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模拟庭审(无罪庭审)
法庭庭审剧本
书记员6: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78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6: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6: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9:请坐。
书记员6:审判长9:华章到庭。审判长9审判长9被告人1:没有。
审判长9:出生年月?
被告人1:1990年3月。
审判长9被告人1审判长9被告人9被告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南路72号。
审判长9:你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1:没有。
审判长9: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1:是。
审判长9:什么时间?
被告人1: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6日被逮捕。
审判长9:是否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1:是。
审判长9:何时收到?
被告人1:2016年12月06日收到。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1:没有。
审判长9:出生年月?
被告人2:1990年4月。
审判长9:民族?
被告人2:汉族。
审判长9:文化程度?
被告人2:在读硕士研究生。
审判长9:籍贯?
被告人2:福建省漳州市。
审判长9:家庭住址?
被告人2:福建省漳州市桂城区尚山路107号。
审判长9:你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2:没有。
审判长9: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2:是。
审判长9:什么时间?
被告人2:2016年9月11年9月26日被逮捕。
审判长9被告人2:是。
审判长9:何时收到?
被告人2:2016月06审判长9福建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蓝传焕出庭为被告人曾爱云辩护。受被告人陈华章委托,福建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芮歧峰出庭为被告人陈华章辩护。
审判长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被告人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话,依法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1:听清了。
审判长9:你是否申请以上人员回避?
被告人1:不申请。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2:听清了。
审判长9:你是否申请以上人员回避?
被告人2:不申请。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人,你是否申请以上人员回避?
辩护人1:不申请。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你是否申请以上人员回避?
辩护人2:不申请。
审判长9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提出证据,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2、被告人
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1:听清了。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是否听清楚?
被告人2:听清了。
审判长9公诉人:
榕检刑诉﹝2016﹞1057号
被告人曾爱云,男,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为[***********]72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119月26日被逮捕,[**************]91。年4月13日生,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身份证号为[**************]07号,因涉嫌故意杀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46。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周玉衡因暗恋李霞,遂将李霞现男友曾爱云以前品行不端的情导师偏爱器重周玉衡,陈华章心怀嫉妒。8月26日晚,曾爱云、陈华章合谋欲将周玉衡杀害。8月27200米的嘉诚五金店购买棕绳一条。9
月2日,陈华章到福州市第二医院购买安定片6片。9月10日18时30分许,陈华章回到自己的宿舍即福州大学工科楼308室,趁周玉衡不在,将安定片放入周玉衡放置在电脑桌上的水杯里。19时许,周玉衡来到308室,饮用了杯子里的水。19时20分许,与李霞在一起的曾爱云打电话约周玉衡在福州大学图书馆正门口见面。19时30分许,已出现头晕乏力的周玉衡在陈华章的搀扶下与曾爱云、李霞见面,随后陈华章扶周玉衡回到宿舍。21时30分许,曾爱云独自来到308室,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棕绳,将趴在桌子上昏昏欲睡的周玉衡勒住致其
审判长9: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2:一致。
审判长9:请法警带陈华章退庭候审。(陈华章退出后)
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1:我有异议,我是冤枉的!
审判长9:请陈述一下你的异议。
被告人1:我没有杀周玉衡,是警察逼我这样说的。
审判长9:你是否能够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据?
被告人1:在看守所时,如果我不承认杀人警察就会打我,打我的人就叫涂伟峰,周围的人
都叫他涂支队。
审判长9:在庭前会议及本次庭审中,被告人曾爱云皆提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且提供了相
关的线索,现在合议庭决定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9:下面由公诉人举证证明曾爱云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公诉人1:审判长,请准许我向被告人曾爱云问几个问题。
被告人1:准许。
公诉人1:被告人曾爱云,公安机关是第几次讯问你时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的?
被告人1:是在第2次。
公诉人1:在9月16号当天是吧?
被告人1:应该是吧。
公诉人1:具体是在什么地点?
被告人1:就在看守所的讯问室里。
公诉人1:他是如何对你刑讯逼供的,打你了吗?
