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电力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
小的时候只知道互联网是QQ,可以在线通信,在线视频。高中时认为互联网是一个信息平台,里面充斥着各种信息,有好的、有坏的。长大后,在2015年的今天,在看互联网,就会发现互联网已经整合了各行各业,它创造出了一种快捷而高效的经济生态样本。互联网提供的经济潜力是巨大的,至少到现在还没有完全的释放出来,因为还有许多的企业没有完全与互联网融合,比如线上线下如何深度整合。在门店生意日渐萎靡的今天,如何利用互联网创造新的发展生态,这些都需要企业在日后进行思考、创新。
就个人而言,我们再也不用为了柴米油盐去赶集,因为我们有了淘宝,我们再也不用跑到市区买家用电器,因为我们还有京东;我们甚至在家就可以学到各种知识,因为互联网有各大知识分享平台,各大网络视频授课平台;我们还不用跑到银行进行转帐业务,因为我们有了支付宝。
当今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生活、生产等领域都引入了互联网技术,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类形式的互联网只是产权侵权事件也非常的普遍了,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互联网只是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在2015年3月份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 +”的经济形态,呼吁要积极发挥互联网作为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所以必须加强互联网只是产权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的触角已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豪不夸张地说,这是一个属于互联网的时代。在互联网这个载体里,信息如被传染的空气般,在短时间内便能抵达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充满着活力,它永不停歇,不知疲倦。在这种活力的催生下,各种创新、各种新技术、各种创造力层出不穷。在互联网时代里,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家。每一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分享自己在生活中、在学习中、在工作中积累地宝贵知识,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自已擅长领域的专家。而这些,却正是知识产权得以孕育与发展的土壤。 知识产权遇到互联网是一件很无奈却也不得不面对的事情,企业在互联网时代要发展就必须去创新,去重新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但企业在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依然被侵权严重,且不说一些中小企业,全球性的大企业也在不断面临着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苹果与三星不就在打官司,阿迪达斯近日正在起诉Forever 21侵权“三道杠”商标等等。
因为有互联网,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现实问题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
却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现在的中小企业不可能像大型企业一样,有专门的法律专家,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中小企业可以做的,就只能通过一些正规、专业的代理机购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个人的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中维权更是困难重重,原创一篇文章,被无数抄袭,且往往这些抄袭者既然会声明自己才是文章的原创者。相信这样的问题,许多的朋友都遇到过。但个人除去自己通知抄袭者尊重原创外,并无太多的办法。而这类相关的问题,在互联网中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一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意识就相对薄弱,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时有发生。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诸如此类的纠纷也不断攀升。据北京高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和创新性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等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列。
遗憾的是,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过程存在一定难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模式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这也就意味着同一商业模式出现后,所有人都可以效仿并与之形成竞争关系。核心智力成果无法得到保护,经济实力就成为一个团体竞争的主要力量,创作方缺乏足够的资金的话,最终就只能眼看着自己的果实被别人窃取。
本文试就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典型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做初步分析和探讨。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特点的新变化:
1)“非物质性”愈加明显
网络信息资源载体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非物质性也可理解为“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如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的客体——商标,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等等都是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或控制的无形财产。传统知识产权环境中,得益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载体——即智力成果所依附的并使该成果得以为人所感知的物体是有形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形式”的根据。具体地说,一个专利产品是有形的;一本图书是有形的;一盘录有视频或歌曲的磁带是有形的。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许多环节中,这些载体的存在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在网络空间,一切智力成果都表现为数字化的信号,人们可感知的只是终端屏幕上显示的数据和影像,知识产品的载体则被人们淡化在茫茫的网络空间里。人们已经习惯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的说法。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
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比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知识产品的重要载体——网络的无形性让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和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冲击了地域性
传统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只在被依法确认的国家或地域内受该地域法律的保护。如果需要某一国家或几个国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必须按这些国家的法律去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当地法律保护。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各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各个方面更加频繁地发生融会和碰撞。除非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能够完全相互协调,否则国际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各国希望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利用其所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使知识产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这恐怕是导致知识产权地域性弱化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3)专有性面临保护难题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但是,在网络空间要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性得以实现难度是很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权利保护期限的参差和信息流跨国高效率传输等特点都深刻地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尤其是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侵权成本极大地降低,维权成本极大地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又跟不上的时候,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更加艰难。
网络时代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1)视频网站遭遇版权瓶颈
中国拥有庞大的网络视频消费群体,饱受侵权困扰的要数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侵权者无需支付侵权成本就可以随意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产品下载或上传,网民可以无成本地观看影视节目,影视作品权利人既得不到尊重也失去了经济收益。如果这种情况肆意蔓延,将给民族影视产业带来灾难性打击。网络环境下,个人借助网络的便利,摇身变成能量巨大的视频消费者,同时也可能是视频的制作者、上传者、传播者或者下载者。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视频未经授权就被上传并广泛传播。权利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即使知道也难以在网络的汪洋大海中确定某个个人侵权者。网络视频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也缺乏对其明确的责任规制。中国国内网络视频行业主流分为视频分享、门户视频、网络电视和网络视频下
