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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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
告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残疾人就业,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发文日期】2015-07-31
【实施时间】2015-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关联知识: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