被告人1公诉人1被告人1公诉人1:你第3次、第4次讯问笔录中也作出了有罪供述,是否有遭受刑讯逼供?被告人1:没有,被打怕了所以接下来就都承认了。
公诉人1:好的。
公诉人1审判长9被告人1审判长9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是曾爱云进入看守所时的入所体检表,健康状况一
栏记载为正常。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有无意见?
被告人1:我真的被打了。
审判长9:你还有其他意见吗?
被告人1:没有了。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律师有无意见?
辩护人1:没有意见。
审判长9: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2016年11月17日询问看守所里跟曾
爱云同住2个月的狱友林舟的笔录,现在宣读部分内容【问:2016年9月11日至10月25日,曾爱云身上是否有明显的伤痕?答:没有看到,他每天都会健身,我看得很清楚。问:这段期间他身体有没有其他不良的情况出现?答:他每天除了
锻炼就是发呆,身体挺壮的,没看出什么异常。】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出示完毕。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有无意见?
被告人1:林舟在看守所里一直都欺负我,怎么可能为我说话!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律师有无意见?
辩护人1:没有意见。
审判长9: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全合法,并无刑讯逼供等不文明行为。
审判长9将不予采信。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1:我明白了。
审判长9被告人1:没有了。
审判长9审判长9公诉人1被告人1:听清楚了。
公诉人1:2016月106点后你都在做什么?
被告人11公诉人1:周玉衡和李霞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1:他们都是华侨大学本科毕业的,以前周玉衡一直追求李霞但追不到。
公诉人1:案发当天你约周玉衡见面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1:那天晚上我听说周玉衡又在李霞面前说我坏话,还劝李霞跟我分手,我就约他出
来要跟他讲清楚。
公诉人1:你和李霞何时见到周玉衡的?
被告人1:大概是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
公诉人1:当时周玉衡身边还有其他人吗?
被告人1:还有陈华章在,当时扶着周玉衡一起来的。
公诉人1:你们见面说了什么?
被告人1:没有说什么,陈华章说周玉衡身体不舒服便扶周玉衡回去了,我和李霞打算跟上
去看看,后来陈华章让我们不要跟了,我们就分开了。
公诉人1:你和周玉衡他们分开后做了什么?
被告人1:我和李霞心情都不太好,就去我们学校图书馆前的白虎亭坐下了。
公诉人1:李霞当晚一直跟你在一起吗?
被告人1:她一直都跟我在一起,没有分开过。
公诉人1:除了白虎亭,你们还去过哪些地方?
被告人1:我们一直都呆在白虎亭,直到第二天凌晨12公诉人1:警察为何会带走你?
被告人1公诉人1:你跟陈华章的关系如何?
被告人1公诉人1被告人1公诉人1被告人1:大约是在8月27号。
公诉人1:是在何地购买的。
被告人1200米就到。
公诉人1被告人1:没有。
公诉人1审判长1:辩护人8:8号当天,你为何与陈华章一起去嘉诚五金店?
五金店时陈华章说他要进去买点东西,我就陪他进去了。
辩护人1:你跟李霞是何时认识的?
被告人1:就开学前一天在火车上认识的。
辩护人1:何时产生恋情的?
被告人1:就开学前一天我帮她搬行李,从火车站搬到学校她的宿舍,那时候就相互有好感
了吧。
辩护人1:何时确认恋情的?
被告人1:在9月9号。
辩护人1:也就是在8月27号之前你与李霞还未确认恋爱关系是吗?
被告人1:是的。
辩护人1:案发前几天,你是否有去过周玉衡的宿舍?
被告人1:有去过。
辩护人1:何时去过的?
被告人1:就在案发前一天,也就是9月9号。
辩护人1:去做什么?
被告人1:我去找陈华章,问关于专业学习的事情。
辩护人1:当时去他们的宿舍时候都有什么人吗?
辩护人1:9月10日,也就是案发当晚,你和李霞一直在一起吗?
