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门球队运动员和教练员选拔办法实施细则
05-30
中国门球协会
为确保国家门球队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门球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所指国家门球队是为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国际赛,由中国门球协会统一组建的门球球队。
一、选拔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二)兼顾西部地区,促进项目全面均衡发展。
二、国家队基本条件
(一)运动员
1.具有较高的竞技水平,在近两年全国锦标赛中获得过较好成绩。
2.热爱门球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3.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4.诚信守纪,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二)教练员
1.获得中国门球协会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2.对门球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3.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三、选拔程序
1.根据国家队名额制定并公布选拔办法。
2.通过协会计划内赛事或专门组织选拔赛进行选拔。
3.通过比赛成绩择优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报中国门球协会批准公布。
四、监督与管理
(一)由社体中心领导与中国门球协会专项委员专家组成国家队人员选拔监督小组,对运动队的选拔进行监督。
(二)国家队为选调性质的临时组建,不涉及人员的编制、工资、补助、户籍等问题。
(三)赛前训练期间,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运动成绩和表现进行调整。
(四)监督电话:010-87182320,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附则
(一)《实施细则》由中国门球协会负责解释。
(二)《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