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
(一) 下列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2.独生子女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取得的每人每月20元院士津贴。
6.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10,000元的资深院士津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二) 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 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 ,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
(三) 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
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 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8]118号)
(四) 免税的福利费、救济金范围
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税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 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的问题的的通知》 (财税[1995]82号)
(六)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7号)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 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7号)
(七) 军队干部津贴、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 ;军粮差价补贴。
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伙食补贴。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财税[1996]14号)
(八) 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
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确定。
摘自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57号)
(九) 退职费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国务院规定的退职条件和标准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3号)
(十)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144号)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十一)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 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注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可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屋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出境定居的。
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专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纳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十二) 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0年6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职工个人,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十三) 公务费用支出
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5]92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注:我省由于各地标准难以统一,实际工作中采取凭票在限额内报销的规定。超过规定限额或发放现金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四) 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退回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十五) 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可加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十六)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十七)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 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八) 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税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号)
(十九) 个人取得以下各类专项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7]51号)
2.“宋庆龄儿童文学奖”
个人取得的“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文化方面的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行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663号)
3.“长江小小科学家”
“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奖励全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初中、高中、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完成的,并申报参加全国评选和展示的获奖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8号)
4.“长江学者成就奖”
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在颁发“长江学者成就奖”之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免予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632号)
5.“特聘教授奖金”
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525号)
6.“孺子牛金球奖”
香港柏宁顿(中国) 教育基金会“孺子牛金球奖”是为了奖励内地长期从事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兢兢业业,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对此项奖励的评选,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评选办法。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 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 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5]501号)
7.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4]376号)
8.见义勇为奖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现行税法规定,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 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25号)
9.“明天小小科学家”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538号)
10.“中华环境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环境奖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0号)
11.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
12.“母亲河(波司登) 奖”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是共青团中央直属的社会团体,其组织评选的“母亲河(波司登) 奖”是经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奖项可以认定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 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961号)
13.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
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
14.陈嘉庚科学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
15.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为奖励长期奋战在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的地质工作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国土资源部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经过专家初评和评奖委员会终评,社会公示,2007年共评出16位获奖者,每人奖金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07
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06号)
16.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5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详见附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11]10号)
17.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有关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技术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取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严格按照规定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如果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1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