被告人1:是的。
辩护人1: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
被告人1:我记得那天晚上大概9辩护人1:案发当晚,你穿什么样的衣服?
被告人1辩护人1:一直都是这样穿的吗?
被告人1辩护人1被告人1被告人1辩护人1审判长1:辩护人2答。
被告人1辩护人校论坛说我经常去夜店,简直太可恶了。
辩护人2:你具体是何时跟陈华章说过这些话的?
被告人1:开学后没几天,大约在8月26号左右。
辩护人2:好的,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9:请法警带曾爱云退庭,提陈华章到庭。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2:没有异议。
审判长9: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华章进行讯问。
公诉人2: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2:属实。
公诉人2:请你详细说一下你和曾爱云的作案经过。
被告人2:大约在案发前两个星期,曾爱云让我帮忙一起杀掉周玉衡,于是我们一起购买了
棕绳和安定片,在9月10号晚上我将安定片放到周玉衡杯子里,之后曾爱云来到我宿舍,从口袋里掏出棕绳勒住周玉衡的脖子杀了周玉衡,之后我就单独一人把
尸体处理掉了,其实我也没想到周玉衡是被溺死的。
公诉人2:你们何时预谋杀害周玉衡的?
被告人2:大概是8月26号。
公诉人2:是谁提出要杀害周玉衡的?
被告人2:是曾爱云。
公诉人2:是什么原因让你答应曾爱云帮忙杀害周玉衡?
被告人2像上帝遗弃的孤儿一样。
公诉人2被告人2公诉人2:你和曾爱云的关系如何?
被告人2公诉人2被告人2公诉人2被告人2:9月10公诉人29月10被告人2308室,也就是我和周玉衡的宿舍。
公诉人2:是谁购买的。
被告人2:是我。
公诉人2:是你单独去购买的吗?
被告人2:是的。
公诉人2:你购买多少颗安定片。
被告人2:6颗。
公诉人2:是谁在周玉衡水杯里放的安定片?
被告人2:是我。
公诉人2:何时放的?
被告人2:大约在案发当晚6点半左右。
公诉人2:你放了多少安定片?
被告人2:6颗全部都放了。
公诉人2:周玉衡何时喝下装有安定片的那杯水的?
被告人2:大约是在7点左右。
公诉人2:周玉衡是否有喝完那杯水吗?
被告人2:有,全部都喝完了。
公诉人2:周玉衡喝下安定片后做了什么?
被告人2去了。
公诉人2:曾爱云约周玉衡见面是做什么吗?
被告人2:不知道,我当时还纳闷呢,我刚下完药。
公诉人2:被告人2:我也不清楚,我们当时是约定到9公诉人2被告人2:大概是7点20分左右。
公诉人2被告人2:他旁边还站着李霞。
公诉人2被告人2公诉人2被告人2公诉人被告人2:大概是8月27号。
公诉人2:你们购买的棕绳是几米。
被告人2:有2米左右。
公诉人2:是什么牌子的?
被告人2:稻草牌的。
公诉人2:买完棕绳是由谁保管的?
被告人2:曾爱云保管的。
公诉人2:是谁提议购买棕绳的?
被告人2:是曾爱云。
公诉人2:你作为曾爱云的师兄,为何处处都听曾爱云的?
被告人2:因为我这人比较没有主见吧。
公诉人2:案发当晚,曾爱云何时来到你们宿舍的?
被告人2:大约9点半左右。
公诉人2:曾爱云来到你们宿舍后做了什么?
被告人2:他从口袋里拿出棕绳勒住周玉衡的脖子,想要杀死他。
公诉人2:有没有上前帮忙?
被告人2:没有。
公诉人2:有没有上前阻止?
被告人2:也没有,我就一直在旁边看着。
公诉人2:当时知道周玉衡还没死吗?
被告人2:不知道。
公诉人2:你怎么判断周玉衡已经死了?
被告人2公诉人2:之后你们是如何处理这条棕绳的?
被告人2公诉人2被告人2:是我。
公诉人2:怎么搬运的?
