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的处理规定
07-29
关于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的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整顿纪律,根据公司管理状况,经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并经公司经理会批准,颁布本制度。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1000元,并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和调动者;
二、 顶撞,谩骂,威胁管理人员者;
三、 工作中蓄意闹事者,组织、煽动怠工、罢工、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者;
四、 盗窃公私财物者;
五、 盗窃或泄露公司机密者;
六、 酒后上岗者;
七、 上班期间和旧货赌博者;
八、 在公司外部兼职者;
九、 请假期间在外部兼职者;
十、 打架斗殴者;
十一、 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十二、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50天者;
十三、 一年内违反公司纪律规定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屡教不改者; 十四、 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使公司蒙受1000元以上者;
十五、 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者;
十六、 加工中出现批废质量事故,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
十七、 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触犯国家刑事及法律者;
十八、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
十九、 主观故意造成设备事故者;
二十、 打击、报复检举人或管理人员者;
二十一、 接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招待、馈赠、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者; 二十二、 工作现场内吸烟;
二十三、 恶意诽谤、造谣者;
二十四、 劳动者入职时,谎报工作年限、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学历等信
息;
二十五、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下,与本公司又建立劳动关系,后果由劳动者承担;
二十六、 工作期间干私活,情节严重者;
二十七、 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者;
二十八、 违反公司其他制度相关规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