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装饰相关税金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装饰相关税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晰建筑施工、装饰所涉及的税金申报缴纳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结合行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各项目部。
第二章 建筑施工、装饰相关税金的申报缴纳流程
第三条 公司及时签订和取得《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第四条 工程税金根据行业相关税收规定按项目进行税务核算及申报缴纳。
第五条 缴纳工程合同印花税:
税务专员填制《应纳税金计算表》申请缴纳印花税,会计主管复核,税务专员据以填制综合申报表向深圳税务局缴纳印花税(本地的工程可先在网上申报缴纳,并打印税款凭证)。
第六条 工程项目登记:
(一)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建筑工程合同或分包工程合同复印件、
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税票和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向深圳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本市的项目取得《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外地的项目填制税务局规定的相关表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或外管证)。
(二)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
记表》,提交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承建资格证书等。
第七条 外地项目备案:外地项目凭外经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期限为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一些税务局规定的却是15日,地税务局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缴纳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税:
(一)对于深圳本地项目,税务专员填制《应纳税金计算表》申请缴纳营业税及
附加税,会计主管复核,税务专员据以办理税金缴纳和发票开具。
(二)对于深圳以外的异地项目,由外派财务人员、没有外派财务人员的由项目
经理填制《应纳税金计算表》申请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会计主管复核,项目经理据以办理税金缴纳和发票开具。
第九条 办理税金缴纳和发票开具:
(一)对于深圳本地项目,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凭《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提交《营业税综合申报表》,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开具工程发票。
(二)对于深圳以外的异地项目,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
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工程合同和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提交《营业税综合申报表》,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金,开具工程发票。
(三)当地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人身份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公司所属的深圳税务局出具的查帐征收证明(有各自特定的格式要求,公司按当地税务局的要求编辑打印,然后到深圳税务局盖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单位介绍信等。各个地方的税务局要求大体都相同,但不同地方要求会略有差别。
第十条 所提交的公司资质证照、身份证、工程合同、税票及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是否验原件视相关税务局具体要求而定,税务局要求少附或多附资料的,以及填报的相关文件名称、格式与深圳不同的,一律按其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服务收入不区分本地项目还是外地项目,下月初根据上月开具的工程设计服务费发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集中申报缴纳,事先的审批流程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凭工程发票、设计服务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客户(甲方)催收工程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