被告人2公诉人2:搬到哪里了。
被告人2公诉人2被告人10点左右。
辩护人2:陈华章,是你邀请曾爱云一起杀害周玉衡的吗?
被告人2:不是,是曾爱云主动找上让我帮忙杀掉周玉衡的。
辩护人2:你当时有杀害周玉衡的想法吗?
被告人2:没有,是曾爱云一直在说他怎么不好,我才会想着去杀周玉衡的。
辩护人2: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9:(讨论)曾爱云的的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陈华章发问。
辩护人1:陈华章,你好,我是曾爱云的辩护人,现在需要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被告人2:我会的。
辩护人1:你刚才说是曾爱云主动找上你让你帮忙杀掉周玉衡的是吗?
被告人2:是的。
辩护人1:你有证据证明吗?
被告人2:没有。
被告人2:是8月20号。
辩护人1:那我就有疑问了,你们在8月20号开始认识的,到8月26日竟然能开始商量一
起杀人了,才认识不到6天,你们的关系已经达到了这种地步了吗?
被告人2:的确如此,我们相见恨晚,仿佛有说不完的话一样。
辩护人1:曾爱云与你一起作案时,穿什么颜色的衣服?
被告人2:我记得是一件黄色的运动服,裤子是黑色的。
辩护人1:你有近视吗?
被告人2:有100度近视。
辩护人1:作案时有带眼镜吗?
被告人2:有。
辩护人1:带的眼镜是几度?
被告人2:当然是我眼睛的度数。
辩护人1:也就是你当时戴的眼镜也是100度左右是吗?
被告人2:是的。
辩护人1:你有色盲吗?
被告人2:没有。
辩护人1:你确定曾爱云与你作案时就是穿着黄色的运动服?
被告人2:确定。
辩护人1辩护人1裤子口袋?
被告人2:是衣服口袋。
辩护人1:是左口袋还是右口袋?
被告人2:是左口袋。
辩护人1:你确定不是右口袋吗?
被告人2:我确定。
辩护人1被告人2辩护人1被告人2:大约3辩护人1被告人2辩护人1被告人9月9号。
辩护人1:曾爱云来找你做什么?
被告人2:就9月10号系组织爬山都没人了,就商讨如何作案的事情。
辩护人1:当时宿舍还有其他人吗?
被告人2:没有。
辩护人1:好的,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9:下面进行举证质证,请法警提曾爱云到庭。
审判长9:下面请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1:第一组证据,1号证据是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涂伟峰和刘超于9月16日
9时45分至10时21分询问证人李霞的第3份笔录,下面宣读部分内容有没有再来找你。答:有。问:是何时来找你的。答:大概10点10分左右。问:
短信收发记录,为何公诉人不去调查如此关键的证据呢?
公诉人2:公安机关到移动公司提取过曾爱云案发当晚的手机短信记录清单,并没有曾爱云
所说的在案发当晚9点半收到过短信。该份记录公诉人之所以不在庭上举证的原
因,是因为这份空白的短信记录清单并不能证明曾爱云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如果真要证明什么的话,那只能证明曾爱云在庭上说谎!如果辩护人认为这份空
白的短信记录清单,可以证明曾爱云无罪的话,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
当庭向法庭予以出示!
辩护人1:审判长,我申请公诉人出示这份短信记录清单!
审判长9:(讨论)准许。
审判长9:请法警将公诉方所提供的短信记录清单交由被告人。
审判长9:交由辩护人。
审判长9:交由法庭。
取的曾爱云黑色皮鞋一双、陈华章白色运动鞋一双,鉴定检测结果是案发现场勘
验提取的横条花纹鞋印与送检的曾爱云黑色皮鞋右鞋底纹相符,检测吻合度为
公诉人2: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曾爱云有无意见?
被告人1:我有意见,我去过周玉衡的宿舍,有我的脚印还有指纹也很正常。
审判员1:你还有其他意见吗?
被告人1:没有了。
审判员1:被告人陈华章有无意见?