载等四个大类,这些视频网站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在侵权和免责的问题上引起诸多争论。可以说,正是侵权者有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借助网络这个强大的工具,得以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游走在法治模糊地带,为侵权行起了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作用;权利人不知道如何维权或者惧于维权难度之高,一般无可奈何又只能忍气吞声。权利人联合起来怒告视频网站的事情屡见不鲜,版权问题已成为网络视频产业的致命弱点,如果说之前是山雨欲来风满楼,那如今已是风起云涌,不得不去面对和解决了。
2)网络侵权盗版软件的威胁
我现在以“番茄花园”盗版案为例介绍,2008年8月,曾一度风靡全国的番茄花园网站因大量盗版和传播微软Windows XP软件被关闭清理。虽然番茄花园对版权的说法是“本站仅仅提供一个观摩学习的环境,将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及“本站所有资源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类似“番茄花园”的不只一家,以修改版XP出名的还包括深度版、雨林木风版、电脑公司装机版、铂金花园版、萝卜家园版、极速工作室版、诺德尔版、永航技术版等。这只是网络盗版行为的冰山一角,单就“番茄花园”案例而言,它是给微软带来了伤害,但也给本土软件厂商带来更大的伤害,也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微软扩大了市场份额。正如网友戏言:“番茄花园真正的功劳是替微软在中国消灭了本可以和微软一较高下的金山,让求伯君、雷军们被迫去开发网游,盗版还消灭了Linux,让Windows打败了本可以红火的开源软件操作系统;同时让做教育软件的洪恩变成了网游公司完美时空” 。可以说网络盗版产业链影响了整个民族软件产业。网民习惯了“免费大餐”,自然而然追逐短期利益。传播盗版软件的网站管理者深谙此道,和广告商联合起来泡制“免费大餐”,谋取不当利益,最终受害的是软件著作权人,残害的是我国软件产业的未来,受伤害的是我国的长远利益。
3)P2P技术带来的侵权问题
技术的脚步大步向前迈进,个人计算机功能越来越强,一旦连上互联网,电脑的操作者相当于拿起了先进的网络利剑,变得威力无穷,可以方便合法地享用丰富的信息资源,也可以有意无意地侵蚀权利人在网络空间应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说,互联网发展初期还十分依赖于大型服务器(针对服务器管理者的侵权认定和追索相对现实可行),但是,现在个人在网络世界崛起,成了网络世界得意的主体,也肯能是侵权的主力军。对于个人的侵权追查、侵权认定以及实际追索一直是法律薄弱环节,更何况,大部分情况下,侵权的是千千万万的个人呢。得益于P2P技术 ,个人有可能同时是信息消费者、信息提供者和信息通讯。一方面,令人可喜的是P2P技术除了用于交换文件,还可以实现对等计算、对等存储、协同处理与服务共享等,这必将在互联网各个运用领域产生持久而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运用P2P
技术的下载软件也给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困扰。以运用P2P技术闻名的下载软件要数BT(Bit Torrent) 软件了。在BT下载的整个过程中,已经不需要固定的服务器,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对等分布式网络。BT下载全过程主要涉及到四类主体:软件平台提供者、种子提供者、下载者和种子汇聚发布网站。由于没有真正的网络控制中心很难依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侵权认定。BT下载可以在更广的范围,以更快的速度侵权,他给著作权利及相关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已不亚于传统的盗版侵权。
4)“恶搞”和“山寨”
恶搞的“恶”,不是恶意、恶劣或者恶毒,表示“很夸张、超出常规”。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未经许可,将海报、剧照任意修改,或者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剪辑、改编,是否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今,这方面的争议并不少见,2006年2月,胡戈的一部20分钟的网络视频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先是吸引了千万网民的关注,后来又引发激烈的争论。争论焦点集中在它是否侵犯了原着电影《无极》的著作权。
与“恶搞”有密切关系的“山寨”在2008年末彻底红遍大江南北。山寨文化、山寨机、山寨厂商、山寨明星等等。“山寨”行为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山寨的确是合理借鉴基础上有自己的创新和改进,而有些行为则很可能涉及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揭开山寨文化的面纱至少可以发现:一方面,“山寨”一般都有其独有的创意,是对主流文化的模仿,也包含着对主流文化的反讽。另一方面,以山寨手机为例,有些“山寨手机”与名牌手机外观一模一样,但名字却是其它或与知名产品仅一两个字母之差,这让消费者在购买时无从分辨,容易导致商标误认。很容易陷入侵害他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漩涡中。“山寨”总体立足于近乎抄袭的模式,其山寨文化作品构成的基本因素都有剽窃的成分,本质上是违背市场道德的,也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冲突。
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路
1)寻求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基于双重目的,即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注重在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二者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平衡。而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除涉及权利所有人、社会公众外,还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应当关注权利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网络空间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涉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创新空间、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
2)注重互联网衍生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其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而且这些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
3)理解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模糊了知识产权的国家边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性问题。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具有很强的扩张性,难以确认侵权人具体所在位置,由单一国家打击侵权行为变得日益困难。因此,如何打破国别壁垒,针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制,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
1)是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立法。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们大多以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法律位阶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完善不正当竞争、垄断、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领域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规定,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2)是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需进一步优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完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总结裁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发挥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发布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指导案例,评析疑难法律问题,明确司法态度和司法导向。注重对网络空间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司法经验,切实提升具体的司法裁判能力。
3)是促进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执法必严是取得实效的根本。目前,必须加大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实现网络空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配合,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尝试构建行政执法部门与大型互联网平台机构的紧密、长期、有效的深度
合作机制,将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和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相结合,形成新型的现代化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联动体系。
4)是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要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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