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后开展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后开展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答复意见
2008-06-1621:28:54| 分类: 最新法规仓库|字号 订阅
今年初,《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失效后,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经济检查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各地工商机关多次请示《条例》失效后相关工作的开展问题。为了完成国务院赋予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除积极推动相关新法规的建设外,现将对《条例》失效后如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经济检查工作
二十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依据《条例》查处了大量经济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应看到,《条例》被废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废止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各级工商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努力克服不利影响,主动适应当前的变化,继续积极开展好经济检查工作。
二、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
当前,约有300余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权限。各级工商机关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把现有法律法规用足、用够,充分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努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赋予工商机关的各项任务。
三、关于《条例》失效后,对有关行为规制的说明
(一)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
《条例》失效后,工商机关可以从经营者主体资格、产品质量、产品包装装潢和产品标示等方面加强进口商品行为的监管。
1、从主体资格上进行规制。适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二十二条,对“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的个体工商户予以查处;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和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查处无照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或进口食品的行为。
2、从产品质量进行监管: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九至五十二、五十四条,查处经营不合格几口商品的行为。
3、从商品的标识、包装装潢进行规制:适应《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二十一条,查处商品标识和包装装潢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商品。
4、从食品等特殊产品的特别管理规定上进行规制:适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对进口食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查处销售五合法证明的进口食品行为。
5、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规制:适应《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第三至六条,查处经营无合法证明的进口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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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工商机关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时,必须坚持执法有据,依法行政,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移送;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008年4月17日