被告人2:没有意见。
辩护人1:我有意见,我不知道公诉人提出的这份鉴定意见书上的形态、成分一致是什么意
思,到底是是指同一种类还是指的该纤维就是来源于该棕绳。审判长,我申请鉴
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审判长9:鉴于在庭前会议及本次庭审中,辩护人对该鉴定意见皆存在异议,且法庭认为该
异议对本案定罪有重大影响,本合议庭同意辩护人的申请。
审判长9:下面请法警带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审判长9:下面核对鉴定人的身份,鉴定人员你的姓名?
鉴定人3:吴仪。
审判长9:身份证号码?
鉴定人3:[***********]
审判长9:工作单位?
鉴定人3:福州市公安局司法机关鉴定中心。
审判长9: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鉴定人3:没有关系。
审判长9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3:听清楚了,我会如实陈述的。
审判长9:请鉴定人在保证书上签字。鉴定人3:曾爱云的辩护人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辩护人1:鉴定人员您好,请问你从业鉴定行业几年了?
鉴定人3:十年了。
辩护人1:在哪个鉴定中心执业?
鉴定人3:福州市公安局司法机关鉴定中心。
辩护人1:哪时候拿到从业资格证的?
鉴定人3:2007年就拿到了。
辩护人1:你从事哪些鉴定类别?
鉴定人3辩护人1鉴定人3:熟悉。
辩护人1鉴定人3:了解。
辩护人1鉴定人3鉴定人3:目前的技术还不能,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这种纤维的品种比较稀少就是了。辩护人1:稀少到什么程度,鉴定人可以说说吗,这关系到我的当事人生死问题。
鉴定人3:我也只能笼统的说一说,像这种纤维虽然比较稀少,但是这根纤维只有头发大小,
完全可以凭借气流进入别人的口袋的,而且这种纤维小物体具有不溶解于水和洗
涤剂的特性,在进入别人的衣服里后,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存留。
辩护人1:大概能存留多长时间?
鉴定人3:这不一定,像这根纤维的话,可以存留一个月左右。
辩护人1:好的,谢谢!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9:公诉人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公诉人1:审判长,不需要了。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辩护人2:不需要了。
辩护人1:没有意见。
审判员1:被告人陈华章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2:没有意见。
审判长9:对于公诉人提交的第四组证据,来源合法,程序公正,内容客观,本合议庭予以
采纳。
审判长9: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1:第五组证据,8号证据是福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周玉衡的死
因及死亡时间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下面宣读5号检验报告【鉴定检验结果是,死者颈部有皮下出血,颈部索沟上2/3呈V 字样中断,推断生前有人在死者背后
用绳索向后方和两侧勒压。死者胃内容物检见安定片成分,约52mg ,剂量不足以致命。尸体气管及支气管内有白色泡沫,全肺呈水性肺气肿征象,尸检均表现为溺死尸体征象,死因推断为生前溺死。从尸斑、尸僵等征象结合胃消化程度分析,
审判员1:被告人陈华章有无意见?
被告人2:没有意见。
审判员1:被告人曾爱云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1:有意见,公诉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日期为8月27日,曾爱云与李霞相识不过8天时
间,曾爱云怎么可能因为李霞去杀害周玉衡,简直有违常理!
公诉人2:曾爱云的辩护人,男女之间实属常见,8天的时间,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审判员1:曾爱云的辩护人,你还有意见吗?
辩护人1:没有了。
审判员1:被告人陈华章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2:没有意见。
审判长9:对于公诉人提交的第六组证据,被告人曾爱云及其辩护人存在异议,因此将在合
议庭作出评议后做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决定。
具尸体,该尸体呈头西脚东仰卧位,尸体长162厘米,身着白色花衬衫,衬衫的
公诉人2:审判长,第八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有无意见?
被告人1:没有意见。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有无意见?
