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交易涉及税明细表
个人房屋交易涉及税明细表
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税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
营业税(5%) 项目 个人住房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 计算依据 购买住房不足 5 年转让 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 超过 5 年(含 5 年)转手交易 税率(5%) 按其取得购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免征 售房收入减去原房屋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6]75 号,财税字[1999]210 号,国税发[2005]172 号,财税[2003]16 号,>,> 注:1.普通住房界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2.个人购买住 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时间 个人所得税(20%或 2%) 项目 计算依据及税率 1.按转让收入的 2%核定征收.(市会议纪要[2006]3 号) 2.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的房产,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 的余额按20%征收。(国税发[2006]144 号) 住宅 3.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征。(闽政[2001]43 号) 4.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财税字[1999]278 号) 5.为鼓励个人换住购住房, 对出售自有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其出售现住房所纳的个人所得税, 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财税字[1999]278 号) 按转让收入的 2%核定征收。(市局会议纪要[2006]3 号)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 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 20%征收。(国税发[2006]144 号) 土地增值税(2%) 1、个人出售普通住宅,免征。(财税字[1999]210 号) 计算依据及税率 2、个人出售非住宅,非普通住宅,按转让收入的 2%核定征收。(财税字[1999]210 号) 3、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 5 年或 5 年以上,免予处收; 居住满 5 年,或 5 年以上的,减半征收;居住末满 3 年的,按规定计征。(《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附加税费 税种 计税税率 按营业税额的 7%征收.中外合资企 城建税 业,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额的 3%征收 按营业税额的 1%征收 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 规定. 国发明电[1994]2 号 闽财税[2002]7 号
非住宅
印花税 税种 计税税率 合同(按买卖双方)按转让收入的 0.05%征收,房产证按本 5 元征收 契税(3%) 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减半征收(按购房金额 1.5%)。其余按 3%征收。 计税依据
印花税
印花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