款需求。要配合高校做好信用宣传活动,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征信知识普及和助学贷款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
(三)把握发展方式转变契机,加大信贷支持新型产业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加强信贷政策与节能环保政策的联动,积极支持列入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支持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支持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和项目。要把握新能源、排污设备等新型产业成长机遇,积极发展大型设备采购贷款,清洁、可再生能源贷款等业务。要把握淘汰落后产能中石化、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先进生产能力的机会,积极发展节能技术改造贷款、能效融资贷款等业务。要支持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城市环保工程和水系改造工程,支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上海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服务业加快发展和重点发展领域。要重点满足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四大载体”建设的信贷需求,支持总承包总集成、第三方物流、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服务、融资租赁、研发与创意服务、咨询服务、专业售后服务等八大领域的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绿色:信贷投向支持类
各金融机构要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上海城市特点,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业与行业,提高信贷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效果。
(一)各金融机构要重视产品和业务创新,推动长三角信贷市场发展。要通过异地贷款、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跨市、跨省重要项目的融资需求。要发展系统内联合贷款、统一授信等产品,提高地区分支机构联合创新水平。要积极探索批发贷款、贷款转让等资产交易形式,推动长三角信贷二级市场发展。要通过外汇衍生品、联合外币贷款等产品,改善对企业参与海外并购等活动的金融服务,推动长三角实力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与境外的经贸合作。
各金融机构要重视组织和机构创新,推动长三角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已经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探索设置长三角区域信贷共同体,改善利益协调分配机制,创新信息、技术和人才共享机制。要加强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金融同业的协作,加大信贷风险防范等领域的合作,实现金融同业间的“分工合作、协力联动”。
(二)支持科教兴市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上海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有优势的传统制造业发展,促进国家战略、重大产业项目、创新基地三个方面的聚焦突破。要满足在沪中央大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推动船舶、航天、航空、核能工业、海洋工程等五大战略产业以及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科技产业发展。要支持国家和市级立项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要聚焦长兴岛造船基地、航空航天基地、临港装备产业基地、微电子产业基地、国际汽车城、上海化工区、精品钢铁基地、生物产业基地以及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上海形成高科技产业链和科技型企业集群。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把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当作增加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的渠道和机遇。要重点支持科技型、服务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具有法定资质的抵押担保登记部门出质登记、可用于抵押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物品或权利,各金融机构在审核认可抵押担保品时,要简化程序,方便中小企业融资。要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特色信贷业务。对拥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要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完善担保风险的控制机制和分散机制,科学设计贷款流程和业务手续。
(四)支持内需驱动型增长,促进消费信贷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支持扩大内需方针,把握消费升级和消费热点变动趋势,丰富消费信贷产品,优化消费信贷结构。要满足信息家电、城镇医药消费、旅游消费等方面信贷需求,规范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要积极发展农民信用卡、农民工特色银行卡等产品,拓展郊区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满足当地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适度扩大消费的融资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目标,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和创新方向,稳健发展住房消费信贷。要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信贷投放,满足特定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的合理自住、租住需求。要根据“梯级、适度、渐进”的消费导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消费,支持土地节约型、节能环保型住宅消费。
(五)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持世博会建设项目,以“枢纽型、功能型、网络化”为导向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以集成电路、TFT-LCD等为代表的重大产业布局项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项目,以及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项目等市级重大项目的融资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支持浦东新区高端、高效、高辐射力产业发展,支持物流、电信、专业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发展的融资需求。要积极拓展中长期进口低息优惠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进口,促进进出口均衡发展。
三、黄色:信贷投向审慎类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当前投资形势,正确把握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向中,密切关注投资和信贷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于存在贷款、投资、产能增长过快,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困难以及蕴藏潜在风险的行业和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审慎态度,坚持信贷原则,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一)规范发展房地产信贷业务
各金融机构要深刻理解房地产调控导向,密切监测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重点关注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等政策出台的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双向调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要密切监测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情况,科学把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占比。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对房地产企业资金状况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小房企资金链的压力,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展期问题。对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要控制贷款发放和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坚持“鼓励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调控原则,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要严格按规定把握二套房贷款的首付和利率政策,及时把借款人信息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好动态更新和数据维护工作。要严格控制超出偿付能力的住房贷款需求,防止在产品创新中放松贷款条件,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二)审慎发放土地贷款
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土地储备机构贷款规模,要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各项政策,支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限制对违法违规用地和粗放低效用地的信贷投放。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放货,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各金融机构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认真做好多头贷款、贷款联结理财产品等业务的风险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存在非正常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以及连锁企业的资金动向和系统性风险,严格条件,谨慎放贷。对风险已暴露的企业集团、连锁企业,存在多头贷款情况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稳妥处理。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贷款联结理财产品等业务发展规模及隐藏风险,做好责任条款设
计、风险提示、资金账户管理事宜,防范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防止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四、红色:信贷投向限制和禁止类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对列入限制类的产业与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限制贷款发放;对列入禁止类的产业与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一)限制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贷款投向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要利用征信系统联网查询企业环保等信息,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对于列和国家和上海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落后产能的项目,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
(二)限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领域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要积极配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贯彻实施,严格控制对建设、经营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从事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业务,成片开发土地(限于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未满足资本金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严禁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严禁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发放房地产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审核程序,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严禁对违法设立的开发园及园内企业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信用差、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未纠正)以及其它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列入《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禁止类的行业及工艺、产品新增贷款。严禁对未通过审批或许可的1亿美元以上(含)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发放贷款,或出具承贷意向书及保函。
附录:近期重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文件目录
(一)信贷政策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和联合发文)
1、《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
计、风险提示、资金账户管理事宜,防范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防止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四、红色:信贷投向限制和禁止类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对列入限制类的产业与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限制贷款发放;对列入禁止类的产业与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一)限制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贷款投向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要利用征信系统联网查询企业环保等信息,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对于列和国家和上海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落后产能的项目,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
(二)限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领域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要积极配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贯彻实施,严格控制对建设、经营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从事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业务,成片开发土地(限于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未满足资本金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严禁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严禁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发放房地产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审核程序,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严禁对违法设立的开发园及园内企业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信用差、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未纠正)以及其它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列入《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禁止类的行业及工艺、产品新增贷款。严禁对未通过审批或许可的1亿美元以上(含)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发放贷款,或出具承贷意向书及保函。
附录:近期重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文件目录
(一)信贷政策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和联合发文)
1、《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拟于近期出台);
7、《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
8、《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出台)。
(二)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文)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5、《商务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商资字[2007]25号);
6、《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8、《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
9、《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7号);
1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改委令2007年第57号)。
(三)地方产业政策文件(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文)
1、《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
2、《上海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十一五”规划》(沪府发[2007]26号);
3、《上海市节约能源“十一五”规划》(沪府发[2007]3号);
4、《上海市城市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沪交规[2007]450号);
5、《上海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沪府发[2007]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5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