被告人2:没有意见。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1:没有意见。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2:没有意见。
审判长9:下面由曾爱云的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1:辩护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已将所有证据提交给法庭。
辩护人1:现在出示第一组证据,1号证据是陈华章的日记本,现在由我宣读日记本的部分内
容【2016年8月27日,今天待在宿舍里看《刑事侦缉档案》,崇拜里面的高智商
犯罪分子,相对于那些千方百计隐藏自己犯罪事实的凶手,嫁祸这招真的高明太
多。不知道我能不能用这样的方法把人除掉呢,谁又能当我的替罪羊?2016年9
月1日,没想到我们系新来的小师妹李霞竟然和曾爱云在一起了,简直是一朵鲜花插在猪粪上,为何今年总是诸事不利,老师不喜欢我,同学不喜欢我,想要得到的女人又得不到!上天真是不公,周玉衡、曾爱云必须都得死死死】这组证据
可以证明陈华章具有嫁祸曾爱云的嫌疑。
辩护人1:审判长,第一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2: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1:暂时没有意见。
审判员2:被告人陈华章有无意见?
被告人2谈嫁祸了!
审判员2:你还有其他意见吗?
被告人2:没有了。
审判员2:陈华章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2人的动机,未免太过牵强了。
审判员2:除此之外你还有其他异议吗?
辩护人2:没有了。
审判长9审判长9: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2:第二组证据,由242号证据是福州大学图书馆正门口于2016
年9月10日晚7案发当晚7时服,2016年9月10日晚
7时357时
354号证据是曾爱云、李霞于案发第二日凌晨12点40分许
穿上曾爱云的黄色运动服,直到被带到公安局时也未曾脱下,而且脱下黄色运动
服的曾爱云只有一身短袖和运动裤,上衣根本没有口袋!审判长,这足以说明陈
华章之前在庭上说谎,我的当事人他是被陷害的!
审判长9: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1:没有意见。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有无意见?
被告人2:我可能记错了吧。
辩护人1:陈华章,你刚才不是说很确定案发当晚曾爱云身穿黄色运动服吗?
被告人2:或许当时杀人我有些慌了,真的记不清了。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有无意见?
被告人2:没有了。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2:有意见,案发当晚7时30分至第二日凌晨12点,中间长达5个小时的时间,我
们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无法得知曾爱云是否与李霞换回过这件运动服在作
案,因此曾爱云的辩护人主张陈华章在庭上说谎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还有其他意见吗?
辩护人2:没有了。
审判长9此将在合议庭作出评议后做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决定。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1:审判长,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9:下面由陈华章的辩护人进行举证。
辩护人12016年9月11日,
议,由周玉衡的家属赔偿我月22日】这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陈华章事后
审判员2公诉人1审判员2被告人以采纳。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2: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9:公诉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新的证人出庭?
公诉人1:不申请。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新的证人出庭?
辩护人1:不申请。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者申请新的证人出庭?
辩护人2:不申请。
审判长9: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9:鉴于被告人曾爱云不认罪,曾爱云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先进行定罪辩论,
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进行量刑辩论。
审判长9:下面先由公诉人就本案犯罪事实与罪名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2:
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以及适用法律正确
杀人罪。
综上所述,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已经构成了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与被告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检察员:陈梦宁、林文斌
2016年12月15日
审判长9: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曾爱云自行辩护。
被告人1:审判长,我真没有杀人,请法院相信我!
审判长9:说完了吗?
被告人1:说完了。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2:审判长,是曾爱云指使我杀人的,人也是曾爱云勒死的,要是没有曾爱云教唆的
话,我也不会杀害周玉衡的!
审判长9:还有要说的吗?
