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改)
东南大学学生团体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保障学生的结社自由及其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学生团
体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的学生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学生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
行活动。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的
管理。学校保护学生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下列活动:
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其他显著有益性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在学校
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简称“学团联”)受校团委
委托负责具体事物的办理。
第八条 东南大学学生团体根据学生团体活动内容纵向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体育健身类,文
化艺术类,文学传媒类,志愿服务类以及科学技术类;根据运行性质横向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兴趣型学生团体,发展型学生团体以及弱相关型学生团体。
各学生团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分类不同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 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学生团体的章程;
3. 学生团体的地址或联络地址及联络方法;
4. 发起人姓名、年龄、住址及简历;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有章程,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 团体的名称、宗旨;
2. 团体的组织机构;
3. 团体的经费来源;
4. 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5. 章程的修改程序;
6. 其他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校团委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从批准筹备之日起
15天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核准登记的学生团体,发给学生团体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学生团体的类型与类别在成立时需确定,学生团体根据其发展状况与发展思路,在合适的时候可以提出转型申请。 第三部分 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 各学生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校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顿通知。经整顿无效者,则予以撤消。 各学生团体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必须有1-2名负责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负责人必须对学生团体的组成人员和学生团体活动负责, 各学生团体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协商,选举产生。 收取会费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捐赠,必要的办公经费可向校团委申请,校团委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各学生团体必须配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代表协会出席每次学生团体大会。 学生团体联合会将代表校团委对全体在册学生团体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并且对发展型学生团体进行日常考核,兴趣型学生团体可不参与考核,弱相关型学生团体自愿参与考核。 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日常考核是所有评优评先的先决条件与重要的参考因素。 各学生团体在每学年的十月必须重新登记。由学生团体负责人携带学生团体登记证书和学年活动到校团委认证。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在7天内报校团委核准。 兴趣型学生团体的类型需要变更的,可在每年登记注册时去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并且提交协会内部架构和本学年活动计划,经审核后在该学年即变为发展型学生团体,参与各项评比,接受学团联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一年之内只可以转型一次。 发展型学生团体的类型需要变更的,可在学年初注册时去管理中心申请备案,经审核后在该学年即变为兴趣型或弱相关型学生团体,不参与各项评比,原则上一年之内只可以转型一次。 学团联有权根据对学生团体日常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情况,对学生团体做出转型建议。 第四部分 学生团体的注销 学生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学团联申请注销登记。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注销。 学生团体因违纪予以注销的,应当在7天内整理好协会各项物资与财务状况,上报学团联,经校团委核准后,予以注销。 对于发展状态长期滞后的学生团体,学团联有权做出注销处理。 学生团体终止后,应由团委和学生团体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学生团体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