被告人1:说完了。
审判长9:下面由被告人曾爱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1: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安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爱云的委托,参与但是公诉人作为举证一方,首先,唯一“目击证人”陈华章的证言自相矛盾。陈华章刚才在庭上态度肯定的说曾爱云是从衣服的左口袋拿出棕绳勒死周玉衡的,而事实上曾爱云案发当晚只穿一件黑色短袖,衣服没有口袋。这足以证明陈华章在庭上说谎,陈华章的陈述不可信。
其次,陈华章说他与曾爱云是有预谋的杀害周玉衡,只有陈华章个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陈华章也无法说出具体预谋的细节。
再者,曾爱云衣服口袋检测出黄色纤维的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曾爱云案发当晚根本没有穿黄色运动服,因此对黄色运动服的检测与本案毫无关联。退一步说,即便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结论也无法确定曾爱云衣服口袋的黄色纤维就是作案棕绳上所脱落的纤维。
最后,作案现场留下的曾爱云的指纹、鞋印以及曾陈二人一起购买棕绳的录像视频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曾爱云案发前几天到过福州大学工科类308室找陈华章和周玉衡,现场留6机,何谈一起预谋杀人呢?
以相互证明。
如果我们冤枉无辜,我们将会在冤假错案的史书上留下黑点;今天,如果我们不能给予好人清白,那么,我们的法庭也将形同虚设。今天,曾爱云已经含冤入狱,已让与其相依为命的母亲牵肠挂肚,不能尽孝道之仪、行仁子之礼,如果我们依旧一错再错,冤枉无辜,我们将会成为无形的刽子手,历史的罪人,法制史上的反面教材……,最后,恳请合议庭深思熟虑,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
告人曾爱云无罪。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蓝传焕
辩护人1:审判长,辩护人的辩护词发表完毕。
审判长9:下面由被告人陈华章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2:在定罪方面,辩护人没有任何辩护意见。
审判长9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但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
审判长9:围绕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一案,公诉人有无补充?
公诉人1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有无补充?
被告人1审判长9被告人2:没有了。
审判长9辩护人1审判长9辩护人:被告人曾爱云有无补充?
:由我的律师替我说。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有无补充?
被告人2:没有了。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辩护人1:没有了。
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辩护人2:没有。
审判长9:现在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量刑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
据。
审判长9:下面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或发表量刑建议。
公诉人1:
量刑建议
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害周玉衡,经本院审查认为,其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人1:审判长,公诉人量刑建议发表完毕。
审判长9:被告人曾爱云有无答辩意见?
被告人1:我没有犯罪,不需要答辩。
审判长9:被告人陈华章有无答辩意见?
被告人1:没有。
审判长9:曾爱云的辩护人有无答辩意见?
辩护人1审判长9:陈华章的辩护人有无答辩意见?
辩护人2:有。
审判长9:请说说你的意见。
辩护人2:
审判长、审判员:
一、陈华章系本案从犯
章从轻处罚。
三、陈华章敢于承认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应当属于坦白
陈华章无论是在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还是在法庭上的供述,都积极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于坦白,刑法明确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四、陈华章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同时也已经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
在案发之后,陈华章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向被害人周玉衡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希望能够弥补自己的过错,被害人的家属也原谅了这个因一时糊涂杀害自己孩子的凶手。
今天,我们已经无法挽回周玉衡的生命,一个过错已经发生,我们都不希望一个过错再引发另一个过错,恳请合议庭考虑以上情节,对我的当事人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人2:审判长,辩护人的答辩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9: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公诉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曾爱云,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
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1:我是无罪的,希望法庭能够给我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9:说完了吗?
被告人1:说完了。
审判长9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2赎罪到死。
审判长9:说完了吗?
被告人2:说完了。
审判长9:请被告人坐下。
审判长9(敲法槌)
审判长9书记员6(等候一段时间后)
书记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榕中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爱云,男,1990年3月14日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系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住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科楼201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律师蓝传焕,福建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华章,男,1990年4月13日生,福建省漳州市人,汉族,系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住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科楼308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事拘留,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律师芮歧峰,福建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6﹞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爱云、人罪,于2016年12月15弟,因导师偏爱器重周玉衡,陈华章心怀嫉妒。8月26衡杀害。8月27米的嘉诚五金店购买棕绳一条。9月26月10日18时30分许,陈华章回到自己的宿舍即福州大学工科楼308脑桌上的水杯里。1919时20分许,与李霞19时30分许,已出现头晕21时30勒住致其昏迷。21时50308室。22时许,陈华章将尸体转移至工科楼北侧向前200米的河道中。22308室北侧西南方向电脑桌后的角落里。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爱云的辩护人辩陈华章有杀人后嫁祸曾爱云的重大“陈华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陈”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经过当庭质证,现认证如下:
1、控方出示证人李霞的证言并据此认为,曾爱云与李霞分开的40分钟时间与被害人的死亡时间相吻合,有作案时间。曾爱云提出当晚案发期间没有离开李霞。曾爱云的辩护人提出,李霞第三次陈述与第一次陈述前后相矛盾,且在第三次陈述中对改变证言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于相关证言不能采信。陈华章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定,李
霞前后作出的证言相互矛盾,公诉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该证据存疑,认定曾爱云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
2、控方出示福州市公安局(2016)榕公痕检字第16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检验报告、(2016)榕公痕检字第16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检验报告,证明犯罪现场提取的指纹与鞋印系曾爱云、陈华章作案时所遗留。曾爱云提出在案发当晚没有去308室。曾爱云的辩护人提出,曾爱云于案发前的9月9日到过308室,以上证据难以证明曾爱云在案发时间段到过犯指纹系曾爱云于案发前到308室时形成。
3、控方出示了福州市公安局(2016)榕检刑技字第672公安局(2016)榕公痕检字第164定罪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4、控方出示了福州市公安局(2016)福州市公安局(2016)榕公痕检字第1675123号尸检体检报告书,用以证明被6、308室提取的陈华章病例本,曾爱7天,不可能与陈华章合谋杀人。陈华章及其辩护人对上述7用以证明陈华章事后将周玉衡抛掷河道致9、曾爱云的辩护人出示了陈华章的日记本,用以证明陈华章有嫁祸曾爱云的嫌疑。经本院审查认定,陈华章在日记中记载对周玉衡心怀妒忌的情况,且言语偏激,陈华章本人对妒忌周玉衡的情况亦有多次供述,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陈华章有杀害周玉衡的动机。但关于犯罪、不如嫁祸的记载系陈华章观看电视剧后所写感想,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
10、曾爱云的辩护人出示了福州大学图书馆正门的监控记录、福州市公安局办事大厅的监控记录,用以证明陈华章在庭审中指认曾爱云杀害周玉衡的供述不能成立。经本院审查认定,福州大学图书馆正门的监控记录与福州市公安局办事大厅的监控记录时间间隔有5个小时,无法确认该段时间内所发生的真实情况,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11、陈华章的辩护人出示了周玉衡家属对陈华章的谅解书,用以证明陈华章事后积极赔偿,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证据,公诉方、曾爱云的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人陈华章系福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2016年8此对周玉衡心怀嫉妒,并产生怨恨心理。2016年8并劝李霞分手。
2016年9月2日,陈华章到福州市第二医院购得616日18时30分许,17时许,周玉衡回到30830分许,曾爱云打电话约周华章以周玉衡不舒服为由将其扶回30830分许,周玉衡在308室遭受勒颈致使昏迷。22时10200米的河道中,致使周玉衡溺水窒息死亡。11时(停顿,高声!)
本院认为:
二、本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华章对被害人周玉衡心存嫉妒,怀有积怨,具有杀人的动机。被告人陈华章购买安定并投放于周玉衡的水杯内,此后回到寝室与周玉衡一直在一起直至遇害。之后,陈华章还实施了隐匿罪证、清理现场等行为,且陈华章的抛尸行为与周玉衡的死亡有着必然联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华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曾爱云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曾爱云的辩护人提出的陈华章杀人嫁祸曾爱云的辩护意见,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华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华章系共同犯罪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证明曾爱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陈华章与被告人曾爱云系共同犯罪,因此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华章的辩护人提出的陈华章事后积极赔偿,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陈华章具有坦白情节,该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判决: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1、被告人曾爱云无罪,并当庭予以释放,2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长:请坐。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被告人曾爱云听清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被告人:不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敲法锤)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